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
单位犯罪通常都是双罚制的,意思就是说单位犯罪,单位要受处罚,相关责任人员也要受处罚。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走私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单位具有特定的所有制性质。例如,《刑法》第327条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本罪主体不仅只能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
(二)单位具有特定的职能性质。例如,《刑法》第137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这是从单位的职能性质作出的特殊规定,而不问其所有制性质。再如,刑法第396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只限于司法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不可能成为本罪主体。
(三)单位具有特定义务。刑法分则的有些条文先规定具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犯罪,然后又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该犯罪的主体,从二者的关系来看,刑法事实上要求该单位具有特定义务。例如,《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罪的主体分别为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第211条又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这表明,只有负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的单位,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犯某种罪,即使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犯罪行为相符,也不能给该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这种罪。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职能活动的组织。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等有关机关。团体,又称为社会团体,是指各种群众团体组织,例如人民群众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化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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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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