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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更新时间: 2019-11-20 10:32:45 次播放
律师解答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即使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由于数额较大,并且受让人有理由认为是他们夫妻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因此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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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方兴律师
牛方兴律师

上海-上海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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