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伤事故要停薪留职等待二次手术治疗必须添申请办理么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工资表、工作证、工卡、同事的证明等),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首诊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交通事故要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目击证人出具的旁证材料(证人证言,附目击证人的身份证和联系电话);
一、如果把“停薪留职”视为劳动合同的中止,原意的“停薪留职”只是企业停止为劳动者支付工资,而保留其公职,即保持着劳动关系。既然劳动关系存在,就应视为该职工依然是原单位的一名正式职工,单位就应当为“停薪留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
二、“停薪留职”人员虽没有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但每月按双方协议缴纳管理费。参照1983年6月11日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人员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20%,“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因此,“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按照协议按月(或定期)向原单位缴纳了管理费和劳动保险基金的,企业也应当为其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不得拖欠或拒交。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威海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享受停工留薪期的条件、确定留薪期的标准、办法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近日,我市制定出台了《威海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对享受停工留薪期的条件、确定留薪期的标准、办法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但由于对停工留薪期的长短和标准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引发了大量争议案件。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维护职工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日前,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威海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鉴发〔2006〕1号)。
《通知》对停工留薪期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了享受停工留薪期的条件和鉴定标准等。结合威海市近年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通知》将需要鉴定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的不同伤害部位和组织器官分为外科类、眼科类、精神类、耳鼻喉类、职业病类等五类,根据每类伤害伤残程度的不同,确定了长短不等的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和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基础上增加2个月。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本标准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特殊情况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认。《通知》对劳动能力鉴定查体时工伤职工不同伤害部位及组织器官分科类地规定了必需的医学检查项目,并规范了查体医生的查体记录和医师诊断意见的物理描述方式,既为做出准确的鉴定结论提供有力的医学依据,又降低工伤职工的查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