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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湘西州法律顾问律师案例
  • 湘西州法律顾问律师文集
  • 袁某、刘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准许原告袁某撤诉。审判员王强代理书记员刘佳艳
    李浩然律师 李浩然律师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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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XX与贵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认为,申请人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毛霞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李浩然律师 李浩然律师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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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说法丨成功案例分享-外卖小哥劳动争议案!
    每月工资在“XX专送”APP上结算,再通过北京某公司进行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委托人入职后,被申请人未跟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存在未依法给申请人缴纳社保以及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据此,申请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02律师观点法律分析二十一世纪律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团队律师认真研究了案情,认为本案的外卖小哥与湖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首先,湖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公司,符合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次,委托人通过湖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招聘程序进入该公司工作,在XX专送APP个人主页显示,员工类型为全职,且委托人日常工作完全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具体表现为发放工作服、上下班打卡、每日必须开早会、接受培训、考勤不达标进行扣款、底薪加提成的工资模式,定期发放工资、分配订单不得拒绝等;最后,委托人在该公司处从事外卖配送工作,而该公司营业执照中明确列明“外卖递送工作”系其经营范围之一。因此,委托人可提出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克扣的工资;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03审理过程单位抗辩及仲裁结果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已将外卖配送服务外包给案外人,案外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外卖配送协议,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合作关系,故申请人将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人系主体错误;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系劳务合作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但是仲裁委并未采纳该观点,最终支持了我方的仲裁请求。04律师提醒律师提醒随着社会的发展,就业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据统计,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约2亿人,其中是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具体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运输、家政等工作任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包括“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由于准入和退出门槛低,工作时间相对自由,劳动所得从消费者支付的费用中直接分成,其与平台的关系有别于传统的‘企业+雇员’模式,用人单位也往往假借“外包协议”名义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置劳动者的权益于不顾,如发生争议时,劳动者维权更加困难。因此,提醒各位外卖小哥,在签订相关入职手续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内容,保留签署文件正本或副本,保留考勤记录、培训记录、工资明细等证据,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求助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冯晓辉律师 冯晓辉律师
    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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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动态丨帮信罪,我所为在校大学生争取到不予起诉!
    无法接收,于是孙某将其一张建设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积极配合对方在建设银行柜台取现60000元非法获利1500元。后该银行卡流水异常,被反诈大数据平台锁定,冻结了银行卡,民警要求孙某到派出所询问交代,孙某坦白陈述,民警通过查询孙某银行卡流水记录及微信转款记录,孙某作案的银行卡在2023年7月23日案发期间共计入账77732.45元。田某于2023年7月25日向孙某微信账户转入被诈骗资金16732.45元。02律师办案律师办案孙某父母得知该情况后驱车1000多公里从天津赶到长沙委托我所律师辩护,律师收到该案后,了解到孙某系在校学生,孙某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学校向办案民警出具了证明,其在学期间遵纪守法,尊师重道,取得教师一致认可,具有良好的记录及表现,办案律师协助孙某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进行谅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十四)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加之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遂向办案机关提出以上辩护意见。03案件结果案件结果最终,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同时系在校学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不起诉。04律师提醒律师提醒对于在校学生的涉嫌犯罪,尤其是对于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在校学生,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即便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属于在校学生的,只要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检察机关一般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校学生作为庞大的群体,在高消费的促使下,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其法律意识不够严谨,容易被骗而违法,因此的近亲属在知道学生被羁押的,应第一时间委托律师,由律师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基于案件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或者建议缓刑的建议,使得在校学生能及时有效获得律师提供的刑事辩护。
    冯晓辉律师 冯晓辉律师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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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说法丨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主观明知的区别!
    ,“初秋”要他提供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并将收到的款项转入其指定账户,工资200元一天。被告人姜某甲邀集朋友被告人姜某乙加入,二人在明知是犯罪资金的情况下,各自提供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且在涉案银行卡账户、支付宝账户被后台风控提醒、冻结后,又根据“初秋”的指示采取上线提供的假合同等方式申请解除冻结,分别为“初秋”转移诈骗资金。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姜某甲使用其支付宝账户、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行等账户为上线转移网络诈骗犯罪资金。现查实被害人李某(浏阳市人)、付某某、林某某、李某某、马某等人被诈骗资金26万余元,被告人姜某甲获利6000元。被告人姜某乙使用中国工商银行、台州银行的账户为上线转移网络诈骗犯罪资金。现查实被害人李某(浏阳市人)、付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等人被诈骗资金18万余元,被告人姜某乙获利3000元。2023年10月20日,被告人姜某甲主动投案,被告人姜某乙被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姜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被告人姜某乙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二人分别赔偿上游诈骗被害人李某40000元,均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02律师观点专业分析帮信罪要求明知被帮助对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对于支付结算型帮信来说,既然知道了被帮助对象行为的非法性,那么涉案的资金必然也是非法的,这种对资金性质的认知是“概指”,不要求精确到是何种犯罪的资金,既有可能是电信诈骗的犯罪所得,也有可能是开设赌场的赌资。而掩隐罪要求明知涉案资金是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这种认知是“确指”,要求行为人必须要认识到其所转移的资金就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包含于非法资金之中,知道是犯罪所得就必然知道是非法资金,反之则不然。由此可见,支付结算型帮信的明知内容完全包含了掩隐罪的明知,主观明知的具体内容,是区分支付结算型帮信罪与掩隐罪的重要标准。基于上述理由,律师在办理本案时认为姜某甲和姜某乙对于资金的认知仅是概指,二人主观并没有明知涉案资金系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遂提出上述意见。本案一审判决虽未采纳上述意见,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遂对两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姜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姜某乙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冯晓辉律师 冯晓辉律师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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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饮酒发生意外,错在谁?
    但原本高兴的事情,却可能会因为醉酒后引发的其他事件产生纠纷。酒友醉酒后死亡或发生交通事故,家属将同饮者起诉至法院,要求同饮者索赔的案件屡见不鲜。同饮者到底应不应该赔偿受害酒友的损失、什么情况下同饮者需要承担责任,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2023年7月,小杜(死者)因工作关系认识了被告康康、豆豆。双方就业务问题洽谈完毕后,小杜为尽“地主之谊”,便在米东区某饭店宴请了二人。酒足饭饱后,小杜已处于醉酒状态,而被告康康和豆豆作为同桌饮酒者结账后,将其置于饭店不顾而离去。而饭店的经营者唐唐和明明,看到满身酒味、不省人事的小杜,既未联系其家人,也未将其妥善安置在一个合适的位置,而是将醉酒状态的小杜抬出了饭店,放置在门口角落。后小杜被人发现后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时小杜已死亡。后经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鉴定为酒精中毒死亡。事发后,小杜的亲属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诉至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康康和豆豆存在过度劝酒行为是导致小杜死亡的根本原因,而饭店及饭店经营者唐唐和明明没有起到经营者对小杜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小杜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尽管本案的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小杜的死亡与过量饮酒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不能排除其死亡证明中的酒精中毒诱发其他致死的可能性,而酒精中毒又与事发饮酒行为存在关联性。根据被告答辩意见及餐厅监控录像显示,康康、豆豆数次与小杜倒酒、碰杯的行为,可以证实无论本次喝酒吃饭行为是谁的提议,康康、豆豆确为小杜的共饮者,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喝酒过程中存在劝酒、拼酒等行为,但是视频中在小杜起身时候明显出现了身体摇晃、脚步不稳的醉酒情形,但康康、豆豆却将小杜置于饭店先行离开。被告康康、豆豆并未尽到同饮人的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和照顾义务,故其二人应当对小杜的死亡结果发生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考虑到饮酒本身是一种主观行为,死者小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病情、酒量、饮酒后的反应和状态应当,具有较之他人更加明确的认知。而每一个公民对自身的生命健康都应该有必要的安全义务,死者小杜在无他人劝酒的情况下过量饮酒,是对自身健康的不重视,应对其最终的酒精中毒死亡承担主要责任。饭店经营者唐唐和明明看到小杜醉酒倒地后,并未选择合理的救助方式,而是简单粗暴的指示店员将小杜托扶起身,后放置店外,该行为明显有失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对于小杜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另外,餐饮店属于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本案中应当以餐饮店为被告,但是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综上,结合各方过错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小杜自行承担75%的过错责任,康康、豆豆共同承担5%的过错责任4.1万余元,餐饮店承担20%的过错责任16.5万余元。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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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热点丨投资入股,未能成为公司股东,未享有股东利益,诉讼请求退还股本金及占用利息!
    ,小B参与了C公司管理,并配合C公司行政办理了相关手续,参与前期筹备活动,小B自己以为是正式的股东,但事后C公司不再通知小B参加任何会议,小A也以无收益为由迟迟不分红,遂诉请法院请求退还全部股本金。02律师办案我所接到委托后,及时沟通小B,并去市场监管局调取公司内档,查找对小B有利的证据,并第一时间提起诉讼,请求退还股本金以及赔偿资金占用费。03律师表示1、小B基于对小A的信任,投资10万元给C公司,共同约定入股15%,但小B并未成为C公司股东,C公司也未将小B登记在股东名册上,小B也未曾参加过C公司任何分红,C公司应返还小B股本金,并且小A对此投资款书面承诺担保,小A和C公司应对退还股本金及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根据企业内档显示,小B并非C公司股东,不享有任何股份,也未将小B登记在股东名册上,小B也未曾参加过甲公司任何分红。小B认为,C公司是以入股名义使用其资金,小B本应享有的股东权益受损,向C公司出资获取股东收益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小A和C公司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3、因C公司及小A并未履行将小B登记成为公司股东义务,C公司《章程》显示小B实缴股份为0,对公司债权人尚未产生公示效力,小B已支付的投资款尚未对C公司资本外观造成影响,C公司债权人尚无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小B请求C公司及小A返还投资款,并不涉及因抽逃出资或不按法定程序减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问题。04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冯晓辉律师 冯晓辉律师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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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认定
    夹藏式走私,陆路走私、水路走私、航空走私,等等。对走私毒品罪的既未遂认定问题,理论上一直有争议,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制定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走私解释》)第23条对走私罪的既遂标准作了规定。即“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这对统一司法实务的做法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作用,其中,前两项对走私毒品罪既未遂的认定也有一定参考作用。但由于实践情况的复杂性,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仍然存在认定的难点和意见分歧。这里从不同角度作初步分析。(一)通关走私通关走私,即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将毒品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行为。参照《走私解释》的上述规定,对于采用通关方式走私毒品的,一般以是否申报完毕作为区分既未遂的标准,虚假申报行为实施完毕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虚假申报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就被查获的,可以认定为走私毒品未遂。如果采取无申报通关的方式走私毒品,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毒品罪既遂。例如,巴某某、木某某二人采取箱包藏毒方式准备走私毒品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巴某某在出境安检时被查获,木某某在候机处被查获,均被认定为犯罪既遂。值得注意的是,海关监管现场不同于海关监管区,前者的范围比后者更大,使用前者认定犯罪既遂,对打击走私犯罪较为有利。另外,邮寄型走私毒品作为通关走私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其既遂标准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第26条规定:“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进出境邮件中夹带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48条的规定,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并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通过邮寄方式走私的,办理交寄手续时首先要接受邮政企业的检查,此后还要接受海关的查验。如果邮政企业没有发现邮件中夹藏了毒品,海关人员的抽检也没有发现,则邮件将必然寄递出境。鉴于海关的查验多采取抽检方式,故邮政企业的“首检”十分重要。同时,对于走私者而言,其在毒品交寄后就完成了自己能够支配的所有行为,后续是否被查获不取决于其个人意志。故而,在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上采取“交寄完成说”比“越过国境说”更为合理并具有现实操作性。据此标准,行为人在邮政部门办理完毕邮寄手续后被查获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走私毒品罪既遂;如果在交寄过程中被邮政人员发现,或者在交寄途中被事先布控的侦查人员抓获,则属于走私毒品罪未遂。对于通过邮寄方式走私毒品入境的案件,被海关检查时发现的,虽然此时邮件尚未到达收件人手中,仍可以认定为犯罪既遂。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待收件人前来取件时抓捕,人毒并获,此时属于犯罪既遂。(二)绕关走私绕关走私,即未经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以及应当依法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对绕关走私的,行为人的目的就是逃避海关监管,一般应以是否跨越国(边)境作为区分既未遂形态的标准。1.就走私入境而言,行为人携带、运输毒品刚进入国(边)境即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毒品罪既遂。其中,对于通过海路走私入境的,当行为人携带、运输毒品进入我国领海(尚未登陆)时,便可认定为既遂。至于后续如何过驳,是走私既遂后实现走私目的的具体方式,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不过,毗连区不属于领海,对在毗连区查获的走私毒品案件,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2.就走私出境而言,行为人携带、运输毒品尚未出境即被查获的,宜认定为走私毒品罪未遂。但即使认定为未遂,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的幅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其中,对于通过海路走私出境的,当行为人携带、运输毒品离开陆地进入领海时就是走私毒品罪既遂。(三)间接走私《刑法》第155条规定了两类涉及毒品的间接走私行为: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走私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种类,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涉及毒品的间接走私情形实际上是买卖毒品,其中一部分具有赃物犯罪性质,因与走私行为存在某种关联,被立法拟制为走私毒品罪。就第一种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人收购毒品)而言,对于收购方,应当以在境内买到毒品作为走私毒品罪既遂的时点,准备购买而未买到的,一般认定为犯罪未遂(也有犯罪预备的情况);对于贩卖方,只要其将毒品运输、携带至我国国(边)境线之内的,就可以认定为走私毒品罪既遂。就第二种间接走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而言,有必要区分在内海、领海和在界河、界湖两种情形进行分析认定。其一,在内海、领海进行交易。因买卖双方都已在我国境内,以是否交付毒品作为既未遂的认定标准较为合理。卖方属于持毒待售,可以认定是走私、贩卖毒品罪既遂。买方拿到毒品的,是走私毒品罪既遂,没有拿到毒品时被查获的,原则上是走私毒品罪未遂。其二,在界河、界湖进行交易。如果是走私毒品入境,对于贩卖方,以越过国(边)境线作为认定走私犯罪既遂的时点,对于收购方,以买到毒品并回到国(边)境线之内作为认定走私毒品罪既遂的时点。如果是走私毒品出境,对于贩卖方,以跨越国(边)境线或者在境内向收购方交付毒品作为走私毒品罪既遂的时点,对于收购方,以拿到毒品作为犯罪既遂的时点。
    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律师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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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湘西州法律顾问法律知识
  • 湘西州法律顾问法律专辑
  • 企业裁员如何获得法律证据材料
    企业裁员如何获得法律证据材料
      企业裁员获得法律证据材料可以找寻人证,或者是找公司的领导对话,然后进行录音处理,再就是找其他的相关材料。企业经济裁员的流程是先确定裁员方案,然后是提前和员工说明情况,最后是开始裁员。
    企业法律顾问
    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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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如何承担担保贷款的法律责任
    法人如何承担担保贷款的法律责任
      法人承担担保贷款的法律责任有连带保证责任以及一般保证责任,究竟承担哪种责任通常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进行确定。担保合同无效或者是在胁迫下订立的担保合同是可以免除担保责任的。
    企业法律顾问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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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在法律层面上保护企业职工权益
    如何在法律层面上保护企业职工权益
      法律层面上保护企业职工权益的方式有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等。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职工劳动权益一般包括劳动报酬权、享受社会保险等权利。
    企业法律顾问
    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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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需履行哪些职责
    法律顾问需履行哪些职责
      法律顾问需履行的职责是处理企业日常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等),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等重大经营活动法律事务,代理企业参与诉讼和仲裁等。
    企业法律顾问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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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有哪些内容
    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有哪些内容
      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的内容包括了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作为企业的代理人参与诉讼、交办的法律事务等内容。公司法律顾问不需要承担责任,只需要提出事项的建议即可。
    企业法律顾问
    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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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要求是什么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要求是什么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要求是必须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根据法律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律师,可以接受企业的聘请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企业法律顾问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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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法律顾问律师视频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