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罪犯强行脱逃,越狱会加刑吗?
导读:
脱逃罪是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为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逃离监禁处所的行为。本罪属于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罪名之一。接下来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吉林一罪犯强行脱逃,越狱会加刑吗?
10月18日晚18时许,吉林监狱罪犯朱贤健利用收工时间,攀爬雨棚翻至监墙强行脱逃。
随后,当地警方发布了一份协查通告称目前正在全力搜索脱逃罪犯,并公布了该脱逃罪犯的基本信息。
脱逃罪犯朱贤健,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身高1米60,单眼皮、瓜子脸、小眼睛。该罪犯于2014年因偷越国境罪、盗窃罪、抢劫罪、伤害罪(重伤害)被判11年3个月,现余刑1年10个月。
越狱不会加刑,但越狱会构成脱逃罪,需要判处新的刑罚,最终执行的刑期由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和新的刑期通过“先减后并”得出。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为人实施脱逃的目的在于逃离羁押或者改造场所,以达到逃避关押、改造的目的。因此,脱逃行为是否得逞,主要应看行为人是否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是否摆脱了看管人员的控制,已经逃离羁押或改造场所的范围,摆脱了看守人员监视控制的,就是脱逃既遂;实施脱逃,如果在羁押改造场所内被发现,或者虽然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的范围,但在看守人员直接监视下被抓回的,是脱逃未遂。
区别既遂与未遂,是裁量刑罚的一个依据。如果查明行为人脱离劳改场所,确实是偷干其他的事情,并无脱逃意图的,如在农田劳动的犯人,晚间溜出劳改场所,去偷附近农民种植的瓜果等,不宜作为脱逃罪论处,可视其情节给予纪律或者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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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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