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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遇到霸王条款怎么办

更新时间: 2020-01-21 16:11:49 次播放
律师解答

下面我将针对遇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怎么办这个问题,做简单分析如下。

开发商作为强势方,一般会提供最有利于其自身的的合同条款。那么作为弱势方的购房者应该怎样避免自己的权利被限制呢?

第一、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该明确向开发商提出要求予以修改;当然,有的人会说了,买过房的都知道开发商是不允许修改的。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是平等的协商主体,购房者有权选择签或是不签,买还是不买。

第二、若在签署合同时没有发现该些霸王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都是有效的呢?当然不是呢,以下情况的霸王条款就是无效的:

第一点:约定一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一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第二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即开发商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若该些霸王条款是免除其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购房者主要权利的,该些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第三点:具体到广东省内,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的通知》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以下约定无效:将业主共有的绿地、空地、露台等赠与某一位购房者或者由某一位购房者专用;所在楼宇屋面、外墙使用权不属购房者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因此,在遇到霸王条款时,实在处于弱势地位只能签署合同,发生纠纷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符合前述规定的条款无效。如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按固定数额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金额低于购房者的实际损失,购房者在诉讼或仲裁时可提出增加违约金的请求。

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规划,约定将业主共有的绿地、空地、露台等赠与买受人或者由买受人专用,或者约定出卖人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属于违反物权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出卖人为套取贷款与他人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依照民法总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买卖合同虚假,仍然与买受人签订房屋担保贷款合同的,该贷款合同亦属虚假,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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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胜兰律师
何胜兰律师

广东-中山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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