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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文带你了解员工的年休假问题
    如何发放?公司《员工手册》对于年休假的规定是否一定符合法律规定?有哪些法定情形是员工不再享有年休假?疫情期间公司是否有权统筹安排年休假?本文五个案例解读,带你了解以上问题法院是怎么回应的。案例一:未休年休假工资有时效,提出申请切勿超出时间!案情简介:A员工所在公司自2020年2月起未足额向其支付工资。2020年7月3日,A员工以长期拖欠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于次日申请劳动仲裁,A员工在仲裁中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至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4万余元。公司则称,同意支付2018年至2020年的未休年假工资,但2017未休年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同意支付。法院经审理认为,A员工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只有李先生2018年至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才能获得支持。律师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1年,而仲裁时效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又考虑到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安排的特点,员工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时间从起第2年的12月31日开始计算。举例子,在本案中,A员工如果想获得他在2017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按照法律规定,属于这部分的时间线应当作如下推演。A员工在2017年有未休的年休假,那么他最迟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申请休年休假,因为他未在2018年12月31日前申请休年休假,所以关于2017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从2018年12月31日开始起算一年的仲裁时效,A员工应最迟于2019年12月31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案例二:员工主动离职的,也能获得未休年休假工资!案情简介:2017年8月,B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8月,B员工因家庭原因主动离职。B员工因公司未发放2019年度年休假工资而提出劳动仲裁,后因不服劳动仲裁诉诸法院。公司方认为,B员工主动离职,其有权不发放B员工未休年休假公司。最终结果,法院最终支持了B员工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依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员工本人书面说明主动放弃年休假,则无论是哪方主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只要发生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实状态,用人单位便需要支付员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这也给公司提醒,对于在职员工的未休年休假要及时统计计算,并及时沟通其未休年休假的原因,并和员工协商未休年休假的处理方案,并留存相关记录。案例三:公司《员工手册》关于年休假的规定应当符合法律的最低标准案情简介:C员工于2007年3月入职某商贸公司,2014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20年6月18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C员工提出其在2018年3月的工龄已满10年。但公司每年却只安排5天年休假,故C员工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3月至2020年6月剩余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则表示按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每年应享有5天年休假,C员工对公司的休假制度是知晓并认可的,从未提出任何异议,也已按照规定进行休假,故不同意其请求。C员工为此申请劳动仲裁。法院判决结果:C员工在2018年时工龄已满十年,每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因此支持了C员工2018年至2020年剩余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律师点评:公司有权在其《员工手册》中规定年休假天数,但关于年休假的天数规定,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天数。即员工工龄满1年的,年休假有5天。员工工龄满1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员工工龄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案例四:员工病假长达半年的,属于法定情形中不享有年休假的情形案情简介:D员工于2007年7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于2017年10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6月,D员工被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此后开始休病假至2020年1月。2020年4月公司以D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病休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视为旷工为由向王先生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D员工除主张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外,还要求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最终结果:法院未支持D员工关于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律师点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已经规定,本案中,D员工的工龄已满十年,对于工龄已满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其无法享受2019年的年休假。案例五:员工因疫情被统筹休假,年休假难获支持案情简介:2013年7月,E员工入职某运输公司担任司机,2018年7月23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春节假期过后,因疫情原因E员工一直在家待岗。2020年6月8日,某运输公司向E员工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疫情原因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决定解除劳动合同。E员工为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等。某运输公司认为公司已在疫情期间安排E员工休完2019年和2020年的年休假,故不同意支付,并就此提交了《关于停工期间工资支付和年休假抵扣办法的通知》《关于延迟复工期间考勤管理的通知》、待岗通知和发布上述通知的微信工作群截图。最终结果:法院驳回E先生关于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依据当年的生产、工作情况安排公司员工的年休假放假。依据《条例》规定,并未强制公司须取得员工的同意才能对员工的年休假放假进行安排。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安排员工的年休假放假时,需要对发布通知留存好书面记录,确保通知到位。【律师评语】在企业的用工管理中经常会遇到员工休假这个问题。能否处理好员工休假问题不但关乎企业日常用工法律风险,还关系企业运行效率、用工成本等问题。而与此同时,员工的休息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如何平衡企业管理和员工的休息权是企业在运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以上案例,既说明了企业要有完善的年休假管理制度、统计制度、薪酬结算制度,考勤制度;又说明了员工在行使主张未休年休假薪酬的权利时,要主动积极地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进行。
    李娅莉律师 李娅莉律师
    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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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按仲裁裁决支持劳动者违法辞退的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和十三薪
    议一案,委托我作其代理人走法律途径维权。首先,我们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除了一个月工资补贴外,蔡先生还依法主张了违法辞退的赔偿金和未休年假工资。因蔡先生的工资支付凭据几年来基本有保留,能够提供工资发放的绝大部分凭据,故虽没有合同明确约定,从工资支付情况可知蔡先生每工作满一年公司确有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补贴。故虽然开庭时公司否定了一切,甚至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予以否认,但仲裁庭经过认真细致地审理,最终裁决支持了蔡先生违法辞退的赔偿金、一个月工资的补贴和未休年假工资,即仲裁庭支持了蔡先生所有的仲裁请求,涉及金额总计人民币12万余元。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具体承办案件的是东城法庭。东城法庭收到用人单位的诉讼材料后,安排诉前调解。当调解员联系我调解时,我马上告诉调解员用人单位其实无意调解,只是为了拖长时间及鉴于用人单位有近千万的执行案件以及用人单位已经停止经营的情况,请求法庭尽快立案和安排开庭,调解员把我反映的情况及时向法庭相关负责人请示,本来计划2024年5月才开庭被提前至2024年2月28日开庭。开庭前,我依然把仲裁时提交的全部证据提交给法庭,并申请法院按小额速裁程序审理以及说明公司目前状况,申请法院尽快出具判决书。开庭时,用人单位拒绝调解,且为了拖延时间,不同意按小额速裁审理。由于我方提交的证据充分齐全,用人单位基本无力反驳,甚至表明了只为拖延时间的意向。开庭最后,我又强调了案件的急迫性和及时审结的必要性。开庭仅仅一周,东城法庭就向我电子送达了判决书,判决书按仲裁裁决书支持了我当事人违法辞退的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和每年一个月工资的补贴及十三薪,驳回了用人单位全部的诉讼请求。本案案号(2024)粤1971民初5057号,这个判决结果蔡先生十分满意。
    李翠英律师 李翠英律师
    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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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有无权利要求n+1赔偿
    的关键焦点,于是本律师接受公司的委托,搜集劳动者的相关证据,从而仲裁委和法院均驳回了劳动者的请求。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律师建议】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续签,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代通知金”。然而,劳动合同正常履行时,劳动者往往忘记了期限届满的时间。因此,笔者建议,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若不续签,能够提前通知劳动者,以便劳动者顺利交接工作,同时也能为寻找新的工作作准备,大家好聚好散,何乐而不为呢?!
    时金凤律师 时金凤律师
    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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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法院成功查封了濒临倒闭的欠款公司财产使后续的执行有了保障
    所合作多年,对我们十分信任。去年8月份,其公司向东莞市虎门镇的某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化工材料产生货款七十余万元,经过多次索要,该公司只支付了六成,还有三十余万元始终未能支付。无奈,夏先生委托我们帮助走法律途径索款。为了能够有效地拿到款项,我们向法院递交材料时一并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根据我们的申请冻结了该公司账户的钱款,但账户钱款十分有限,远远不够偿还夏先生公司的欠款。2024年3月5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召集包括我们客户总计六家债权人同对方公司和谈,作为夏先生公司的代理律师我和其他律师认为,逐一和谈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公司和律师甚至法院时间均有限,请求法院先查封对方公司机器设备,之后可以再作和谈。法院接受了我们的意见,于今天查封了对方机器设备,这些设备足够支付对方公司的上述欠款。财产保全虽然增加了案件的繁琐程度和律师的工作量,但这项工作却十分有意义,因为成功查封了对方公司的财产,就能有效地保障后期执行的到位。尤其在这家公司濒临倒闭的情况下,这项工作意义更是重大。本财产保全裁定书案号为:(2024)粤1972财保1-9号。
    李翠英律师 李翠英律师
    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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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名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生效条件。因此,如转让方是隐名股东,也不影响公司股权的转让,只要受让人最终取得了股权,就应当支付股权转让款。如下面这个案件,李某是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不是登记股东,而是委托他人持股。后李某与谢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股权转让给谢某。谢某获得股权后,支付部分转让款后拒绝支付。李某起诉谢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谢某辩称李某不是公司登记股东,无权转让股权,从而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已实际获得股权,无权拒绝支付剩余转让款,判决其支付。判决书节选:法院认为,李某与谢某于2019年12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香港居民委托他人代持股权,因此李某与他人签订委托持股合同并未违法,李某提交的委托持股合同及朗某公司出具的说明以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李某为朗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在于受让人获得目标公司的股权,并不以股权出让人是登记股东作为必要生效条件。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谢某也已经在2020年10月22日登记成为朗某公司的一人股东,可以证明谢某作为股权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现李某已履行其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义务,谢某应按约支付完毕剩余股权转让款。谢某反诉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驳回。谢某至今仍拖欠剩余股权转让款147万元未支付,因此李某诉请谢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47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
    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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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职时公司还未成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期间?
    司正式成立之日起,才算劳动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文某主张自己2005年就入职了,但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司2006年8月才成立,故2005年入职的说法不成立。判决书节选:法院认为,文某与贵某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间。关于入职时间。文某主张入职时间为2005年8月25日,但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贵某公司于2006年8月25日注册成立,贵某公司成立前不具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文某要求确认在2005年8月25日至2006年8月24日期间与贵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2006年8月25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文某主张2013年3月前通过现金发放工资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申请调取的2009年暂住证登记资料的工作单位由文某自行填写,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贵某公司不予确认,不足以证明双方在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2013年2月1日起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文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贵某公司的股东、管理人员、财务、法定代表人从2013年3月起较为固定地向文某支付报酬,且双方确认当月工资次月发放,可以推定双方从2013年2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其次,贵某公司主张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贵某公司按月向文某发放报酬亦不符合劳务报酬按次或按日发放的惯例;再次,贵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因“特种作业人员文某电焊工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被花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可以佐证文某与贵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综上,原审法院认定文某入职贵某公司的时间为2013年2月1日。关于离职时间:双方均确认文某于2022年6月2日离职,本院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2年6月2日。综上所述,本院认定文某与贵某公司在2013年2月1日至2022年6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
    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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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未过户有法律效力吗
    现实生活中,由于某些原因,购房者在签订购
    赵阳律师 赵阳律师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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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房屋纠纷诉状怎么写
    是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的,很多人也因为这些问
    赵阳律师 赵阳律师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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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房地产法律知识
  • 汕头房地产法律专辑
  • 国家征用土地的法律规定
    国家征用土地的法律规定
      国家征用土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如何合法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拆迁又该如何进行?本文将详细介绍相关条例、补偿规定及拆迁补偿问题。
    土地征用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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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么补办宅基地证
    怎么补办宅基地证
      宅基地证丢失不用慌,补办流程来帮忙。登报声明、实地测量、提供相关材料,最后重新办理证件。费用包括工本费、档案费和登报费用。跟随法律小助手法律快车,了解补办宅基地证的完整步骤和费用。
    土地证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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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互换的最长期限
    土地互换的最长期限
      土地互换的最长期限有严格规定,本文将详细解读相关法律规范。探究土地流转的合同期限、要点及流转后的合同管理,一起看看具体规定。
    土地流转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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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房合同到期未续订,其效力如何
    租房合同到期未续订,其效力如何
      租房合同到期未续订,其效力如何?本文详解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实践,涉及不定期租赁等关键点,想深入了解,就跟随法律小助手法律快车一起探索吧。
    租房合同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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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停小区被盗,物业担责?
    车停小区被盗,物业担责?
      车停小区被盗,物业担责吗?本文将详解物业相关问题,如费用分摊、维修资金使用、停车盗窃责任等,跟随法律小助手法律快车,揭开法律面纱。
    物业管理职责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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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手续
    2024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手续
      2024年取住房公积金需了解具体程序。以下内容详细解读了提取所需的材料,让我们一起探索答案,法律小助手法律快车带您寻找法律知识。
    公房买卖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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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拿了离婚证买房子
    拿了离婚证买房子
    再婚或者复婚的,要拿离婚证。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要出示本人无配偶证明,再婚的就需要出示离婚证证明无配偶。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那么拿了离婚证买房子?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离婚证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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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离婚析产费用
    房子离婚析产费用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具体过户费用包括契税按产价2%;印花税按产价万分之五;登记费80元、交易手续费2%;工本费20元。那么房子离婚析产费用?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房子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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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子算谁的
    离婚房子算谁的
    离婚房子归属的具体确定方式是: 1、如果是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归购买房子的父或妻; 2、房子婚后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均等分割; 3、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归属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归产权登记一方。
    离婚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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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刚离婚可以买房吗
    刚离婚可以买房吗
    刚离婚可以马上买房,离婚不影响买房,但是部分地区有购房资格限制,所以买房要具体参照当地的政策。只要当事人符合当地的购房资格,有经济能力购买的是可以买房的。那么刚离婚可以买房吗?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离婚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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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结婚买房后离婚
    假结婚买房后离婚
    我国不承认假结婚的说法,只要依法登记结婚后买房的,无论其结婚目的,均不视为犯法行为,除非是当事人自己用伪造的离婚证件买房。如果伪造结婚证的,触犯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结婚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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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贷款房子孩子
    离婚贷款房子孩子
    离婚时房子原则上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孩子不参与分割,如果父母双方愿意将共同拥有的房子登记在孩子的名下,属于父母对孩子的赠与,孩子若是成年人,可以到房屋登记部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离婚贷款房子孩子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离婚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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