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公司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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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卖骑手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可主张外卖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原告后住院花费10万元,律师代理后发现,孟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在从事外卖配送业务,因此将孟某、外卖骑手所在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令外卖骑手孟某所在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张某的全部损失。
    雅安律师-王庆庆律师 王庆庆律师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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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人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后向老板索赔,老板是否担责
    辆车主就擅自挪动,造成正在车上卸货的车主摔倒,造成脑部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刘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事立案,刘某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40万元,赔偿后,法院判决刘某缓刑,刘某遂以跟随赵某和其丈夫工作,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他人死亡,赵某和其丈夫作为老板,应承担共同承担责任,需要刘某承担28万。律师作为被告,从雇主的主体资格、刘某主张的索赔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挪车行为是否属于雇佣活动的范围、刘某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等方面发表了意见,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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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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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在网售平台销售的商品侵犯商标权,被索赔80万以上,代理后成功减损
    标,起诉至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分别主张80万和150万索赔。2021年宁某在线下购买衣服,找人代工贴标,在PDD、ALBB等平台上销售,被上海某公司以侵犯HAZZYS商标,起诉至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主张100万索赔。代理律师从商标独占许可的时间、商标注册类别、主观过错程度、销售量中存在刷单等情况在庭前与法官进行了沟通,最终上述3案分别以2万、3万、1万的金额达成调解,最终结案。
    雅安律师-王庆庆律师 王庆庆律师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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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成功案例
    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3月29日解除。申请人向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29日期间的另一倍工资2万余元。二、律师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入职,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于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29日支付双倍工资给申请人。三、仲裁结果。劳动仲裁案件受理后,在仲裁委的居中协调下,经过多次磋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最终达成了调解。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雅安律师-汤佳杰律师 汤佳杰律师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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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辞退合法吗?看徐律师如何帮你拿赔偿
    5年10月1日,合同约定原告担任运营主管一职。在朱某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拖欠朱某工资,并于2023年12月13日无故辞退朱某,且因该公司在做社保减员时填写选项为“朱某主动辞职”导致朱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朱某决定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由于缺少相关知识,面对专业人事显得十分局促,从而导致在调解阶段失去底气与信心。但又不甘心,于是到律所咨询徐律师。办案过程:徐律师在了解详情后,仔细看了看朱某的证据后发现朱某申请的赔偿项目不全,并且金额也计算的偏低,随后向其提议撤回原来的仲裁申请,重新编写仲裁申请书并重新提交。徐律师表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和五十条的规定,应当向朱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违法辞退的经济赔偿金等。朱某随即便委托徐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之后又在法院立案开庭审理。办案结果:被告认为原告不满足考核要求,降薪调岗属于合理举动,原告不服从调岗安排故而将其辞退并非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徐律师认为被告无法证实考核表的真实性,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朱某考核不合格不适合原先的工作岗位,同时拿出证据证明该公司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领取失业金。最后法院认为:该公司属于违法辞退;该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朱某工资的情况;判决该公司支付朱某工资、经济赔偿金、失业金共计2.7万余元。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案件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有时候面对的是专业的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明确的思路很容易在和解阶段吃亏,所以还是建议寻找专业律师走法律途径,不仅可以做到心中有数,也更省心了。
    雅安律师-徐艳阳律师 徐艳阳律师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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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死亡,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2022年10月,某化工公司与某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申请贷款3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4.65%;同时于某、陈某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某化工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某化工公司发放贷款,但该公司未按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2023年6月3日保证人于某去世,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共三人,经公证,于某之子及母亲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于某的遗产,于某的遗产均由本案另一保证人陈某一人继承。截至本案诉讼之日,某化工公司尚欠某银行借款本金260万元,利息、罚息等合计2万余元,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某化工公司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审理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某化工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且未按约定偿还,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本金、结清利息并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保证人于某死亡,陈某作为保证人之一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陈某作为于某的配偶应在继承于某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法院判决:1.被告某化工公司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262.38万元;2.被告陈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某化工公司追偿;3.被告陈某在继承于某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某化工公司追偿。本案现已生效。律师说法保证责任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那么,保证人死亡后,保证人是否应以其遗产承担保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不同于债务人,保证人是以其自身信用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因此,当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随即消灭。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金钱给付之债。因此,保证人死亡后,保证责任不会消灭,应由继承人在继承保证人遗产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本案认同第二种观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责任在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合同生效之时即产生,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7规定的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中,并不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因此,保证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条款继承后进行债务清偿。但本案特殊在于,保证人于某去世后,其遗产由陈某一人继承,且陈某亦为本案另一位保证人。因此,陈某应当对某化工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于某的保证责任,陈某应当在继承于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雅安律师-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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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我国经济仲裁不公正怎么办?
    个月期限的,法院将不再受理审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雅安律师-孙心远律师 孙心远律师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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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车祸后怎么做伤残鉴定?
    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片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的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情况下,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伤残情况鉴定时,需要由具备专业鉴定资质的单位来办理,对于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的,还需要对驾驶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相关赔偿一般由保险公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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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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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更换后出资时间有要求吗
    态度,公司设立时应出资到位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为后续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规定了2年或5年的最长期限。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此外,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时间还有两层实务价值:一是到期股东负有向公司缴足当期出资的义务,当该项义务未完成时,公司的债权人可向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二是未履行当期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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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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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落户流程有哪些具体的步骤
    具户口准许迁入证明;之后带着该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同意迁入证明;若居委会不接受则不能迁入!2、准迁出程序带着(1)办好的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准许迁出证明,之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批准迁出证明;若有违纪违法等原因或居委会不同意则不能迁出3、编户号受理带着上述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办理迁入手续,居委会编好户号,之后带着全部手续到房屋所在地办理迁入手续;若居委会无法编好户号则不能迁入4、对号入座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根据居委会编的户号同意迁入,并对号入座,把材料档案输入微机,迁入户口完后。需要提醒的是,购房后上述每一个程序都需要顺利通过、户口才能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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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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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前拆迁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可以起诉分割确权
    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原告张某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的相关权益归原告享有;二、判令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二号房屋的相关权益归被告享有;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是夫妻关系,后因离婚事宜诉至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号院的相关权益归原被告共同享有,二人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2018年5月8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对因征收北京市门头沟区北后街房屋给予一居室两套,现两套一居室都已交付使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被告辩称被告周某鹏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离婚的事就是不认可的,两套安置房都不在被告名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套房子是被告的,物业也登记不了,现在俩人各住着一套房屋,各自住各自的就行了。法院查明张某霞与周某鹏原系夫妻,后曹玉芬以离婚纠纷为案由将周某鹏诉至本院。2019年2月15日,本院判决:一、张某霞与周某鹏离婚;二、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北后房屋的相关权益归周某鹏与张某霞共同享有,二人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三、周某鹏存款归周某鹏所有;四、周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张某霞征收补偿利益折价款736273元、银行存款折价款7071元、保险利益折价款38653元;共计781997元;驳回周某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周某鹏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号院于2018年被征收,被征收人周某鹏;安置方案为一居室2套,补偿款40756元,扣除应缴房款81756元,最终补偿款总计为41009元。安置房交付后,原被告表示每人一套房屋,周某鹏占用二号房屋,张某霞占用一号房屋。”。裁判结果一、坐落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的相关权利由张某霞享有;二、坐落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二号房屋的相关权利由周某鹏享有。房产律师点评法院已经判决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号院的相关权益周某鹏与张某霞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现因该房屋产生的安置房,双方亦应各占50%。根据二套安置房的占有使用情况,法院确认北京市门头沟区二号房屋的相关权利由周某鹏享有。张某霞居住的一号房屋,相关权利由张某霞享有。对于周某鹏不认可之前民事判决书内容,而不同意张某霞诉讼请求的意见,没有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雅安律师-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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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宣告失踪申请离婚之后房屋被拆迁失踪人口回归能否分割
    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某文向我支付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拆迁补偿款100万元(没有具体计算标准);2.张某文、张某亮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我与张某文原系夫妻关系,于1989年1月5日结婚,生有一子张某亮,2009张某文向法院申请宣告我失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宣告我失踪,同年张某文向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判决张某文与我离婚,但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因我并未失踪,于2011年7月20日向法院申请撤销失踪,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判决,撤销宣告我失踪的民事判决书。2009年7月10日,张某文与北京市a公司签订《旧村改造农民房屋货币安置协议书》,就丰台区一号房屋获得拆迁补偿款共计200万元,且由张某文、张某亮领取该笔款项。我认为此拆迁补偿款系我与张某文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我系被安置人之一,应有我的份额。我多次向张某文、张某亮主张分割该笔款项,但其二人拒不给付,我无奈,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张某文辩称,一、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拆迁补偿款中仅有6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余40%属于张某亮的个人财产。根据《旧村改造农民房屋货币安置协议书》约定,被拆迁户是以户为单位进行货币补偿,拆迁范围内在册3人,故拆迁补偿款属于在册居民即李某、张某亮和我共同所有的财产利益,并不是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及子女的比例为李某和张某亮各占40%,我占20%,我和李某对此均是认可的。张某亮是登记在册的B村村民,拆迁补偿款理应拥有份额,故本案中,李某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仅为200万元×0.6=120万元,其余的属于张某亮的个人财产。二、李某对于婚姻破裂具有过错,应当承担少分财产的法律后果,我认为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中,李某分割比例应不高于30%。1.根据涉案证据显示,李某自2006年6月离家出走,失去联系,我不得已通过宣告失踪的方式判决离婚。李某离家出走的行为对婚姻破裂具有重大过错。2.李某离家出走时,张某亮是未满17岁的未成年人,李某离家出走杳无音信,未支付任何子女抚养费用,属于逃避抚养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负面评价。3.李某因与其他异性离家出走并共同生活,属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属于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本案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故我认为在共同财产中李某分割份额应不高于30%。三、在收到房屋补偿款后至双方离婚判决生效期间,我赠予张某亮的金额合计30万元,性质上属于夫妻日常代理行为,应当在共同财产中予以扣除。我与李某离婚判决日为2009年12月14日,生效日为2010年2月27日,在此期间,2009年7月由于张某亮去青岛做生意,我从房屋拆迁补偿款中赠与张某亮30万元(该款项是将属于我和李某拆迁利益中应得的部分款项赠与给张某亮,并不是将张某亮在拆迁利益中应得的款项给他),该行为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赠与对象为双方子女,故赠与合法有效,应当予以扣除。四、我自李某离家出走后,尽全力照顾好张某亮的生活,因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应当予以补偿,李某应当补偿我5万元。综上,我认为李某分割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拆迁补偿款不应超过22万元,请法庭根据以上真实情况,依法裁判,保护张某文的合法权益。张某亮辩称,关于拆迁利益的款项我要求依法分割,货币补偿有我的份额,我就要。2009年6、7月份,拆迁款下来以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父亲张某文给了我30万元,认可张某文所述,我父亲将属于他和我母亲拆迁款中的30万元给了我,此30万元并不是支付属于我的拆迁款项。法院查明李某与张某文于1989年1月5日登记结婚,二人生有一子张某亮。经张某文申请,本院宣告李某失踪,李某的财产由张某文代管。后张某文起诉主张因李某长期失踪未归,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决与李某离婚,本院判决张某文与李某离婚。2011年7月27日,经李某申请,本院撤销宣告李某失踪的民事判决。另查,1990年2月,李某申请家庭建房用地,申请原因载明婚后无房,家庭成员有张某文、张某亮。获准建房用地许可证后,李某、张某文新建坐落于原B村的房屋。2009年7月10日,张某文(被拆迁户、乙方)与北京市a公司(拆迁单位、甲方)签订《旧村改造农民房屋货币安置协议书》。现有在册人口3人,分别是张某文(户主)、李某(之妻,法院判决已失踪)、张某亮(之子)。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拆迁补偿款合计200万元,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5日内将原所居住房屋交甲方,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拆除。甲方应在乙方将原房屋交甲方拆除(验收合格)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拆迁补偿款支付乙方。一次性补偿款和原房作价款是按照原房屋面积和人口进行确认,应由其和李某、张某亮三人平均取得。李某、张某文均表示一号房屋由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建造,自1990年建成后直至拆迁未有过翻建。张某亮表示其未出资建造房屋。庭审中,张某文表示曾赠与张某亮30万元,张某亮予以认可,但二人就此均没有相关证据提交。张某文主张该赠与发生于其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认为是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30万元赠与给儿子张某亮。李某不予认可,明确表示不同意张某文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30万元赠与张某亮。裁判结果一、张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某拆迁补偿款687278元;二、张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张某亮拆迁补偿款625443元;三、驳回李某、张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点评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丰台区B村186号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应由被安置的在册人口张某文、李某、张某亮共同享有,张某文代为领取拆迁补偿款200万元后应向李某、张某亮支付相应的金额。根据在案证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法院调查情况,原房作价款121930元系对被拆迁房屋的作价补偿,张某亮尚未成年未参与原房建设及出资,故该款项应由张某文、李某各享有50%;一次性补偿款1070500元、搬家费1400元和其它补助804430元则应由张某文、李某、张某亮三人共同享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故张某文应向李某支付拆迁补偿款687278元,向张某亮支付拆迁补偿款625443元。张某文辩称其赠予张某亮30万元应作为夫妻财产的处分在共同财产中予以扣除,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李某对此不予认可且明确表示不同意该项赠与,故法院对张某文此项辩称不予采信。张某文主张其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要求李某补偿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雅安律师-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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