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诉权限制有什么
2021-03-25 08:51
阅读数:549
作者:郑梦娜律师

诉讼离婚的诉权限制有:
1、女方怀孕或生产后一年、终止妊娠后半年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或者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需征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调解和好、原告撤诉等情况,没有新情况、新理由,限制原告在六个月内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1、女方怀孕或生产后一年、终止妊娠后半年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或者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需征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调解和好、原告撤诉等情况,没有新情况、新理由,限制原告在六个月内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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