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面停车收益归谁?
导读:
提示:使用公共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业主主张地面停车收益有3个前提条件
朱晓东告诉记者,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徐海燕认为,《物权法》的实施有利于明确地面停车收益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得很清楚,道路、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归全体业主共有,因此,使用公共场所获得的收益也应当归广大业主所有。目前,物业服务企业因为车辆占用小区共有场所向业主收费的现象大量存在,而停车收益却被其据为己有。
专家指出,综合《物权法》第74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的规定,业主主张地面停车收益有3个前提条件,一是今年10月1日以后,二是地面停车位明确归属业主共用,三是经营者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经营成本、酬金和税金之后尚有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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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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