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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开拍卖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8 07:13:10 人浏览

导读:

要是人们经历过了诉讼之后都没有就自己应该获得的债务得到受偿时,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强制执行中有一个程序为拍卖。那么法院公开拍卖程序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要是人们经历过了诉讼之后都没有就自己应该获得的债务得到受偿时,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强制执行中有一个程序为拍卖。那么法院公开拍卖程序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院公开拍卖程序

  (一)拍卖前,查封房屋

  (二)拍卖前,评估房屋

  (三)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1、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2、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3、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四)第二次拍卖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五)第三次拍卖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六)变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七)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通常需要法院出具裁定书等,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

法院公开拍卖程序

  二、拍卖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买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所谓公开竞价,指买卖活动公开进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参加,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人在拍卖现场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其他竞买人应价时,可以高于其他人的应价再次出价,更高的应价自然取代较低的应价,当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再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定拍卖成立。

  2、拍卖是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在拍卖这种买卖活动中,委托人和拍卖人都希望以可能达到的最高价格卖出一件物品或者一项财产权利,因此,只要竞买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哪个竞买人出价最高,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就卖给这个应价者。

  3、拍卖行业具有中介服务性质

  拍卖行不同贸易公司,它本身不买卖任何商品,只是接受他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为委托方与竞买方提供服务。

  4、拍卖有多方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三、拍卖的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定义: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我国拍卖法中已确认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为拍卖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还有拍卖的三个基本特点(或基本条件):

  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

  即凡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购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

  2、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

  即凡拍卖皆非卖主对拍卖物品固定标价待售或买卖双方就拍卖物品讨价还价成交,而是由买主以卖主当场公布的起始价为基准另行应报价,直至最后确定最高价金为止。

  3、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

  即凡拍卖都是不同的买主在公开场合针对同一拍卖物品竞相出价,争购以图,而倘若所有买主对任何拍卖物品均无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竞争行为发生,拍卖就将失去任何意义。

  《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法院公开拍卖程序的信息,由上可知,法院在公开拍卖时需要经过查封房屋、评估定价、公告、组织拍卖等程序。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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