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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代签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更新时间: 2020-03-19 17:01:16 次播放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是需要经买方与卖方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签订的。由买方代签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实际是自己代理的行为,即买方以卖方的名义与自己订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经由买方追认后该买卖合同有效,双方需根据买卖合同履行义务;若买方未对该代理行为进行追认,该二手房买卖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买方可在代签后催告卖方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若卖方未作任何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则该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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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律师
主办律师
刘毅律师

广东-深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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