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乐老板种1438株罂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
导读:
食品的安全就是国民的安全,食品的健康就是国家的健康,那么是否违反了一些关于食品的罪名的时候,应该给与更大力度的处罚,更好的保障关于人们身体的健康呢?近日,农家乐老板种1438株罂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法律快车网小编下文与您一起探讨。
3月31日,犯罪嫌疑人赵某因在自家出售的鸡汤中添加罂粟,被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
赵某本是一名农家乐老板,店面已经营了七八年,小日子过得不错。他本想用罂粟果熬水的偏方给妻子治病,又怕和妻子已服下的中药药性冲突。考虑到熬好的罂粟汤倒掉太可惜了,又想起别人说的加了“料”再熬的鸡汤,回头客能把门槛都踩破。于是,赵某便将罂粟汤倒入自家出售的鸡汤里试了试,结果很快被抓获归案。
赵某做梦也想不到,这么偏僻的地方,就这么一次,自己那么快就被公安机关抓住了。原来,那天来品尝鸡汤的食客中有一位有吸毒史。当天下午,社区工作人员刚好对有吸毒史的人员进行尿检抽查,这位食客尿检结果呈阳性。
此事让这位已戒毒20多年的食客大吃一惊:“我都有20多年没碰那些东西了……”细心的公安民警从这里发现了线索,对同餐的食客统一进行尿检,结果都是阳性。通过倒查,最终发现问题出在了赵某售卖的鸡汤里。
郧阳区检察院除了对赵某提起公诉外,还积极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沟通,依照食品安全法吊销了赵某的营业执照,并对辖区内食品行业展开公益诉讼专项检查。
(一)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建立起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就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同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无疑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威胁,因而,这种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
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无任何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用不能饮用的污水兑制酱油、用石灰掺进牛奶中,等等。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一)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二)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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