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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身份代理原告汽车出租公司办理一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的车辆交通肇事损失赔偿案件(2023)辽0304民初6156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将车辆出租后,租赁合同的签订方乙方承租人将车辆交给另外一个人使用发生肇事,承租人举证证明自己是替汽车公司承揽业务往外租车的中间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承担责任?要看事实和证据及法律规定是否能证明和支持当事人无责任。本律师一贯主张要查明事实的过程,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即适格主体都是谁?在查明谁是适格主体的基础上,再确定是哪一方违约还是双方都违约和违约的程度,最后确定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本案的事实过程是这样的:2022年10月22日,甲方汽车服务租赁公司与乙方承租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轿车品牌、日租费用、租金支付方式、交还车方式及禁止性内容和违约责任条款。承租方租赁车辆的第三天将车辆转租给第三人,第三人交通肇事造成车辆损坏。经受案人民法院组织司法鉴定机构评估案涉车辆损失达82875元,本律师据此要求承租方赔偿包括车辆经济损失和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损失等。在庭审中,承租方抗辩说自己是替汽车公司对外承揽租车业务的中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举证证明其在将车出租给其他人时收取的租赁费450元,把400元转给甲方业务员余下50元留给自己,且其签字时合同的有些内容是空白,他也没看合同并声称甲方业务员可作证,所以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应找肇事方赔偿。根据事实过程及被告的抗辩意见,本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该案的适格主体都是谁;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及赔偿的项目和金额。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及违约金被告是否应该赔偿。针对争议焦点:本律师反驳被告说对方的事由和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承租方自己认可在汽车租赁合同上的签字按手印都是他写他按捺的,这说明他是合同的相对方当事人,况且车是交给他,也是他开走的。整个合同只有车辆具体信息处是手写,其他都是打印的内容。如果被告不认可这辆车,他完全可以不开走,要求换车符合要求才开走,而被告无异议开走案涉车辆说明其同意租赁该车辆。此外,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其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时手写的地方处当时是空着的,所以被告以租赁合同车辆信息是原告后填的为由,主张汽车租赁合同不成立不想赔偿损失的说法无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2、至于被告说其收取租金450元,转给原告400元,余下50元归他自己来说明其是替原告租车揽业务,不是实际承租方,这是被告自己的说法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原告让其这么做的,比如有能证明原告告诉他超过日租金400元的余下部分归他的证据。被告反倒证明了他自己违约,因为合同内容明确不经原告同意禁止转租。被告的陈述结合事实过程及相关对应证据,不仅能够证明原被告是适格当事人,合同成立有效,而且被告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应赔偿的项目和金额,依据合同约定和法院组织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报告的鉴定结论数据,被告应赔偿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及鉴定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举证证明案涉汽车租赁合同在签订时系空白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合同成立有效,对被告该项辩解不予支持;被告将案涉车辆擅自转租给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使车辆受损,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相对性要求被告赔偿造成的损失;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违约金,被告抗辩不应当赔偿,根据《民法典》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的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最后判决支持本律师代理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和违约金及鉴定费用项目的诉讼请求主张总计达11.4万多元,本律师代理原告的目的基本达到。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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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犯难:婚内买的房离婚时分配纠纷?
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决其享有昌平区一号房屋60%的份额。赵女士与陈某刚于1996年10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第三人陈某兰系陈某刚与前妻所生之女。2002年,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济适用房,后因该房屋在离婚诉讼中未予处理,赵女士提起本次诉讼。二、原告诉求依法判决原告赵女士享有昌平区一号房屋60%的份额。事实与理由:涉诉房屋是原被告婚后以夫妻名义申请的经济适用房,应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2021年5月3日,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但以涉诉房屋因陈某兰居住以及涉诉房屋款项有可能有拆迁款为由,认为涉诉房屋有可能涉及陈某兰的利益而未予处理。故在二人离婚后,应当对该房屋予以依法分割。三、被告辩称1.陈某刚答辩称:这个房子是祖业产,和原告没有关系。2.陈某兰述称:房子是拆迁得来的,是祖业产,有证明人,所以房子和原告没有太多关系。四、法院查明1.原告赵女士与被告陈某刚于1996年10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第三人陈某兰系陈某刚与前妻所生之女,一直与陈某刚和赵女士生活在一起。赵女士与陈某刚于2021年5月3日经法院判决离婚。2.2002年6月13日,陈某刚与北京H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购房款为309441元,其中首付款69441元,剩余24万元为按揭贷款。房屋购买后,一直由原被告及陈某兰共同居住使用。2002年9月27日,购房贷款偿还完毕。3.2004年,上述房屋办理了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陈某刚,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关于购房款来源,原被告均认可向他人借款10万元支付首付款及其他费用,后用拆迁补偿款偿还。原告赵女士称还支付过定金2万元,被告及第三人不认可。原告称剩余贷款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被告及第三人称是用拆迁补偿款偿还。4.2002年9月21日,陈某刚与拆迁办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拆除朝阳区F号宅院,在册人口2人分别为陈某刚和陈某兰。协议约定陈某刚共可得拆迁补偿款和补助费347562元。陈某刚称F号宅院和房屋是他父母的,分两份协议签订,另一份是他父母和他妹妹签订。赵女士称该宅院是陈某刚和他母亲的,她与陈某刚结婚后建了两个小房也有补偿,但陈某刚否认。陈某刚和陈某兰称他们户籍为居民户,宅院是陈某刚母亲从姥姥处继承而来,房屋是其父母建设。5.陈某刚与赵女士离婚后,赵女士从一号房屋中搬离。陈某刚与陈某兰后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其二人按份共有,其中陈某兰享有90%所有权份额,陈某刚享有10%所有权份额。原被告及第三人对房屋所有权归属均主张所有权,被告、第三人之间不彻底分割该房屋。双方协商房屋价值为450万元。五、裁判结果1.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归陈某刚、陈某兰共同所有。2.陈某刚、陈某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5日内支付赵女士房屋折价款112.5万元。3.驳回赵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六、房产律师点评一号房屋的归属是本案争议焦点,确定房屋归属应从主观购房主体和客观出资主体两方面分析。该房屋首付款系借款,剩余款项为金融机构借贷,原被告当时无充裕资金,购房是因面临拆迁无房居住且有拆迁款具备购房能力。购房资金虽为借款,但实际计划用拆迁款购房,且拆迁款数额能涵盖购房出资。赵女士称贷款偿还来自夫妻双方收入,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从支付首付款到偿还全部贷款仅3个月,在首付需借贷的情况下,3个月难以赚取大量金钱偿还近24万元贷款,故法院认为除3个月按揭还贷1000多元外,剩余购房资金基本来源于拆迁款。关于拆迁款归属,赵女士称婚后有建房但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赵女士未列入拆迁居住在册人口,故拆迁款中无其直接份额。陈某刚和陈某兰称宅院和房屋不是他们的,但依据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他们享有347562元拆迁款。单独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应视为陈某刚父母将部分拆迁利益赠与陈某刚和陈某兰,且陈某刚母亲不否认。因家庭内部未约定陈某刚和陈某兰的拆迁款份额,法院视为二人均分拆迁利益。夫妻婚后所得赠与财产在无约定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故陈某刚所得拆迁款中有一半应属于赵女士。购买涉案房屋应视为原被告和第三人都有出资。从购房目的和陈某兰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的事实看,购房主观上是为家庭购房,房屋应为家庭共同财产。综合考虑房屋资金来源和购房居住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原告赵女士享有涉案房屋25%的所有权份额,陈某刚和陈某兰享有75%的所有权份额。现涉案房屋实际由陈某刚和陈某兰居住使用,且二人所占份额较大,故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陈某刚和陈某兰所有,二人给付赵女士相应份额的折价款。办案心得一、婚姻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区分在本案中,涉及到婚姻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问题。昌平区一号房屋的归属争议凸显了在复杂家庭关系中明确财产性质的重要性。对于再婚家庭而言,尤其需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申请的经济适用房等重大财产的性质进行明确界定。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应协助当事人梳理财产的来源和出资情况,区分婚姻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对于可能涉及到其他家庭成员利益的财产,应通过收集证据、了解家庭财产分配的历史情况等方式,准确确定财产的归属。二、证据在财产分割中的关键作用赵女士在主张对房屋的份额时,因未能提供婚后建房以及贷款偿还来自夫妻共同收入的证据,导致其主张在法院认定中受到一定影响。这充分体现了证据在财产分割中的关键作用。在婚姻财产纠纷中,当事人应注重收集和保留与财产相关的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借款协议、拆迁补偿协议等。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指导当事人正确收集和整理证据,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提高胜诉的可能性。三、家庭内部财产约定的重要性本案中,由于家庭内部在拆迁款分配以及房屋出资等问题上未进行明确约定,导致在房屋归属的认定上产生了争议。这提醒我们,在家庭关系中,对于重大财产的分配和归属,应进行明确的约定。家庭内部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拆迁款、房产等财产的归属和份额,避免在日后发生纠纷时因约定不明而产生争议。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帮助当事人制定合理的家庭财产约定,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四、法院对家庭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法院在认定一号房屋的归属时,综合考虑了主观购房主体和客观出资主体、购房目的以及居住情况等因素。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纠纷时的综合考量原则。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应了解法院对家庭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从多个角度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诉讼策略。同时,当事人也应认识到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全面性和公正性,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审理工作。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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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宅基地子女参与建房后拆迁安置利益分配纠纷
提出诉讼请求,包括对北京市大兴区H号院进行析产继承,对北京市大兴区F号院甲、乙院子所得拆迁补偿款及拆迁补助奖励2605242元进行析产分割、继承,并要求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林女士与赵某强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2年结婚,2016年离婚。高某与赵某鹏(2020年7月去世)共有三子女,分别为赵某强、赵某宇和赵某坤。二、原告诉求1.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H号院进行析产继承。2.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F号院甲、乙院子所得拆迁补偿款及拆迁补助奖励2605242元进行析产分割、继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林女士与赵某强婚后于1984年获批宅基地一处,即H号院,同年与高某、赵某鹏共同建设北正房5间,房屋准建证登记在赵某鹏名下。房屋建成后,林女士、赵某强及二人子女一直在H号院居住至今;赵某鹏、高某等一直在F号院甲乙院子居住。2007年,林女士、赵某强和高某、赵某鹏共同翻建了F号甲乙院子。2011年,林女士与赵某强在H号院加建前排正房5间。因大家庭从未进行过分家,且赵某鹏的遗产亦未进行继承分割,F号院甲乙院子拆迁所得补助款及拆迁利益由高某、赵某宇和赵某坤掌握,故诉至法院。三、被告辩称1.高某、赵某坤、赵某宇辩称:不同意林女士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林女士作为原告不适格,因其与赵某强已离婚,不再为家庭成员,无权以分家析产、继承法律关系起诉;F号甲乙院子在赵某鹏在世时已处分完毕,分给赵某宇和赵某坤,不存在继承情况。2.赵某强辩称:同意林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四、法院查明赵某鹏与高某共有三个子女,分别为赵某强、赵某宇、赵某坤。林女士与赵某强于1982年结婚,2016年5月离婚。关于H号院房屋情况:现有北正房5间和南房5间。北正房5间建设时间为1984年,准建证登记在赵某鹏名下。林女士与赵某强称系共同出资所建,赵某宇和赵某坤称系赵某鹏和高某夫妇出资所建。因双方证据均不足以排除他方参与建房并出资的可能性,结合林女士与赵某强的结婚时间和居住情况,法院推定北正房由林女士、赵某强、高某、赵某鹏共同出资所建。关于南房5间,双方认可系林女士和赵某强出资所建。H号院迄今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尚未腾退。关于H号院人员居住情况:林女士和赵某强称一直由他们和子女居住;高某等称无人居住。关于F号院甲乙院子:双方均认可拆迁时房屋系赵某强和林女士操持翻建,但出资存在争议。林女士和赵某强称二人出资所建,高某等称高某和赵某鹏出资,且给了赵某强、林女士10000元劳务费和76000元工钱。法院推定F号院甲乙院子系林女士、赵某强、高某和赵某鹏共同出资所建。2019年8月19日,赵某坤与北京W公司签订《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除腾退补偿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1120330元,选购安置房屋一套。拆迁档案入户调查登记表中载明户籍在册人口为高某和赵某鹏。同日,赵某宇与北京W公司签订《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除腾退补偿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1015392元,选购安置房屋一套。入户调查登记表中载明人口为赵某宇等三人,但三人均非户籍在册人口。2019年10月19日,赵某鹏和高某立代书遗嘱一份,由刘某峰和翟某键见证,见证人刘某峰代书。遗嘱内容为将北京市大兴区H号院的拆迁房收益全部遗留给次子赵某宇。经询问,拆迁时林女士和赵某强户籍地为北京市大兴区S号,赵某鹏生前和高某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大兴区F号。五、裁判结果1.位于北京市大兴区H号院北正房由林女士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赵某强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高某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赵某坤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份额,赵某宇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份额;位于北京市大兴区H号院南房由林女士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赵某强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2.赵某坤和赵某宇给付林女士F号甲、乙院子拆迁补偿款16278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3.赵某坤和赵某宇给付赵某强F号甲、乙院子拆迁补偿款389051.38元。4.F号院甲、乙院子拆迁获得的安置房屋指标25.59平方米对应的房屋安置利益由赵某强继承。六、房产律师点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诉争标的财产系林女士与赵某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同时赵某鹏去世,林女士以分家析产与继承纠纷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对高某等主张林女士作为原告不适格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高某和赵某鹏所立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但处分H号院房产内容涉及他人利益,故涉及个人合法享有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涉及他人财产部分无效。因H号院所在村已纳入改造土地开发项目范围内,目前只适宜在各继承人之间就遗产份额进行分割,不宜对实物予以分割或进行折价补偿。根据查明情况,对H号院房屋份额进行分割:林女士享有北正房四分之一份额和南房二分之一份额;赵某强享有北正房四分之一份额和南房二分之一份额;高某享有北正房三分之一份额;赵某坤和赵某宇各自享有北正房十二分之一份额。法院对H号院内房屋继承问题的划分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也不涉及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关于F号院,根据一户一宅原则,F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为高某和赵某鹏,享有安置房屋购买权的人亦应为高某和赵某鹏,赵某坤和赵某宇所享有的安置房屋购买权基于作为直系亲属取得。为简化法律关系,先就F号院所获得的拆除腾退补偿款进行分割。根据双方对被拆迁房屋的贡献及实际管理居住情况,确定分割原则:与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拆迁利益由高某和赵某鹏享有,与房屋相关的拆迁利益由赵某鹏、高某、赵某强和林女士四人共有。各项奖励分割如下: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费等四项费用补偿款由高某、赵某鹏和林女士、赵某强平均分割;其余各项费用补偿款由高某和赵某鹏享有;赵某鹏享有的利益由高某、赵某强、赵某宇和赵某坤共同继承。经计算,林女士获得拆迁补偿款162781.50元,赵某强应获得拆迁补偿款389051.38元,高某应获得拆迁补偿款1131349.38元,赵某坤和赵某宇各自应继承的拆迁补偿款数额为226269.88元。关于安置房屋,F号院甲乙院子的宅基地使用权认为应为户籍在册人口高某和赵某鹏,回迁房安置指标的享有人为赵某鹏和高某。F号甲乙院子安置房屋指标面积为204.75平方米,赵某鹏的安置房指标为102.38平方米,故赵某强可继承安置房屋指标为25.59平方米,该指标现为赵某坤和赵某宇占有使用。经法院释明,要求双方出价或协商竞价安置房屋,赵某强要求以15000元价格购买安置房,赵某坤和赵某宇未出价。因现有安置房屋尚未建成,不具备市场评估条件,故本案对于房屋不做实体处理,双方可待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确定后另行处理。又因F号院甲乙院子中拆迁利益均由赵某坤和赵某宇取得,故给付林女士和赵某强的相应拆迁利益,由赵某坤和赵某宇负担。因高某、赵某坤和赵某宇未向法院递交书面文件要求对于其三人之间拆迁利益进行分割,本案中对于除林女士和赵某强之外的应归高某、赵某坤和赵某宇所有的拆迁利益不予处理。办案心得一、明确财产权益的重要性在本案中,涉及多个宅院的析产继承问题,由于财产权益不明确,导致了各方的争议。这提醒我们在家庭财产关系中,尤其是涉及宅基地、房屋等重大财产时,应尽早明确各方的权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以及个人财产,应通过协议、登记等方式进行明确界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就财产的归属和分配进行约定,避免在离婚或其他情况下出现财产纠纷。对于家庭共有财产,如本案中的宅院,家庭成员可以通过分家协议等方式明确各自的份额,以减少日后的争议。二、证据在析产继承案件中的关键作用在本案中,各方对于房屋的出资建设情况存在争议,而法院在判断时主要依据各方提供的证据。这表明在析产继承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当事人在涉及财产交易、建设等活动时,应保留相关的证据,如付款凭证、建设合同、证人证言等。在析产继承纠纷中,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各方的出资情况、贡献大小等,从而影响财产的分割。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以提高当事人的胜诉概率。三、遗嘱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本案中,赵某鹏和高某所立遗嘱因涉及他人利益部分无效。这提醒我们在订立遗嘱时,应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应明确、具体,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遗嘱或审查遗嘱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遗嘱问题引发纠纷。四、尊重法律原则和政策规定本案中,法院在处理析产继承问题时,充分考虑了法律原则和政策规定。例如,根据一户一宅原则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根据拆迁改造政策确定安置房屋购买权人等。这提醒我们在处理财产纠纷时,应尊重法律原则和政策规定。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当事人也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守法律和政策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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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翡翠但货不对板,商家不予退款时,可起诉维权消费者权益!
翠手镯而与其相识。2023年8月30日,原被告在微信上磋商一小圈口冰黄飘花圆条手镯的买卖事宜,被告向原告展示该手镯的外观照片及佩戴视频。次日,双方达成买卖合意,确认该手镯价款为2万元,鉴赏期为48小时。后原告向被告交付货款2万元。然而,在2023年9月2日(鉴定期内),原告在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与被告所展示的商品存在明显不符,并在第一时间向被告提出退货,但被告不仅推脱责任,甚至还直接拒绝退换货。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本律师介入处理。办案思路: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许某提供的图片是原告钟某选择向其购买商品的直接原因,被告许某应向原告钟某交付与图片相一致的商品,但涉案翡翠手镯的颜色、种水、透明度均与被告许某提供的图片和双方洽谈的内容存在一定差别。因此,我方律师秉持着对法律的尊重和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抓住涉案翡翠手镯的颜色和透明度等对实现合同目的有重要影响的部分所存在的差别皆不在合理范围内,致使原告钟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直接指出被告的合同履行构成瑕疵履行,同时对双方之间存在的鉴赏期约定进行举证。最终,我方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法院支持我方主张,要求被告全额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购货款。判决结果:一、限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钟某手镯货款20000元;二、原告钟某应在被告许某返还货款20000元的当天退还涉案翡翠手镯给被告许某;三、驳回原告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X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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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界分规则
等作案工具,先后招揽被告人刘乙、肖某君、郑某君等人,利用聊天工具,使用统一话术剧本,发布虚假广告,以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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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公园拆迁答市民问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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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刑事被害人 “两高”合力破题
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然而被告人家境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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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新修订了《物业管理条例》
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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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问一下,双方智商都低,女方不能自理,刚开始男方不知道,现在男方想提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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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商的工程款打到分包公司,材料商是我找的,但老板不是我,价格还有材料款的去向老板和材料商都知道但现在材料商起诉我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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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但不认定为工伤还不管不问,求助郭律师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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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地下室改装房屋,楼上露水,多次协商都不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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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的外面有一条商铺街,该商铺平台伸缩缝漏水,找物业多次协商都不能处理好,能找房东吗?我租到漏水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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