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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终止有补偿吗

更新时间: 2019-12-16 14:45:38 次播放
律师解答

当事人提出的这个问题,实际想问的应该是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双方是否负有补偿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租金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以获得房屋使用权和收益的对价,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无须赔偿或者补偿出租人;而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应当归承租人所有。房屋租赁合同如因正常的期限届满而终止、无其他争议事项,双方履行退房手续、无须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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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春艳律师
主办律师
虞春艳律师

北京-北京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公司企业、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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