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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6 07:52:21 人浏览

导读: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行使的,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如果达成一定条件,可以进行监视居住行为,那人民法院监视居住是怎么规定的?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行使的,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如果达成一定条件,可以进行监视居住行为,那人民法院监视居住是怎么规定的?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二、监视居住期限多久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监视居住分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被监视居住有哪些义务

  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技术侦查措施,故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监控的内容,其实是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为: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根据《高检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人民法院监视居住"的相关知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但会限制其行为范围。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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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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