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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货物交付之前损坏风险谁承担

更新时间: 2021-03-23 17:45:59 次播放
律师解答

买卖合同货物交付之前损坏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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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婷律师
主办律师
汤婷律师

广东-广州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继承、综合、互联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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