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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师厕所打孩子拒绝接受警方处罚,虐童事件的认识与反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06 16:26:32 人浏览

导读:

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时不时看到朋友圈或者新闻上面疯传的虐童事件,真的是让人痛心呐!各种各样的虐童方法,比如说某幼儿园老师粗暴打骂学生、强迫学生吃不明东西等等这些冰山一角的虐童事件。近日,一幼师厕所打孩子拒绝接受警方处罚,虐童事件的认识与反思有什么,下文法律快车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时不时看到朋友圈或者新闻上面疯传的虐童事件,真的是让人痛心呐!各种各样的虐童方法,比如说某幼儿园老师粗暴打骂学生、强迫学生吃不明东西等等这些冰山一角的虐童事件。近日,一幼师厕所打孩子拒绝接受警方处罚,虐童事件的认识与反思有什么,下文法律快车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幼师厕所打孩子拒绝接受警方处罚,虐童事件的认识与反思

  5月1日,网上出现谷瑞幼儿园教师骑孩子、打耳光视频,家长质疑该园幼师存在行为并报警处理。事件发生后,临沂罗庄区教育和体育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目前,谷瑞幼儿园已停园整顿。公安机关正对涉事人员进行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5月2日,山东临沂。罗庄公安分局对幼师李某娟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元。决定书认定,李某娟多名学生因未听从其管理,将学生带到厕所门口手打、拽头发。对于此处罚决定书,李某娟拒绝签字。

  不过,当事人拒绝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并不影响处罚效力。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该处罚就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应依法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不管李某娟有多么强悍和嚣张,她还是必须为自己的劣行付出法律的代价。

  

  二、虐童事件的认识与反思

  1、教师水平普遍偏低;

  幼师工作辛苦、工资待遇低,招聘标准也相对较低。一些学校在招聘幼师的时候,只看重个人学历和外在表现,忽视个人内在品德,工作考核也“重量不重质”,幼儿启蒙教育被简单地等同于“带孩子”,现在的幼师职业素质越来越低。还有的幼师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就入职上岗了,连幼儿教育的基本常识、幼儿阶段的年龄性格特征、教育方法等都不懂,耐心更是极其有限,加之管理乏力,这就为“虐童事件”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2、教育机构良莠不齐;

  “入园难,难于上青天”,这叫喊声早已传遍大地。幼儿教育普遍存在公办园“稀缺化”、民办园“两极化”、优质资源“特权化”、收费“贵族化”等问题。从我国教育现状来看,由于学前教育没有纳入义务教育的范畴,不能纳入国家财政统筹,政策上也没有优惠,经费投入少之又少,幼教从业人员及幼教人才严重不足,致使幼儿教育需求大、供给少、收费贵。

  随着市场利益的驱使,幼儿教育的公益性在逐步淡化,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公立幼儿园转为民办的趋势。当幼儿教育的基础性、公共性和公益性被忽视,各级政府将幼儿教育的主要责任推向社会力量和市场之时,不少不良机构便趁机办起了幼儿园来。他们办学的目的就是为了敛财,随便招聘一些人来就能当教师,根本不顾幼儿的安全、饮食、起居,类似“虐童事件”的发生必然在所难免。

  3、外部监督疲软乏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幼儿教师专业标准》都明确指出,从事幼儿教师职业的人必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然而,这项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却着实变了味。

  几乎在每一次的“虐童事件”后,当事人受到的处罚只是罚款或者辞退,随后便不了了之。更有甚者,从一家幼儿园换到另外一家幼儿园就职,继续将无形的魔爪伸向了幼儿。面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明文规定,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案例少之又少。简单的处罚根本无法起到震慑作用,加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我们只有看着悲剧一次次上演。

  三、虐童人员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除了刑事责任之外,涉案幼儿园和相关责任人员还将面临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幼儿在亲子园受到来自亲子园工作人员的人身损害时,亲子园有义务对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第6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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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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