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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2018-08-24已播放:3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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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分居的期间须满2年。即从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经持续分居2年以上。其次,分居期间不得累加,最后,证明在起诉以前婚姻当事人已连续地分居2年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方承担。法律依据: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的特邀嘉宾律师叶青,下面我为大家解答“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需要哪些条件”这个问题。
首先,分居的期间须满2年。即从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经持续分居2年以上。
其次,分居期间不得累加,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因暂时和好而恢复共同生活的,不能将前后几次的分居期间相加,而应从起诉离婚前的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连续不间断的满2年以上。
最后,证明在起诉以前婚姻当事人已连续地分居2年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方承担。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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