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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2019-01-23已播放:3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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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发生变更时,应向产权所有单位提出申请,经产权所有单位同意后,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变更承租人,重新签订公房承租合同。法律依据: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白旭飞律师。
公房是特殊时期的产物,是政府、国有单位、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建设部94年《城市房屋管理规定》废止以后,对于公房的管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基本延续之前的惯例处理。
公房承租人发生变更时,应向产权所有单位提出申请,经产权所有单位同意后,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变更承租人,重新签订公房承租合同。
2010年郑州市出台《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
第三十五条规定: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复查工作由区房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复查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时仍符合租赁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限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与区房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可知目前在郑州市变更公租房承租人,需要经区房管局核查资格,符合资格的才可以提出申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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