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地还要缴纳交物业费
导读:
空地还要缴纳交物业费
2007年1 1月在上海买下一套别墅,该“别墅"在2005年4月己被原主人夷为平地,现业主拒为“空地”交物业费当被告,房子不在业主身份未变,法院判决业主支付物业公司物业费6万余元。
“别出心裁”买入一套已被夷为平地的别墅后,又以别墅实为空地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新业主张先生为此被物业公司起诉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和滞纳金。昨天,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公开宣判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张先生应给付物业公司物业费共计64278.70元,同时法院驳回了物业公司关于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2007年初,上海市民张先生相中了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套“特殊”别墅。原该幢别墅初建时有建筑面积600多平方米,不过在2005年4月时已被原业主夷为平地。2007年11月,张先生花巨资买下了这套并“不存在”的别墅,成为该房地产的权利人。
虽然别墅成了空地,但管理物业的上海某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依然要求张先生支付从2007年11月9日至2009年月6月30日的物业费,每月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5元。张先生一直以别墅是空地为由拒绝支付。高力公司几经催讨无果,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至上海浦东新区法院。
在法庭上,针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张先生辩称,物业管理应当基于房屋存在进行的,而自己购买房产时土地上不存在房屋实体,未获得相应物业服务,且物业公司临时托管合同已期满,故高力公司要求其支付相关物业费无事实和合同依据。同时,张先生认为,高力公司未提供物业服务,更未向自己催讨过物业费,不存在故意不缴纳物业费的情形,因此不同意缴纳滞纳金。
对此,高力公司反驳说,虽张先生购买的别墅“名存实亡”,但其明知自己是房屋权利人,该责任不在物业服务企业。张先生作为业主,理应支付物业费,房屋实体不存在,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另外,临时托管合同虽期满失效,但此后,公司事实上仍为汤园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故其有权向张先生收取该期间相应的物业费与滞纳金。
法院认为,被告张先生购买的房屋实际已不存在,但其业主地位不因地上房屋不存在而改变;现张先生作为汤园业主,理应支付相应物业费。此外,虽物业临时托管合同期满,但物业公司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为汤园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业委会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及收费的接受和认可,故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要求张先生支付物业费,应予支持。至于物业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因临时托管合同到期失效,且无其他书面合同依据,故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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