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程序终止的时间如何认定
导读:
破产重整制度主要目的是挽救有希望的企业,债务人,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以及因破产而转为失业人口的数量,保持社会稳定。那么重整程序终止的时间如何认定?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重整程序终止的时间如何认定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破产重整期限是多久,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重整的时间作出规定。一般来说,重整的时间通过重整计划确定。在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想法院提交申请延长重整时间。
一般来说的重整时间是2到3年。
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重整的程序如下所示
1、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即予以公告。
3、法院指定管理人。
4、法院通知债权人。
5、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6、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7、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8、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1、公司重整与破产相同点
(一)程序目的相同。如果说破产和解是对传统破产法的第一次否定,那么破产重整则是对传统破产法在更高层次上的背离和重塑。其目的均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引进破产预防的程序机制,从而使破产法在更大系统上臻于完善。因而从法律部门的性质上看,破产和解法与破产重整法皆属破产预防法的组成部分。
(二)程序性质相同。作为预防破产的法律程序,二者均在非讼的前提和状态中伸展和延伸,因而均属非讼事件范畴,均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的程序启动原则,在法律规范不敷使用时,均可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三)均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程序推进的基础。尽管在和解与重整中,法院行使司法裁量权的能动性及其比重大小有所区别,和解之能否达成、重整之能否进行,无不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自治和共同合意为基础。这部分取决于其非讼性质,部分则是由于他们所调整的毕竟均属私权关系的缘故。
重整程序终止在每一步流程所需要的时间都是要视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每一步都会有相应的规定的时间限制。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关于重整程序终止的时间如何认定?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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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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