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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1-12-09 14:21:09 0人浏览
赠与合同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赠与合同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标准如下:
1、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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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占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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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占军律师

江苏-苏州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刑事案件、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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