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主诉能否修改
导读:
患者到医院进行治疗的时候,医院会根据患者自身的缘故开具病例同时病例的影响因素是非常多的,如果发生意外情况要进行起诉该如何处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病历主诉能否修改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病例中对工伤职工伤害发生情况,是按照就诊问诊时工伤职工或者护送人员叙述的客观历史记载,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病历是不可以对患者主诉进行修改的。对实行险字病历的医疗机构,医师也无权进行修改。工伤职工应当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
医疗机构病历资料不能作为证据进行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可以寻找相关的客观证据,证明伤害的客观实施,申请工伤认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可以投诉。一般医院的大堂都有投诉电话,或者投诉信箱再有就是院长信箱之类的一般的医院的医务科,医务处一类的机构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专门机构,但是首先应该是有比较明显的疑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在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拒赔事件时常发生。保险公司拒赔,究其原因实际上问题就出在保险合同本身上,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往往会约定了一系列的免责条款,其中可能有部分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但作为投保人对此并无绝对的选择权,仅有相对的选择权,因为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对此部分的约定都是类似的,投保人在明知的情况签订合同几乎也是别无他选。
因此,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尽可能要求保险公司明确对保险合同中的赔付范围与免责部分的具体划分。签订合同后发生损失的,在索赔过程中遇到保险公司无理拒赔,不能自认倒霉或者拿到部分赔偿金额便草草了事,若是实际合法权益受损的,应果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此类保险合同纠纷。
如果保险公司无理由拒赔,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这三个法律途径来解决。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病历主诉能否修改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病例如果发生一些侵权或者是侵犯个人隐私的时候,我们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处理,如果因为自身缘故要进行修改也是可以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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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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