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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有法律效益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9 15:10:05 人浏览

  

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是法律规定的合同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应当作出的义务,对方自收到通知书起合同解除,但是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应当是有法定解除情形出现的才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是违约的一方,则解除权消灭。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有法律效益吗。

  一、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跟公司提出应有的经济赔偿。

  二、单方解除合同但对方不签字是否生效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三、怎么写合同解除通知函

   合同解除通知函
致***公司:
贵司与我两司于****年**月**日签订了《*****协议》,约定:*********(协议相关内容) 我司在协议签订后即按协议规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履行情况),但是贵司仍未履行自己的相关合同义务。期间,经我司与贵司多次沟通,贵司均一直拖延搪塞,至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并且,贵司从未主动向我司通报关于履行合同相关义务的计划。贵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上述《******协议》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也伤害了合作双方之间的信任。
现我司根据协议第****条郑重向贵司通知如下:
1、贵我两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协议》于贵司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解除;
2、贵司应在收到本函之日起**日内给付所欠我司货款及相应利息损失。 若贵司未在上述期限内未能给付所欠我司货款及相应利息损失,我司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届时贵司不仅需向我司给付上述货款及利息,还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特此通知!
****公司
**年**月**日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有法律效益吗”的相关知识。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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