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注意事项
导读:
房屋转租注意事项
1. 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不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业转租给第三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 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5.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1)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2)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3)房屋租赁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租:
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未取得《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的房屋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转租,转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区、县公安派出机构申请并取得《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房屋转租时,转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转租合同,并应在15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农场局受理处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的登记备案,由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农场局受理处出具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一、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或者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证明;
三、转租合同;四转租的承租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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