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中,竞争是无处不在的,有竞争才会有发展,竞争是发展的一大动力,但是有的人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就采取了不正当竞争的现实,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的表现形式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混淆行为行为
(一)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二)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二)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三)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四)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五)以验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其他商品;
(六)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七)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实施行政性强制经营活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二)实施地区封锁行为: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四、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
五、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必须达到足以引起一般公众误解的程度。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七、低价倾销行为
四种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定情形: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八、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
(一)搭售;
(二)限制转售价格;
(三)限制转售地区;
(四)限制转售客户;
(五)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开发等。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五)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六)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十、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行为
经营者实施的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而对受到诋毁的经营者产生错误认识或怀疑心理,从而不愿或不再与之进行交易。
十一、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一)投票者串通投标的办理、共同压低报价、不进行价格竞争;
(二)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一、域名抢注─域名系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谓域名(domainname),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在互联网上,计算机的位置是用ip地址的形式表示的。每一个ip地址是由四个被句点分割的数字组成,这种地址表示方法的缺点是是缺乏直观,不便于记忆。于是人们又设立了域名,域名由英文字母、数字、句点及其它特殊符号组成,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具有不同的级别,在同一等级水平内的域名是唯一的。
域名系统(dns,domainnamesystem)可以将域名翻译为网络上使用的ip地址,与ip地址相比,用域名定位计算机的方法便于人们更好的识别与记忆。同时域名也成为特定组织或个人在国际互连网上的标志。
域名系统所引发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首先是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对此类纠纷应适用商标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于域名抢注行为,我国有学者将其基本特征概括为三点:
1、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
2、抢注数量众多的域名;
3、公开出租或出售被抢注的域名以牟利。
从上述三个基本特征可以看出,域名抢注的实质是在网络上假冒他人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它使许多企业无法在网络上利用自己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进行宣传和开展电子商务,大大降低了企业商标、商号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目前,在我国如果仅仅依靠商标法对域名抢注进行调整,对域名抢注的惩治只能保护驰名商标,其局限性是十分明显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体现的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域名抢注行为应当是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较完善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视框链接──链接技术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html,hypertextmarkuplanguage)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
视框链接(framelink),又称镶边链接,它以视框将网页分割成不同的区间,每一个区间都可以呈现不同的信息资料内容。此种技术可以将他人网站的信息资料呈现在自己的网页某一视框中,而本网站的其它内容仍然存在,使用者进入运用视框链接的网站,并以视框链接到他人网站的内容时,屏幕上显现的网址不是被链接的网站地址,而仍然为运用视框链接的网站地址。
对他人网站进行加框,使得在某一框内或区间则呈现他人网站的内容,而屏幕上的广告则为该网站的广告业信息,他人的广告信息则被排除在链接之外。这实际上是借用他人的商誉为自己牟利的行为,该行为影响了被加框网站的访问量,造成被加框网站广告收入的减少,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设置元标记──关键词系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元标记”(meta-tag)是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中的一种软件参数,它原本是被网页设计者镶嵌在网页源代码中,用来记述有关网页拥有者、版权声明以及网页关键词(keywords)等信息的。元标记并非为网页正常运行所必需,但随着搜索引擎关键词检索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页设计者采用了元标记设计。用户在键入某个想要查找的主题词后,搜索引擎就按照网页源代码元标记中的关键词显示查询结果。
所谓“设置元标记”(又叫埋字串),是指将他人网站对网站所有者、网站标识或者商标标识、表达网站特色的关键词等埋置在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当用户使用网上引擎查找该他人网站时,向计算机敲入相似字串,埋设字串的行为人的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例。
通过设置元标记进行侵权者正是利用了上述功能,他们在建立自己网站的时候,除了设置与本网站有关的元标记外,还设置其他元标记,而这些元标记恰恰是某些著名或同类企业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或者与这些商业标志近似。侵权者实际上在利用他人的商标或商誉搭不正当竞争的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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