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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更新时间: 2021-09-14 17:42:44 0人浏览
工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律师解答
工地的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1、Ⅰ级伤残的标准: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2、Ⅱ级伤残的标准: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
3、Ⅲ级伤残的标准: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1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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