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不包括已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凡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劳资人员携带工伤人员相关手续到统筹地区工

更新时间:2018-09-16 17:10:51人浏览
问题描述:
第二次:2010年11月5日,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转发了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安人社【2010】242号)。通知规定老工伤范围为:1、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亡),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2、原用人单位已撤销或破产,撤销、破产时未按政策进行安置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上述老工伤人员,不包括已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按照以上规定,凡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劳资人员携带工伤人员相关手续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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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停发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3.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2018-09-16 16: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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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伤保险的时限怎样规定:  
1、工伤事故报告时限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电话或2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是否受理和补正材料的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认定是否工伤的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5、工伤认定决定的送达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2018-09-16 17: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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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
2010年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
2010年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
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
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
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
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2018-09-16 17: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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