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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和开庭的区别

更新时间: 2020-08-31 16:48:06 0人浏览
合议庭和开庭的区别
律师解答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评议原则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成员告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开庭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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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昌律师
合伙人律师
陈文昌律师

北京-北京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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