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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是否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被告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1年10月26向原告韩某借款18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杨某在借款合同保证人处签字并摁手印。双方对于保证期间、利息及保证方式均未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未偿还借款,2023年12月23日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借款180万及利息,被告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刘某对于借款及其未偿还的事实予以认可,杨某则辩称,借款已经过保证期间,其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韩某向被告刘某出借资金180万元,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刘某未按约定偿还,视为违约,应当承担继续还款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杨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杨某仅仅在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名,并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为一般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正如上面所论述的,本案中原告韩某与被告杨某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2年10月25日,保证期间为2022年10月26日至2023年4月25日,原告韩某在保证期间内未向杨某主张权利,被告杨某免除担保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偿还原告韩某借款180万元及相应利息,杨某不承担担保责任。一审判决后,原告韩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则应认定为一般保证。同时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但是约定了主债务履行期限,但原告起诉的时间超过了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原告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方式法律认可诉讼或仲裁,但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在相互协商的过程中耽误较多时间,等在债务人实在不履行债务时才会选择向法院起诉,往往会错过了保证期限。诉讼时效的期限往往长于保证期间,当事人可能因为疏忽误认为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是一回事,导致保证人无法承当保证责任。同时保证期间是法定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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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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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机构员工推销飞单”理财产品,损失谁来“埋单”?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2010年、2011年,吴某先后在A银行理财经理杨某处,代其丈夫和母亲购买为期一年的理财产品,并顺利兑付。2012年,吴某通过电话联系杨某,邀请杨某至其办公室,为其推荐理财产品。在杨某的介绍下,吴某选择了案外人天津某公司推出的合伙投资基金,当天随杨某前往A银行签订了入伙协议和风险申明书等,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00万元。2013年底,吴某收到天津某公司出具的延期兑付告知函。2017年9月,吴某至B法院起诉天津某公司,以入伙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要求返还100万元及支付利息。B法院支持了吴某的诉请,但因天津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了相关执行程序。2019年,吴某再次诉至杨浦法院,以杨某、A银行存在过错为由,请求二者对其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经审理,杨某曾向吴某表示,该合伙投资基金由A行代销,属于保本产品,但A银行并未代销该款产品,杨某推介该产品属个人行为。法院认为,杨某作为A银行的理财经理,明知私售理财产品属于违规行为,却一直表示该款产品系A银行代理销售,使吴某对于投资标的产生了错误的认知,进而购买该款理财产品。杨某主观上存在隐瞒、欺骗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积极的推介、销售行为,与吴某的投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向吴某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同时,A银行作为面向金融消费者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有别于一般商事主体,社会大众对其有更高的信赖。本案所涉协议的签署、转款行为均发生在银行营业场所,杨某具有A银行理财经理的特殊身份,吴某对杨某的信赖是出于对A银行而非杨某个人。A银行能够预见并应当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员工私售理财产品的风险,但客观上存在内部管理不善、监控机制不严等漏洞,故也应对吴某的财产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律师建议】1.关联、攀附是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最难于管理的现象,其实质是将金融机构的信用背书相关理财产品,误导金融消费者的判断。金融机构需要健全内部管理,强化对员工在营业场所内行为的约束,严格管控银行公章的使用,坚决防止非本行发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宣传资料出现在理财产品销售场景中。2.金融机构应对金融消费者尽到必要的提醒,让金融消费者了解理财产品本身的内容和风险,避免金融消费者将通过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均视为应由银行“负责”。同时,严格区分金融机构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避免对代销的金融产品进行明示或暗示的信用背书,导致金融消费者产生错误的信赖。3.金融消费者在购买理财投资产品时,需要强化风险意识。在现行监管法规下,银行的理财产品承诺保本属于非法,不可能存在只有收益没有风险的金融产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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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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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卖骑手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可主张外卖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原告后住院花费10万元,律师代理后发现,孟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在从事外卖配送业务,因此将孟某、外卖骑手所在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令外卖骑手孟某所在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张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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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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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人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后向老板索赔,老板是否担责
    辆车主就擅自挪动,造成正在车上卸货的车主摔倒,造成脑部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刘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事立案,刘某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40万元,赔偿后,法院判决刘某缓刑,刘某遂以跟随赵某和其丈夫工作,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他人死亡,赵某和其丈夫作为老板,应承担共同承担责任,需要刘某承担28万。律师作为被告,从雇主的主体资格、刘某主张的索赔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挪车行为是否属于雇佣活动的范围、刘某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等方面发表了意见,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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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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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在网售平台销售的商品侵犯商标权,被索赔80万以上,代理后成功减损
    标,起诉至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分别主张80万和150万索赔。2021年宁某在线下购买衣服,找人代工贴标,在PDD、ALBB等平台上销售,被上海某公司以侵犯HAZZYS商标,起诉至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主张100万索赔。代理律师从商标独占许可的时间、商标注册类别、主观过错程度、销售量中存在刷单等情况在庭前与法官进行了沟通,最终上述3案分别以2万、3万、1万的金额达成调解,最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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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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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成功案例
    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3月29日解除。申请人向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29日期间的另一倍工资2万余元。二、律师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入职,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于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29日支付双倍工资给申请人。三、仲裁结果。劳动仲裁案件受理后,在仲裁委的居中协调下,经过多次磋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最终达成了调解。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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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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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受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是由谁来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2)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出了工伤事故受伤,建议联系专业律师,以免权益受损。
    西双版纳州律师-唐海峰律师 唐海峰律师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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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乃文:介绍卖淫罪判多久?
    ,那就是5年以上的,或者介绍的卖淫女达到10人以上等情况,是要判处5年以上的。你清楚了吗?
    西双版纳州律师-周乃文律师律师 周乃文律师律师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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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纠纷的原告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3、有效的担保手续。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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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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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我国经济仲裁不公正怎么办?
    个月期限的,法院将不再受理审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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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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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车祸后怎么做伤残鉴定?
    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片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的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情况下,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伤残情况鉴定时,需要由具备专业鉴定资质的单位来办理,对于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的,还需要对驾驶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相关赔偿一般由保险公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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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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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祖父母财产
    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张某易、王某皓、王某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张某易和王某晨共同继承,每人各占50%份额;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由原告王某皓继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某鹏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女王某奇。第一任妻子去世后,王某鹏带着未成年的王某奇与白某花再婚。王某鹏与白某花生育二女一男,王某君、王某皓、白某。后王某鹏与白某花离婚。张某易与前夫张某川生育二子,即张某天与张某易。1951年,张某川去世。1957年,王某鹏与张某易再婚,再婚后张某易带着未成年的张某易、张某天与王某鹏共同生活。二人在婚后生育一女王某晨。1991年,王某奇去世,其育有两个女儿,吴某野和吴某旺。张某天于2017年7月26日去世,其与妻子赵某生有一子一女即张某霖和张某方。张某易于2014年2月13日去世,王某鹏于2018年1月7日去世。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及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为王某鹏与张某易留下的遗产,二人生前留有遗嘱。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王某君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我不认可遗嘱,该遗嘱并非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两套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第二,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在原有面积基础上加建了70多平米,但上述面积未办理房屋产权,我们认为该面积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一并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第三,关于存款,我们认为王某鹏应当有存款20万元,上述遗产应当一并予以分割;第四,白某提交的遗嘱补充协议,是父亲王某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父亲给的补偿。白某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认可遗嘱,该遗嘱不是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他子女不公平。见证人有离场和不在场的情况,故不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我提交的补充遗嘱是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照补充遗嘱执行。另外,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后来增加了70多平米面积,增加的面积与遗嘱无关,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我父亲应当留有存款,我要求一并分割。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父母的遗产。吴某野、吴某旺共同辩称,我们对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公平。希望法院考虑到其他子女的权益合理分割遗产。关于存款,如果属于遗产,我们要求在法律范围内依法分割。被告赵某、张某霖、张某方经本院合法传唤,并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查明王某鹏与原配妻子婚后生育一女王某奇,后其原配妻子去世。1946年,王某鹏带着未成年的王某奇与白某花再婚,婚后生育王某君、王某皓、白某三个子女。1954年,王某鹏与白某花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王某君、白某归白某花抚养,王某皓归王某鹏抚养。张某易与张某川为原配夫妻,婚后生育张某天、张某易和张某凡三个子女。后张某川去世。1957年,王某鹏与张某易再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女王某晨,再婚时张某天、张某易和张某凡均未成年。张某凡于1971年去世,未婚未生育子女。王某奇于1989年去世,其育有吴某野、吴某旺两个女儿。2014年2月,张某易去世。2017年,张某天去世。赵某与张某天为原配夫妻,婚后育有张某霖、张某方两个子女。2018年1月,王某鹏去世。王某鹏、张某易之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系王某鹏、张某易婚后购买,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另查,该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125.1平方米,现由张某易居住使用。王某君、白某另主张一号房屋面积上曾有扩建,大概为70平米,故上述面积应当一并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张某易、王某皓认可房屋面积增加的事实,称系2014年左右按照单位统一要求加了电梯并进行改建,交纳了改建费用81216元,增加的面积大概为46.3平方米。另查,经本院核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确认,上述增加面积现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系王某鹏、张某易婚后购买,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现该房屋由王某皓居住使用。王某君、白某、吴某野、吴某旺主张王某鹏去世时应当留有存款,故要求依法分割上述存款。张某易、王某皓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父母的存款在父亲在世时已经分过,每人均分得了相应数额,后来遗留20万元用于交纳一号房屋改建费用以及装修、父亲日常生活开销等。王某君、白某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该20万元是父亲留给子女的备用金,且父亲尚有工资,故不同意上述主张。王某皓主张其自2014年9月开始负责父亲的工资卡,平时其每月将工资卡金额取出用于保姆费、伙食费等日常生活开销,截至父亲去世已余额。经本院调查,王某鹏名下余额为186.91元,后于1月8日入账38033.6元,备注为工资,1月9日支取38000元、3月1日支取80元。经询,王某皓认可上述账户由其实际管理,上述款项为其支取,其主张父亲曾表示该账户内余额归其个人所有。为此,王某皓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委托书,内容载明:“我声明,现将我的离休工资和红军补助费做出以下决定:工资每月拿出保姆费陆仟圆整、我和保姆的医院伙食费壹仟伍佰圆整,以及我的额外饮食、营养品、党费、医护人员节假日慰问及生活用品等等的支出,若有剩余归女儿王某皓所有。红军补助费由王某皓保存。2014年9月26日。”其中上述内容均为打印,落款处有王某鹏签字。王某君、白某、吴某野、吴某旺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张某易、王某皓、王某晨主张王某鹏、张某易去世前留有遗嘱一份,并向本院提交了打印遗嘱一份,内容载明:“王某鹏……名下住房一处,125.1平方米……张某易……名下住房一处,28.98平方米……我夫妻二人名下共同决定将以上两处房产继承权分别授予:一、x1王某鹏名下房产,由儿子张某易和女儿王某晨二人继承,产权各半。二、x2张某易名下房产由女儿王某皓一人继承。此遗嘱是我夫妇二人所立最终的唯一的财产遗嘱。我们立此遗嘱时,神智清楚,遗嘱内容是我们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此遗嘱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立遗嘱人:王某鹏、张某易2012年9月1日。”上述内容及日期均为打印字体,该遗嘱上另有王某鹏、张某易签字、按手印、人名章以及见证人(打印人)尤某、周某签字、按手印。张某易、王某皓、王某晨主张上述遗嘱为王某鹏、张某易口述后由见证人之一尤某打印,后分别由王某鹏、张某易以及两位见证人签字。王某君、白某、吴某野、吴某旺对上述遗嘱不予认可,称并非王某鹏、张某易之真实意思表示,其要求见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询问。经询,张某易、王某皓、王某晨表示因见证人年龄较大、身体不方便出庭作证,故提交了见证人陈述的相关视频光盘,视频中张某易、王某皓、王某晨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就遗嘱见证问题对尤某、周某进行询问。王某君、白某、吴某野、吴某旺对上述视频内容不予认可,称见证人对遗嘱形成过程的多处关键信息含糊不清,故认为该遗嘱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另查,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王某鹏晚年主要由张某易、王某皓负责照顾。裁判结果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张某易、王某皓、王某晨、王某君、白某、赵某、张某霖、张某方、吴某野、吴某旺按份共有,其中张某易、王某皓、王某晨每人继承七十分之十三份额,王某君、白某每人继承三十五分之三份额,吴某野、吴某旺每人继承七十分之三份额,张某霖、张某方每人继承一百零五分之八份额,赵某继承三十分之一份额;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由张某易、王某皓、王某晨、王某君、白某、赵某、张某霖、张某方、吴某野、吴某旺按份共有,其中张某易、王某皓、王某晨每人继承七十分之十三份额,王某君、白某每人继承三十五分之三份额,吴某野、吴某旺每人继承七十分之三份额,张某霖、张某方每人继承一百零五分之八份额,赵某继承三十分之一份额;三、现存放于王某皓处的属于王某鹏的遗产38080元由王某皓、张某易继承所有,王某皓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张某易19040元;四、驳回张某易、王某皓、王某晨、王某君、白某、吴某野、吴某旺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点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继承人于继承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王某晨系王某鹏、张某易之法定继承人,张某易、王某皓、张某天在王某鹏、张某易再婚时均未成年且与王某鹏、张某易共同生活,故张某易、张某天与王某鹏形成抚养关系,王某皓与张某易形成抚养关系,其三人亦为王某鹏、张某易之法定继承人。后张某天在张某易去世之后去世,故其继承张某易遗产份额的权利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即赵某、张某霖、张某方;因张某天先于王某鹏去世,故其晚辈直系血亲即张某霖、张某方代位继承张某天应当继承的属于王某鹏的遗产份额。王某君、白某、王某奇系王某鹏之法定继承人,因王某奇先于王某鹏去世,故其晚辈直系血亲吴某野、吴某旺代位继承王某奇应当继承的属于王某鹏的遗产份额部分。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属于王某鹏与张某易之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二人去世后应当作为遗产依法进行分割。关于分割方式,张某易、王某皓、王某晨主张按照遗嘱继承,并提交了打印遗嘱。关于该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张某易、王某皓、王某晨向法院提交的打印遗嘱虽有王某鹏、张某易及见证人尤某、周某签字,但该遗嘱上日期为打印字体,遗嘱人王某鹏、张某易以及见证人均未签署日期,故上述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故法院对该遗嘱之效力不予采信。上述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平均分割。关于王某君、白某主张的存款20万元,未向法院充分举证,故法院对其上述诉请不予支持。考虑到张某易、王某皓在王某鹏晚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上述存款由其二人平均分割,王某皓应当支付张某易19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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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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