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在网上购买兔笼及时付款了好久未接到电话和短信至今未收到货要求退款能行... 2小时前
答 如果在网络上购物时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
问 朋友借我的车开,违章了,扣分是扣我的还是他的 2小时前
答 把车借给别人发生交通违章的行为的,一般由驾驶人承担责任,如超速等违法行...
问 申请书怎么写?我不写的 昨天20:35
答 建议和对方协商解决,毕竟你写错了时间,如果合同有约定的话,单方解约是要...
问 刑事案件诈骗罪金额17万 昨天19:12
答 你好,你所咨询的事情具体情况如何?请详细告知。
问 抖音上卖米粉没有经过生产商同意,包装袋上印了许可证批号跟生产商地址这种... 昨天17:02
答 您好,建议您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解决,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问 我的劳动合同过期三个月了,我是否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如果可以,那... 昨天 06:18
答 员工与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工会或者...
问 晚上好!我今天办理了离婚手续,明天可以再婚吗? 昨天 02:36
答 是什么原因要离婚,慎重
? 被家暴怎么办,老公玩游戏,我阻止他打我 10分钟前
答根据《婚姻法》,如遭受家暴,立即报警处理。求助基层派出所、司法所、人民...
? 在民事案件中,被告有年龄限制吗?被告是一位80岁的老太太 1小时前
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我有A2驾照,现在还能上一部小桥车牌吗? 1小时前
答你好,可以要求出示罚款依据
? 如果老板不诚认赔偿那该怎么办不诚认赔偿那该怎么办?在工地受伤,如果老板... 2小时前
答您好,可以收集证据起诉索赔
? 你好,点了粥,粥是酸的,老板自己尝了也是酸的,我现在吐完去医院输液,这... 2小时前
答需要申请鉴定才可以判断!
? 二审上诉费双方各交180元,二审判决原告承担50元,被告承担130元,... 2小时前
答你好,可以查阅诉讼费交纳办法
? 请问我一个亲戚在工地把手臂弄骨折了 现在已经手术出院??想问一下接下来... 今天 02:29
答劳动者遭遇工伤的,可以先进行工伤鉴定,然后根据工伤鉴定结果进行工伤赔偿...
问 红绿灯不亮,摄像头会拍违章吗? 昨天 01:03
答 根据是不是闯红灯确定
问 你好我想咨询离婚问题 昨天 00:21
答 你好,请问是协商离婚还是起诉离婚?QE
问 民事纠纷,处理力度最大的找哪个部门? 前天 21:38
答 对于合同纠纷,大家可以选择的途径解决如下: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每...
问 我们是租的房子,物业费比住房多交一倍,合理吗? 前天 19:50
答 请告知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来为你分析
问 我在问卷星上抽的奖,我以为不要钱,就填写了收货信息,后才知道是货到付款... 前天 19:46
答 你好,可以报警处理
问 上下班途中骑自行车摔伤算工伤吗 前天 19:02
答 建议你进行工伤认定,如有需要可详询
问 上下班途中骑自行车摔伤算工伤 前天 19:02
答 劳动者工作时受伤的,要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认定为工伤,则按工伤的程序来赔...
衡阳地区
石鼓区律师案例
2022-05-230次
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多,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8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封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8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提供的转账记录、红包和微信聊天记录就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提供的转账记录的证据很明显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是连续每个月都按时支付固定工资,而是有时多有时少,有时连续几个月都没有支付。也就是做事就支付报酬,做得多付的多,做得少就付的少。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工作证、工作服、招聘登记表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故一审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错误,应予改判。周某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封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布居艺阁艾尚佳窗帘布艺馆(于2020年12月25日注销)的实际经营者。原告分别于2019年1月20日、6月3日、7月5日、8月3日、9月4日、10月4日、12月4日、2020年1月4日、1月21日、5月8日向被告支付4600元、3400元、2607元、3400元、3400元、3400元、3400元、3512元、2330元、3287元。2019年期间被告微信显示与原告微信名“摩尔登封某某”有多笔转账往来。另查明,2019年期间被告提供的考勤表中标注了包括“周师傅”的打卡记录。另在被告微信提示的企业微信邀请通知中显示“摩尔登衡阳专卖店邀请你加入工作群聊,当前已有封某某等29位同事加入”字样。再查明,诉前被告向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1年7月7日,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衡市劳人仲委[2021]第1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被告与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布居艺阁艾尚佳窗帘布艺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判断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当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综合考量。由于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劳动者处于举证能力较弱的地位,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当劳动者就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及与其存在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等提供了初步证据时,应由用人单位就其掌握管理的证据材料承担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拒绝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经营的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布居艺阁艾尚佳窗帘布艺馆均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被告为证明其与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布居艺阁艾尚佳窗帘布艺馆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劳动报酬发放的银行交易明细、考勤表、微信红包转账记录及企业微信记录等证据,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义务,故原告负有提交相反证据反驳待证事实的责任。原告虽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另原告主张与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对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故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采信被告的陈述,确认被告与原告经营的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布居艺阁艾尚佳窗帘布艺馆在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原告封某某经营的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布居艺阁艾尚佳窗帘布艺馆与被告周某某在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封某某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提交的劳动报酬发放的银行交易明细、考勤表、微信红包转账记录及企业微信记录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封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2-05-230次
,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南省衡阳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2021年9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衡阳市某局刑事拘留,2021年9月14日经衡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衡阳市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多,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衡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衡蒸检刑诉[2021]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当时系衡阳市某保险公司员工)在未经其客户李某1的许可下,利用其客户李某1的信任,以做生意需银行卡周转为由,借走李某1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之后,被告人王某某以李某1的身份信息,将李某1投保的5份保险保单(尾号为1525、4340、4099、1379、5290)抵押贷款,通过某保险公司APP贷款平台私自以李某1的名义贷款11万元到李某1的工商银行账户。2018年10月17日,贷款到账后,其以查看贷款是否到账的方式,使用手机蓝牙连接POS机诱使李某1在其手机上输入工商银行卡密码,转走李某1工商银行卡(尾号1362)中的10万元到其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17××××9945)中,并将该10万元占为己有。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又以李某1购买三份保险保单(尾号为5236、5830、9642、9671),用李某1的手机贷款24763元,这笔贷款通过李某1的中国银行卡(4304××××2318)已偿还12850元。2019年3月被害人李某1接手机催促还贷短信通知发现后,被告人王某某先偿还李某14万元,随后将7万元交至某保险公司,由公司出面与李某1协商处理此事。经某机关要求,保险公司将7万元转交给某机关,某机关于2021年11月27日将7万元转交给李某1。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8月31日主动投案。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因其家庭环境困难,望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某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22-04-190次
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多,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某,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审理经过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清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唐伟文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凯、张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徐某诉称:被告刘某因拖欠银行贷款利息,而被列入信用黑名单。2010年底,被告购买金利花园小区门面,却不能申请银行按揭。原告作为被告的朋友,借钱给被告应急。起初的借款,被告尚能按时偿还。2012年7月,被告又向原告借款65000元,约定2012年9月20日偿还,双方口头约定每月支付1000元利息,直至还清本金为止。但被告仅在同年9月18日偿还了20000元本金,支付了部分利息至2014年3月份止,至今未能偿还剩余45000元本金。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还本付息,但被告一直避而不见,原告的电话亦多次被对方设置成黑名单,大多数情况下都无法拨通。原告用其朋友的电话与其沟通,得到的却是没钱还和人格侮辱的谩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45000元借款;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徐某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刘某户籍资料,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欠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原、被告之间的电话录音,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多次借款关系,被告曾多次向原告支付利息,电话录音证明被告向原告核对汇款的银行卡号,以及被告承诺年底归还被拖欠的45000元。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以上证据真实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刘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1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徐某借款65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在2012年9月20日前归还,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2012年9月18日被告刘某还给原告徐某本金20000元。被告刘某至2014年5月陆续通过银行支付原告徐某15400元。经查同期同类银行1至3年期年贷款利率为6.15%。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后于2012年9月18日向原告徐某还款20000元,还欠本金45000元。原、被告未书面约定利息利率,但从被告刘某通过银行支付的记录和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中可以证明被告刘某有承认双方曾约定了借款利息,支并付了利息。原告徐某称原、被告口头约定利息为每月1000元,但每月1000元利息已经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所欠款利息应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即从2012年9月20日至2014年5月20日,共20个月。被告所欠款利息应计算为(45000元×6.15%×4÷12月×20月)18450元。被告刘某至2014年5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告的15400元利息,并未超过法律规定,而为支付的利息,原告并无诉讼请求,本院在本案中无需进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刘某归还原告徐某欠款本金4500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徐某负担100元,被告刘某负担3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鼓区律师文集
2021-03
31约定只归子女一方,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查看2021-03
3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准予离婚。也就是在满一年以后再次提起,前提是这一年之内双方应当分居生活,法院会判决离婚。
查看2021-03
31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管辖法院: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包括的内容: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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