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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中的货款纠纷
    44000元,总价为107360元的波纹管,交货地点在贵州某公司所在地,合同签订后,苏州某公司于5月2日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实收货物重量为2.585吨,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以需方电子检斤单数量为准计算剩余货款的规定,至第二年年6月,贵州某公司尚欠苏州某公司货款61740元。二、办案思路和过程苏州某公司委托我们代理此案,律师查询了双方公司的基本情况,充分分析案情后,律师认为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审查和补充证据后,代理律师认为可以采取索要拖欠货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策略。第一、苏州某公司与贵州某公司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苏州某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有限公司签订不锈钢波纹管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苏州某公司已将合同项下产品如约交付给买方,苏州某公司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但贵州某公司接收产品后仅支付了部分合同价款,双方对产品质量无异议。因此,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第二、贵州某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苏州某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后,贵州某公司尚欠货款,因其仅履行部分合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办案结果因本案证据准备充分,事实叙述清楚,本案在开庭时贵州某公司主动向法院申请调解,经双方协商,苏州某公司被拖欠的货款也在调解书签收后如约领取。
    唐敏律师 唐敏律师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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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签订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后能否提起仲裁申请
    是口头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签到了书面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固定劳动期限、工资待遇、工种等条款,但试用期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养老、医疗等保险,在2022年11月被申请人贵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申请人没有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在公司工作时间向申请人支付了补偿金,申请人也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补偿说明书、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申请人在领取到补偿金后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与事实不符,遂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二、办案思路和过程2023年3月,申请人李某就此事在与多位律师咨询,得到的咨询答案不一致,有认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有认为已经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补偿说明书和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此事申请劳动仲裁不可能被支持。在给申请人客观分析案情后,申请人决定委托律所代理此案,律师在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和分析案情后,首先确定案件管辖时本案存在争议,需要补充证据确定案件管辖,在审查和补充证据后,依法代理李某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第一、李某与贵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第二、贵州某科技股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中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三、办案结果本案被申请人起初不认可双方争议的基本事实,但在提交充分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经过仲裁庭和律师的多方工作,该案得以调解解决,被申请人贵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李某经协商,最终达成调解,申请人的诉求得到了支持,达到了息诉解决纠纷的效果。
    唐敏律师 唐敏律师
    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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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约定的借款入股,经营亏本后能不付借款与约定分红吗
    。被告:王某,男,1987年出生,仡佬族,居民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路。被告:安某某(曾用名:安某2),女,1988年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路,系王某之妻。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富、被告王某、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6480元,共计86480元(从2017年7月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的15.4%暂计算至2022年4月,2022年5月至付清本息止的利息以实际产生的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3月,二被告在广西河池市河池镇承包经营了一片果园,2017年7月,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找到原告商量,让原告以合同入股的形式借款50000元给二被告,原告不参与任何的经营管理,每年只分红30000元,并写下书面合同作为借据,明确约定,2018年分红30000元,2019年12月份之前连本分红80000元。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还钱的事,原告不但没有分的红利,就连本金二被告都以亏损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被告王某辩称,借款本金属实,利息没有约定,因为果园亏钱了,现在经济困难,我一时没有钱还给原告。被告安某某辩称,原告要求我还50000元,我同意,但是因为果园亏损,一时没有钱偿还,给我时间慢慢偿还。经审理,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二被告与原告系思南老乡,2017年二被告因在广西河池市河池镇拉显村承包土地经营果园需要资金周转,遂向原告陈某借款50000元。双方于2017年7月31日以签订《合同》形式,确定双方之间50000元的借贷关系。《合同》中载明:“甲方王某,乙方陈某,2017年乙方陈某投资甲方王某果场资金伍万元整,果场位于广西河池市河池镇拉显村在良屯以分红形式投资,经甲乙双方讨论决定后。从2018年-2019年分两年投资,第一年2018年分红三万元,2019年连本金分红八万元整,每年到12月份以前。甲方向乙方付款,乙方不负责甲方任何劳动操作。甲方果场如出现任何问题与乙方无关,甲方如果出卖果场要一次性付清乙方所没有付的余款,以上内容由甲乙双方同意认证后签字,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答字善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画押后生效。甲方:王某(签名捺印),乙方:陈某(签名捺印),见证人:安某某、张芳(签名捺印)。”合同签订后,原告陈某于2018年8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两次将50000元汇入被告银行账户内,时间届满后,二被告因果场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未向原告陈某分红,亦未偿还原告陈某借款50000元。上列案件事实,有原告陈某提供的原告陈某的身份证《合同》原件、银行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安某某与陈某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2017年7月底,二被告因在广西承句经营果场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陈某借款,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给付了借款50000元,双方以原告陈某投资果场入股的名义签订合同,实际为借款金额的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安某某因经营不善,果场亏损,至今未偿还原告陈某的本金50000元。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安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被告王某、安某某尚欠原告陈某借款50000元未进行偿还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被告王某、安某某应向原告陈某偿还所欠借款50000元,故对原告陈某要求被告王某、安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以原告陈某投资入股的名义参与果场每年3万元的分红,但因二被告果场经营不善,未能参与分红。双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关系,但合同中并未明确利息的标准,但因二被告占用原告资金给原告造成相应损失,故本院结合案情酌情支持,二被告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借款一年后即2018年8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欠款履行完毕为止。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某、安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欠款履行完毕为止);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1元,由原告陈某负担301元,由被告王某、安某某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近业控对方业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定富律师 李定富律师
    20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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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买车签了套路合同,车没拿到却要还款?法院判决书
    若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被告: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该公司员工。第三人:韦某某,男,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鱼泉镇于合村金石山组原告王某某、周某与被告张某某、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王某某、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某、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车款236838.60元,并从2018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36838.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约为27447.32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为12965.45元,从2022年1月21日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利息约为3625.25元,以上费用共计280876.62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原告王某某、周某欲购一辆轿车,经第三人韦某某介绍,其称可以帮原告零首付购车。事后,韦某某找到被告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商谈原告购车事宜。通过黄某某的联系,2018年8月31日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带着两份空白合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申请/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暨委托担保合同》到湄潭县原告的家中签订了上述两份合同。2018年9月6日,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原告的购车款215700元转入柳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被告张某某银行账户。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某某一直未将原告所购车辆交付给原告,后原告经韦某某联系到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找到张某某经营的贵州运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黄某某,后到播州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但公安机关以双方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事后,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原告由他们处理但在2022年4月18日,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起诉原告行使追偿权引发本案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二原告通过第三人韦某某在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2018年8月31日,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携带《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申请/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暨委托担保合同》等资料到湄潭县鱼泉镇二原告家中二原告签署了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申请/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暨委托担保合同》等资料。其中《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申请/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约定二原告因在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大众帕萨特轿车,向工商银行贵阳东山支行申请分期付款,贷款金额215700元,分36期偿还,手续费211386元,贷款款项一次性拨付给汽车销售商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二原告的全部务提供连带保证及保证金质押担保。《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暨委托担保合同》约定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是实际车辆销售商,王某某不得要求该公司交付车辆,王某某是向柳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车辆,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王某某垫付购车款215700元,并接支付至车辆销售商柳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告张某某的银行账户上,王某某在工商银行贵阳东山支行申请的贷款由银行直接拨付到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账户上。2018年9月6日,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征得原告同意后向张某某银行账户转款190000元。2018年9月8日,柳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金鑫出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金额223600元。2018年9月15日,工商银行贵阳东山支行将二原告购车贷款215700元拨付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但二原告至今未取得购买的车辆,2022年4月18日,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向二原告代偿了购车贷款为由在湄潭县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判决二原告支付该公司代偿款225094.43元及违约金等。本案中,表面上具备内容完整的合同形式,但均是格式合同且合同空白处并非是二原告亲笔填写。虽柳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金某出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真实的,但柳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金某并没有真实的交易行为,经本院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案涉的大众牌车辆于2018年9月25日初次登记在案外人阚某某名下,登记住所为贵州省平塘县克度镇金星村。本案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日常交易经验,二原告至今未取得所购买的车辆,却要向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225094.43元代偿款及违约金等。本案中的相关当事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王某某、周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定富律师 李定富律师
    20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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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祸逃逸保险公司赔不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二、车祸误工费是怎么算的车祸误工费的算法是: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2.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3.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三、车祸医院费用由谁垫付车祸医院费用由谁垫付法律没有规定,肇事人必须垫付医药费。可以自己先垫付。治病要紧。治疗结束后,再向肇事人索赔。可以通过交警,让保险公司垫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刘双敏律师 刘双敏律师
    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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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车出了事故算谁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时效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时效规定是三年。法律快车提醒您,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属于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民事诉讼时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起算。如果受害人向侵权者主张权利,则时效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三、交通事故责任应该如何划分1.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全部责任;2.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3.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刘双敏律师 刘双敏律师
    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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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权试析
    到人们的关注,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纠纷
    田永新律师 田永新律师
    201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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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代理词
    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
    陈勇律师 陈勇律师
    201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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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仁损害赔偿法律知识
  • 铜仁损害赔偿法律专辑
  • 交通事故骨折伤残如何评定等级
    交通事故骨折伤残如何评定等级
      交通事故骨折伤残如何评定等级?交通事故骨折伤残评定等级细节重要。十级伤残赔偿涉及多个方面的经济补偿。本文将细致解读评定标准、赔偿规则以及如何维权。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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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商场购物被偷可以要求商场赔吗
    在商场购物被偷可以要求商场赔吗
      在商场购物被偷可以要求商场赔吗?本文将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维权途径。商场的责任何在?丢失购物小票怎么办?有疑惑的朋友,跟随法律小助手法律快车一起探讨。
    侵权行为
    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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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消费者如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素包括侵害行为、损害实施的实质条件、因果关系以及侵害人的过错。 涉及违约到赔偿原则,我们将一一剖析。疑惑之处,不妨继续阅读。
    消费损害赔偿
    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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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行社如何预防及处理交通事故
    旅行社如何预防及处理交通事故
      旅行社如何预防以及如何处理交通事故?了解预防、处理步骤和法律规定对管理者至关重要。怎样做到这些?跟随法律小助手法律快车一起探究。
    旅游损害赔偿
    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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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
    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
      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涵盖哪些内容?本文精析消费者知情权的三大要点,揭示其在法律层面的保障与实施。如何维护您的知情权?法律小助手法律快车带您深入了解。
    隐私权
    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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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事故能赔误工费吗
    车辆事故能赔误工费吗
      车辆事故能赔误工费吗?证明误工费赔偿的关键在于提供收入和误工时间的证据。 本文将详细解析赔偿条件、证明材料及营运车辆的特殊情况,让我们一起探讨误工费的赔偿规则。
    交通事故赔偿知识
    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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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配死亡赔偿金
    分配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由死者的被扶养人进行分配,而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赔偿金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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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售卖假酒的赔偿
    售卖假酒的赔偿
    假烟假酒在生活中是比较经常见到的事情,在我国,如果想要销售烟酒,是需要有相应的经营资质,取得经营许可证才行,但如果不是故意的售卖假烟酒是否要赔偿呢?那么,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售卖假酒的赔偿?
    赔偿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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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伤残赔偿金六级
    伤残赔偿金六级
    如果是工伤评定为六级伤残的,可以领取社保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该工资按平均工资计算。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伤残赔偿金六级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伤残赔偿金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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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伤残补贴
    伤残补贴
    伤残补贴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应当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伤残
    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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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
    发生工伤事件,受害人可能受到身体伤害,如果不幸甚至可能造成终身残疾无法继续劳动,要进行伤残鉴定之后才能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所以这个鉴定标准就很重要,很多人对此是不清楚的,那么十级伤残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伤残
    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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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伤残评定
    伤残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人身损害事件中为了确定受害者的伤残程度是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程序,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那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了伤残评定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伤残
    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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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损害赔偿律师图文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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