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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港物权确认纠纷案
    》,后各方对楼房的使用权等问题产生纠纷,遂成诉。本案中,原告委托李律师代理本案,一审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观点】一、涉案土地使用权如何确认的问题。二、林XX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第一层使用权的问题。三、林、林XX是否应当向林XX支付涉案房屋第一层自20XX年X月X日起至实际归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及利息,以及按什么标准支付的问题。一、关于涉案土地使用权如何确认的问题。从本案购地、建房并重修房屋的过程来看,虽然涉案土地形式上是通过公证赠与方式进行流转,但实际上是买卖所得。林XX、林XX、林XX、林XX、王XX主张涉案土地是王XX与林XX所购,林XX只是代为购买,而林XX主张是其自行购买。从当时购买土地的情形来看,双方均未提供当时购买土地款项的相关凭证以证明购地款来源。但王XX与林XX作为父母在香港工作,林XX当时作为年轻子女在海南工作生活。林、林XX、林XX、林XX、王XX主张王XX与林XX的收入较当时的林XX较高,具有合理性。王XX与林XX将款项交由在海南的林XX代为办理涉案土地买卖事宜较为方便,合乎情理。此外,登记时间为XXX年1月XX日的房屋所有权证(XX房字第XXX号)上载明登记的共同共有人为林XX与林XX,(且XXX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证均由林、林XX、林XXX、林XX共同保管),林XX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林XX在本案中亦主张涉案土地是父母王XX与林XX出资所购。因此可以认定,林XX并非完全基于其个人目的购地、建房。另外,林、林XX、林XX、林XX、林XX与王XX在房屋重修后签订的《确认书》中明确载明,XXX号物业属于林XX和王XX共同所有,五位子女都承认并同意上述物业完全属于父母。林XX在《确认书》上亦签名确认,该项确认亦可印证涉案土地使用权并非林XX单独享有。涉案土地应为王XX与林XX夫妇实际委托林XX办理购买、办证事宜,并将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林XX名下。综上,本院可以认定,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实为王XX与林XX夫妇。王XX与林XX夫妇育有五位子女,林XX已于XXX年去世,其份额应由其配偶、子女继承。林、林XX、林XX、林XX、王XX等主张林XX存在未赡养父母、侵吞遗产等情形,不应对涉案土地使用权享有继承份额。但林、林XX、林XX、林XX、王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由于涉案五层半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因此本院不宜在本案中对土地使用权的份额予以分割,应由各方在今后办理相应不动产权属证书时再予以处理。二、关于林XX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第一层使用权的问题。首先,关于林、林XX、林XX、林XX、王XX主张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的问题。涉案房屋重修后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其是否为违法建筑应由行政机关予以认定,本院不宜在民事判决中认定该建筑物是否违法。因此,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次,《确认书》对涉案房屋使用作出了安排,该《确认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确定书》约定第一层属于林XX,第二层属于林,第三层属于林XX,第四层属于林XX,第五层属于林XX,天台半层属于王XX。在涉案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下,该项约定可视为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对房屋使用权进行了约定,各方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也有利于家庭敦睦。因此,林XX关于其享有涉案房屋第一层使用权的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三、关于林、林XX是否应当向林XX支付涉案房屋第一层自20XX年1月X日起至实际归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及利息,以及按什么标准支付的问题。关于林XX是否享有租金收益的问题。本院确认林XX对房屋第一层享有使用权,虽然《确认书》约定涉案房屋收入现金交由林XX管理(交由林XX管理现金是基于重修房屋是向林XX借款X万),并收取合理管理费,但并不能就此否定林XX对一楼对外出租的租金享有收益权。《确认书》还载明,“XXXXX”本院认为,该条款内容虽然规定了涉案房屋所有收益归家族,但对用途却未做详细安排,仅约定可将部分款项奖予升学子孙。截止20XX年X月X日,涉案房屋已对外出租十年,之前所收租金已覆盖林XX借款。此后一楼租金交由林XX,可由其依据《确认书》的约定合理分配使用,合乎情理,亦不违反《确认书》约定内容。涉案房屋一层租金为每月XXX元,但《确认书》中并无利息的相关约定。一审判决林、林XX以每月XXX元为标准向林XX返还自20XX年X月X日起至实际归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审理结果】林、林XX、林XX、林XX、王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三亚律师-李武平律师 李武平律师
    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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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民事借贷中,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代替偿还借款,代为求偿权能否实现?
    。案件分析2004年8月,花某某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文昌市两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因被告二缺乏对上述土地进行前期开发的资金,遂委托案外人黄某向被告一蒋某借款1000万元。2010年7月1日,被告一蒋某通过他人的银行账户,向韩某(黄某指定的收款人)支付了1000万元。该款支付给被告二后,蒋某至今未能归还原告侯某的借款本息。后其多次向被告一蒋某催要借款,2022年12月10日,蒋某同意将其对被告二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原告认为,蒋某将其对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自己,原告因此有权直接向被告主张权利。案件结果原告诉称其享有的诉权是被告蒋某转让给原告的,因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案涉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故原告没有诉权,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侯某的起诉。本案中,原告对被告蒋某享有债权一千万,蒋某无法偿还欠款,则将自己对花木场所拥有的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没有通知债务人,对债权人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效力没有影响。
    三亚律师-李娇律师 李娇律师
    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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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修工在房屋装修时发生意外,雇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本文结合案例,具体分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定性与责任承担等问题。案件分析2023年5月19日,被告周某(甲方)与原告潘某(乙方)订了《房屋批灰合同》,双方约定:甲方的房屋由乙方负责装修批灰,经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装修合同。合同规定:1、装修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出工。2、乙方具有装修房屋经验,负责施工,当事人明确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3、乙方自行解决所需的所有设备。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全部施工安全,全程对施工安全负全部责任。5、按建筑面积计算,甲方以每平方米50元的价格向乙方支付报酬,等。2023年6月16日,潘某在干工时意外摔伤,进入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胸椎体骨折、吸入性肺炎等疾病。原告认为,该事故由于被告对装修人员未尽到资质审查、及装修场地的安全保障义务,向被告请求因人身损害导致的各项损失费用赔偿。案件结果经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2、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批灰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不存在雇佣关系,潘某是按照周某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经验收后,由周某支付报酬,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应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全部施工安全,全程对施工安全负全部责任。本案潘某在施工过程中摔伤的风险来源于工作失误与管理疏忽,在合同中约定该风险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律师分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使自身受到损害时,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务关系作为一般民事关系存在多种类型,例如一般劳务关系、承揽关系、承包发包关系,等。不同劳务关系的性质认定会影响具体的责任划分。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首先根据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双方的约定、劳务履行模式、提供劳务者工作的独立性、劳动报酬结算方式等来综合认定双方的劳务关系。一般劳务关系的情况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责任依据《民法典》1192条划分,即双方依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方损害的,提供劳务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方补偿后,再向第三人追偿。但如果双方认定为承揽关系,承担责任的方式又有不同。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工作时受伤,定作人无须承担责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时,要注意审查资质,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加强职业保护等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工作风险,只有定作人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承揽关系与一般劳务关系该如何区分呢?简单来说,二者存在以下几种区别:一、控制与支配关系。承揽关系双方处于平等地位,承揽人在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具体表现为“自主选择工作方式与技能”“自行解决工作设备”等,双方不存在支配关系。而一般劳务关系则具有从属性。二、工作设备的提供、工作时间地点与方式的要求。承揽关系中,以上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解决;而一般劳务关系中,一般由雇主负责解决设备、安排工作时间地点。三、工作结果的验收。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更倾向于关注工作结果,工作中间的过程,定作人更倾向于一种放手不管的状态;一般劳务关系中雇员只在雇主要求下,提供自身的劳动能力,更强调劳务过程。四、是定期给付报酬,还是按次按量结算劳动报酬。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按次按量结算;一般劳务关系一般是持续的提供劳动,劳动报酬一般为定期给付。本案是承揽关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双方在合同上约定了甲方无过错和过失的情况下,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所以乙方向甲方请求赔偿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在实际生活中,为了减少纠纷的发生,双方在约定时就要明确法律关系。当法律关系不明确时,双方要注意保存证据,纠纷真的发生时,能够清楚区分双方的劳务关系。在劳务工作进行时,雇主和雇员也要注意为劳动者提前购买保险,审查场地与器械,为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保障。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亚律师-李娇律师 李娇律师
    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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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休假期间发生意外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案例,探讨员工休假期间的工伤认定等标准。案件事实2020年4月1日刘某与A诊所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在该所上班。2021年4月19日,刘某下班前与同事口头说明第二天要休假。4月20日9时,案外人曹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当事人刘某发生碰撞,刘某经海南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曹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1年7月20日刘某的家属柴某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1年10月25日市人社局受理了该申请,并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63号《决定书》,对刘某不予认定工伤。柴某不服,以刘某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应予认定工伤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一审认定刘某的同事:邱某、何某、吴某、许某的说明称刘某案发前一天下班时说第二日休假,与邱某在市人社局所作笔录中称A诊所员工休假要在微信内请假的事实存在矛盾,事实不清,从而否认了其他员工陈述刘某休假的事实,最终判决人社局撤销不予工伤决定书。案件结果本案审查的关键事实是案发当日2021年4月20日刘某是否休假。二审期间邱某本人到庭作证,证明A诊所是2021年8月开始要求休假必须在微信群中请假,其本人2021年4月20日并未在微信群中请假但实际休假了。结合《公证书》,可以认定A诊所员工在2021年4月20日休假并无在微信群里书面留痕的强制要求。另,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由西边往东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与被上诉人柴某主张的“刘某上班路上买早餐”路线不符,该路线符合刘某回家的路线,并不是其上班的路线。市人社局对刘某休假期问发生交通事故不予认定工伤,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二、驳回柴某的诉讼请求。律师分析员工休假期间发生意外,其工伤的认定在于休假与工作是否有关。其中,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与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主要构成要件。其中工作时间主要有: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单位规定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2、在工作场所,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3、劳动者加班工作的时间;4、工作单位临时指派工作时间;5、为满足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时间,如吃饭、午休;6、出差、因公外出,等。具体的工作时间的认定还要结合时间与工作的关联性等进行分析。工作地点的认定同样要结合劳动者所处的位置与工作的联系程度进行分析,如:1、劳动者工作生产经营的区域,以及其合理的自然延伸,例如办公室、生产车间;2、劳动者因出差、因公外出而到达的其他合理的地理位置;3、劳动者为进行工作生产经营而必须经过的位置,如上班途中合理路线,等。工作原因即职工所受事故伤害系因从事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或者因从事工作的相关行为所导致,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此外,还有一些视同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员工在休假期间非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经过证据认定死亡的刘某在当天确实为休假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其骑车前行的方向也与一般的上班路线不符,不应推定为工作地点。因此,刘某的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亚律师-李娇律师 李娇律师
    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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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跳单,中介公司能胜诉吗
    是有违背契约精神的,在法律法规中被明文禁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跳单的纠纷层出不穷。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跳单现象该如何界定,以及讨论跳单的责任承担问题。裁判要旨中介机构主张买受人存在跳单行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案涉房屋业主独家授权委托买卖的中介机构的,且当中介机构无法促成买受人与出卖人的购房合同,将买受人意向金归还时,即认为双方案涉房产形成的中介合同关系至此终止。买受人通过其他人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完成案涉房产的交易并支付中介费的,可见买受人获得案涉房源的途径并非唯一来源于中介机构,买受人通过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最终选择其认为服务更好的中介机构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该行为不构成“跳单”。案件分析2022年11月29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万某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由买受人万某拟通过居间人A公司购买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某小区的案外人刘某名下的一套房产,被告万某要求原告A公司按照意向书的要求与该房屋所有权人治谈,于当日向原告支付购房意向金5000元,约定成交总价为145万时成交,并同意该购房意向金在居间人处进行无息监管。意向书第三条约定,若买受人所提条件在居间人努力促成下该房屋所有权人全部接受的,则视作买受人自愿按本意向书各项规定完成本交易。意向书第四条约定,因房屋所有权人的原因导致无法促成本次房屋买卖交易,则买受人有权要求居间人退还购房保证金或转为其他意向房源的购房保证金。意向书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意向金,自2022年10月起万某及其配偶与A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房屋并沟通相关买房事宜,因未能成交,2022年12月9日,原告将被告的意向金5000元退还给被告。2022年12月20日,被告与案外人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B公司作为居间方。约定买受人万某通过居间人B公司购买刘某的房产,成交价为1500000元。被告向B公司支付20000元佣金。案件结果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案涉房屋业主独家授权委托买卖的中介机构,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房意向书中亦没有明确约定被告独家委托原告为其购买房屋,因被告未与卖方达成购房合同,2022年12月9日原告将意向金5000元退还给被告后,2022年12月20日,在B公司作为居间方的促成下,被告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完成案涉房产的交易,被告向B公司支付相应的中介费用,被告获得案涉房源的途径并非唯一来源于原告方。原被告双方未能按购房意向书达成的签约条件与卖方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将意向金5000元退还被告后,双方就案涉房产形成的中介合同关系至此终止,而后被告另行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促成完成了交易,且购房意向书中双方亦未对居间服务费进行约定。综上,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跳单”。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居间中介费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在房屋买卖与租赁活动中,中介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应当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买卖双方在获得中介的服务后,出于逃避佣金等心态,跳过中介方,或通过其他中介人达成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的,是对买卖方与中介方签订的中介合同的违约,是有违契约精神的。如果委托方构成了跳单行为,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跳单行为的实际认定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核心要件:一、委托人接受、并利用了中介方的服务。该要件作为最核心的要件,其一方提供了服务,另一方应当给付报酬。且委托人签订合同是基于中介方的服务发生的。服务一般是指,中介提供了房源信息、中介代领委托人实地看房,等。二、委托人绕过中介方签订了合同。可以是委托人自己签订合同,也可以是委托人委托第三方签订合同。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委托人会选择让第三方代签合同来逃避跳单的责任,此时应注意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三、委托人与中介方应当签署了独家合同。如果双方并不是独家委托合同,则委托人有权选择其他更好的中介方享受中介服务,等。在司法实践中,跳单行为的认定应当结合实际内容进行分析。本案中,原告机构无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是独家委托,且在原告退还被告意向金时,双方的委托合同就已经终止。被告因此有权选择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合同的订立,不构成跳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三亚律师-李娇律师 李娇律师
    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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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反悔了,还能重新分割吗?
    立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部分是否能够反悔,并重新订立的问题。案件分析原告a与被告b于2006年11月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1月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名下的一套位于北京的房产,应由被告b还完贷款以后,归双方的孩子所有。2020年12月,原告a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双方孩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孩子,目前还处于原告a、被告b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双方孩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房屋。案件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套房屋的处理,双方在离婚时已达成了协议,即双方约定将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对于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原告a不同意履行该约定,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补充案件2009年11月原告帕某与被告卡某登记结婚。由于婚姻存续期间卡某有家暴倾向,原告卡某向喀什地区巴楚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潘某处于被被告家暴所恐吓的情绪之中,无法冷静,在法庭中执意离婚,同意了夫妻共有的一套70平方米的安居房、一台电动车等总价93200元的共同财产归卡某所有的财产分割协议。两个月后,独自抚养小儿子生活的帕某又回到法庭,声称放弃的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请求法官重新分割调解书上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案件分析在本案中,调解系双方基于离婚这一前提,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的整体处置。”负责该起案件的巴楚县人民法院琼库尔恰克人民法庭副庭长阿布都沙拉穆·麦麦提认为,虽然在原告签署离婚调解书时,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考虑到调解书系双方基于离婚的前提,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整体处置,以及原告在签署离婚调解书时,可能处于不冷静的情绪,加之其独自抚养小儿子,离婚调解书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内容对原告明显有失公允。所以对原告要求撤销调解书理协议将共同财产确定归其所有的主张,法庭予以支持。律师分析夫妻二人已经协议离婚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就已生效,对夫妻双方均发生约束效力。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约定,双方应该按照协议履行,对于财产分割部分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的,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在实际的案件中,还应结合证据具体分析。签订离婚协议书,订立财产分割事由一定要谨慎,离婚协议书作为协议离婚的法定要件,一旦发生效力,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法定事由一般难以撤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亚律师-李娇律师 李娇律师
    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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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几千块钱起诉划算吗
    证在一定时间里还就可以不用起诉。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二、个人欠款有欠条怎么起诉个人欠款有欠条的起诉流程:1.撰写民事起诉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2.案件被受理后,法院会给你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诉讼费用,再将银行给你的缴费单据拿到法院换票;3.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一般会给你发开庭传票的;4.按照传票指示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诉讼;5.开完庭等待判决结果,如对结果不服,自收到判决结果之日起向中级人民法6.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三、欠款法律时效多少年欠款法律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一定的时效期间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期限,若逾期未主张,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欠款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一般为3年。法律快车提醒您,权利人不知或不应知权利已受侵害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对于当时欠条未注明还款时间后又补写欠条及还款时间的,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欠款方所写欠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亚律师-李洪超律师 李洪超律师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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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保候审后要请律师吗
    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后,当事人只要遵循取保候审的规定即可。但是请律师可以提供一定的便利,律师作为专业的辩护人,为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具体案情,有针对性的提出取保候审的理由,增加取保候审申请获得批准的可能性。二、取保候审最多要多长时间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三、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需要几天一般最长是七个工作日,只要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在变更、取消强制措施时,保证金都会如数退还。法律快车提醒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决定于警方制作的退还保证金决定,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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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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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保候审多久移送检察院
    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由于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期审理,但是需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其他法定案件,可以延长二个月,但是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二、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还能逮捕吗可以。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法律快车提醒您,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三、取保候审有案底吗所谓的案底,我们一般是认为违法犯罪前科,取保假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如果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到时间予以解除后,并不会留下所谓的案底,但是如果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的话,倒会让公安机关戴上有色眼镜。取保候审期间不允许出国,但结案后如未作其他处理,公安机关应给你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律快车提醒您,取保候审只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并不是说明该案撤销了或者不留案底,最好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做刑事和解不起诉处理,如果提起公诉最好能要求适用缓刑,这些工作最好能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处理。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结案,没有受到刑事处罚的,就不算是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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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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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方离婚孩子抚养费给到什么时候
    方离婚孩子抚养费给到什么时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女方离婚孩子抚养费给到什么时候按照规定,抚养费给付期间,一般计算到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二)尚在校就读的。(三)确无独立生活条件和能力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二、夫妻离婚后降低抚养费可以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三、离婚时男有全款房,尿毒症无业,抚养费多少离婚时男有全款房,尿毒症无业,抚养费的金额可以由男女双方协商后确定,若是男方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的,可以提出不支付的请求。在协商确定抚养费金额的时候,需要遵守以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第五十一条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第五十二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第五十四条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综合以上论述能够得知,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抚养费要给到孩子成年有经济能力。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女方离婚孩子抚养费给到什么时候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三亚律师-海南福嘉律师 海南福嘉律师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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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离婚撤诉后多久可以再次起诉
    者新情况的,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二、你好找律师起诉离婚,现在撤诉了,交给律师费用能退吗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的律师费是否可以退换的问题,这需要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须双方协商处理。需要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与投入的精力来确定,如果只是代书了诉状没有进入其它工作可以适当多退,如果投入了调查取证等较多工作则可以少退。三、在我国关于起诉离婚撤诉吗?起诉离婚后,原告若是反悔了,可以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一)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二)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三)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四)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撤诉,则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不会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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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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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治理〗企业法律风险
    抽逃出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商标侵权商业欺
    三亚律师-陈忠媛律师 陈忠媛律师
    201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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