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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从产生过程来看,都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产物,因此具有合同的部分性质,但是执行和解协议并不是真正的合同。因为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可诉性,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遵守和解协议履行的,另一方无权以此为根据进行起诉,法院只能根据原生效判决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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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不是合同。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文书的名义和具备可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力,其不具有强制执行依据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已将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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