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合同怎么写才能有法律效力
导读:
预售合同是指在商品尚且没有生产出来之前购买人就与销售者等相关主体签订的预备购买合同,购买人以预付定金的方式对商品实现预期占有,那么预售合同怎么写才能有法律效力,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地介绍有关内容。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全面的审查,以确保预售合同的合法有效。
1、审查预售方的法人营业执照,看其是否具有房地产经营权。《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审查预售方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预售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以下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3、审查预售方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除了事前的认真审查,购房者也应了解有关预售合同效力的其他法律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预售合同经营者应承担以下主要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经营者应按预售合同规定的价格、品种、质量、规格、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要求履行合同,提供约定的预售商品。
(2)到期不能提供商品或提供商品不符合约定的,应由经营者重新按约定履行或退还货款。以预售方式提供的商品,出售方的瑕疵担保责任并不免除,如商品质量存在问题,仍然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责任。
(3)经营者不能履行时应支付预付款利息及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不能履行时,应按法定利息率支付消费者利息,并且,消费者对因其不能履行而必须作出的费用支付,亦可请求赔偿。当然,经营者支付的利息只能按法定的利息率进行,但法定利息应以存款利息率还是贷款利息率计算,似乎有待斟酌。若以存款利息计算,对经营者甚为有利,有些经营者可以利用预售获得比银行贷款利息率低得多的贷款,而若以贷款利息计算,似乎亦缺乏理论和法律依据。因此,有人主张应抛弃预售合同中的预付款概念,将预售合同中的预付金额视为定金,在经营者不履行预售合同时,由经营者双倍返还。这样处理,加重了经营者的责任,更有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综上所述,预售合同的签订首先需要符合合同生效的三要件,那么为了使合同更加合法有效,购买方可以对销售者的相关资质进行调查。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预售合同怎么写才能有法律效力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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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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