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16年8月签订的合同,必须完成2017年8月签订合同前的规定,因此我得到工资退休,2018年12月再次上班,现在考上了别的单位,医院不去,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0-03-11 01:24:27人浏览
问题描述:
请问,2016年8月签订的合同,必须完成2017年8月签订合同前的规定,因此我得到工资退休,2018年12月再次上班,现在考上了别的单位,医院不去,怎么办?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西安 咨询我
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停薪留职”期间的职工与原单位仍然保持着劳动关系,企业应当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以职工“停薪留职”为由,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不对的。  所谓“停薪留职”,实际上是劳动合同的中止。所谓劳动合同的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暂时停止履行,对于劳动合同的中止,《劳动法》未作出规定。但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停薪留职”的规定,原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理由是:  第
一、如果把“停薪留职”视为劳动合同的中止,原意的“停薪留职”只是企业停止为劳动者支付工资,而保留其公职,即保持着劳动关系。既然劳动关系存在,就应视为该职工依然是原单位的一名正式职工,单位就应当为“停薪留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
二、“停薪留职”人员虽没有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但每月按双方协议缴纳管理费。参照1983年6月11日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人员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20%,“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因此,“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按照协议按月(或定期)向原单位缴纳了管理费和劳动保险基金的,企业也应当为其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不得拖欠或拒交。
2020-03-11 01:24:27
安康 咨询我
服务地区-陕西安康
按劳动法规定,职工不可以停薪留职;但企业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可以自主决定。
停薪留职是“中国特色”之一,准确地说,它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型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包括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一群人,手里端的是摔不破的“铁饭碗”;而当市场经济大潮来临之时,其中一些人辞职下海了,或由于其它原因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
可由于转型没有完成,计划与市场仍处于交汇期,于是这些人的“铁饭碗”还被保留着,计划与市场两头好处都占着,虽然停了薪水却随时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铁饭碗”。
随着劳动法实施,各行各业的“铁饭碗”已被打破,企事业单位用人实行的是合同制,党政机关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这两项制度意味着,在其岗必获其薪,一个萝卜一个坑;而不在其岗,则不仅要“停薪”,而且要“去职”,没有空余的岗位虚位以待,供“停薪留职”之用。
停薪留职与劳动法精神相悖,为现代劳动制度所不取。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9.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20-03-11 01:17:16
渭南 咨询我
服务地区-陕西渭南
录用停薪留职人员如该员工仍在原单位缴纳社保的,双方可以签订劳务协议,如果与原单位没有社保关系的,与现单位属于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无故被停职留薪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0-03-11 01: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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