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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风险责任谁承担

更新时间: 2018-10-15 11:00:14 次播放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开发商在约定时期内将钥匙交付给买受人就表示该房屋已经转移给购房者占有了。如果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钥匙并且转移房屋所有权给购房者才算完成交付,那么开发商只有在完成上述义务的时候,房屋的风险责任才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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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旺律师
合伙人律师
陈旺律师

广东-广州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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