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导读:
在合同签订之后最关键的就是合同的履行的问题,而合同的主体有时候并不能履行属于自己的那份债务,这个时候就会出现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一个情况。那么,这个第三人代为履行是什么意思呢?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民法典关于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债务转移的定义
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债务转移的特征,即:
(1)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了合同的当事人;
(2)债务人转让义务时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
(3)在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能向原债务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定义
第三人代为履行,又称履行负担,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协议,由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义务,第三人并未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债权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应对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法律特征,即:
(1)第三人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义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义务的协议;
(2)第三人是合同的履行主体,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3)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由债务人承担责任。
第一,须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在,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口头或书面约定。这是第三人能够代为履行的前提和必备条件,两者缺一不可。若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则第三人代为履行也不可能。
第二,须有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承诺,应为明示的、书面的,这是积极要件;或者与债务人订有承担某项合同债务的协议。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惟有履行债务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第三,须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且向第三人请求履行,而第三人的履行应是无条件的。
(1)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协议,那么,第三人履行义务完全是其一种自愿行为,未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负有向其支付的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2)第三人为债务人偿付义务后,债务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了利益,符合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的要求,第三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债务人偿还。
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依据民法典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法律关系产生纠纷,应以第三人代为履行追偿权作为本案的案件案由。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前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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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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