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四川摩托车可以上高速吗 前天 22:39
答 交警部门查询具体标准
问 老板从工资里面扣了1000押金不退 前天 17:46
答 押金能否退还关键是在于与对方就合同的订立进行的协商或签订合同时的约定。...
问 合伙经营一个项目,但是未注册公司,签订的合同可以去公证处公证吗,如果不... 前天 14:19
答 你好,这个合同是有效的
问 2008年参加公司改制,后公司被当官的转移资产亏损,但公司不想退,我该... 前天 16:12
答 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
问 主人家给了仆人一块地后来主人去世了这块地只有主人和仆人知道然后主人的家... 06-23 20:50
答 你好,这都建国70多年了,不存在主仆关系。另外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也不...
问 请问企业女职工小产假,在购买了生育保险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支付工资吗? 06-23 20:02
答 需要正常支付工资 不然违法
问 你好 我想问一下 骨头断了 是打钢针赔偿高一点还是夹板 还是一... 06-22 21:06
答 你好 要看伤残等级 受伤原因
? 我想知道朋友XX人是否坐牢,怎么查 59分钟前
答你好,他犯什么罪的?建议方便的时候面谈
? 但是老公骨折一年了还在恢复期,能离掉吗 2小时前
答你好,具体什么原因
? 你好,我儿子十二岁了。我不知道能不能退回?最近玩游戏扣了4000多元 2小时前
答你好,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
? 脚后跟严重骨裂有钢钉钢板工伤须休多久 2小时前
答双方确定鉴定机构,做鉴定。计算具体赔偿明细
? 你好,国家允许在河上盖房子吗? 3小时前
答你好,向土地部门申请
? 车主搭撞了我逃逸,造成我左腿面六外骨拆 今天 00:08
答建议通过报警来认定责任
? 你好 就是在法律上未经过男女双方的同意下女方未经允许逼着去把孩打掉 ... 昨天21:14
答您好,这件事情发生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问 拖欠运费,没有票据,有证人,有电话录音,有微信聊天记录 06-22 12:33
答 你好一样可以起诉维护的
问 镇民政办有没有权利要求残疾人五保护的监护人申请放弃监护权 06-21 19:30
答 需要就具体情况而定
问 我在镇上买了一套房,开发商不同意,是否,还是违建?请问我该怎样走程序? 06-19 02:05
答 您好,建议积极协商处理
问 在医院当保安难了病人被打病人去死 06-18 19:20
答 你好,你描述的不是很清楚
问 我之前被别人骗了,银行卡转账给别人,银行要求打流水然后看流水后才能解冻... 06-18 05:01
答 你借 卡给别人使用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问 我宝宝九个多月,我去申请离婚,法院会受量吗 06-18 00:05
答 夫妻感情破裂,女方未过哺乳期的,可以提出离婚,材料齐全则应当受理。
问 你好,美盛维权接单律师是您,显示已回复邮件,但我没有收到邮件,请问怎么... 06-17 18:31
答 欢迎详细介绍一下你的问题,便于律师分析解答,
攀枝花地区
仁和区律师案例
2012-11-190次
枝花李明华律师寻求帮助。接受委托后,李明华律师立即到办案机关了解黎某涉嫌的罪名、到攀枝花市看守所会见黎某。据黎某陈述,其系攀枝花市某运输公司水泥罐车驾驶员,其从2012年初起,先后四次伙同某工地管理人员将该工地的水泥盗卖给他人,其分得赃款六千余元(最后一次盗卖水泥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因此未得赃款)。根据黎某介绍的情况,李律师认为其的行为系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如果按照盗窃罪处罚,对其判处的刑期将远远高于职务侵占罪的刑期。因此,李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黎某的行为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2012年8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黎某等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明华律师到检察机关查阅、复印了相关案件材料,注意到公安机关认定的职务侵占金额达到五万零几百元。从已经掌握的情况看,黎某被抓获后,带领公安机关先后抓获了两名同案、属于立功;黎某受他人指使参与职务侵占、分得相对较少的赃款、属于从犯;其如实供述了自身的罪行,有明显的悔罪情节,已经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但是,要想争取进一步从轻处罚,还需具备更多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判处情节。结合黎某过去表现良好、并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李律师请黎某家属到黎某所在的运输公司,由运输公司出具了黎某工作认真负责、以前无违法犯罪现象的情况说明;并由黎某户籍地的村委会出具黎某家庭经济困难、上有两名七十多岁的老人、下有读小学的小孩的情况说明。收集到两份情况说明后,李律师认为黎某得到从轻处罚,关键还要取得受害单位的书面谅解。为此,李律师与受害单位相关负责人联系,表明黎某家属愿意代为退还赃款、并赔偿单位损失的态度。经过多次艰难的磋商,受害单位接受退赔款之后,最终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请求法院对黎某予以从轻判处。2012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家庭困难等等。由于从轻处罚的证据充分、法律依据翔实,李律师提出的多数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年10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从轻(
2013-08-220次
前对本案的认真研究,辩护人认为,依据本案所包含的法理、情理,本案指控徐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是不恰当的,法庭应对被告人徐某某作除罪化处理,理由如下:一、法律上不能确认当事警官的行为是公务行为。第一、本案事发车辆是临时停靠在家属楼的小区道路通道上,该小区道路通道与交警某队的办公区域是交叉的,法律上不能界定小区通道属于交警某队的办公区域,否则将构成对小区业主权利的侵害。而小区通道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部法律所规范、调整的“道路”范畴,也即,住宅小区通道不属于交警的执法范围。第二、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的规定,本案当事警官王某某虽作警服,但未佩戴交警与其他警种相区别的警帽,且行为时未出示交警执法证件,违背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使人无从判断其是履行交警的行为还是一般到交警办事大厅办事路人的行为。第三、本案王某某从外面办事驾车回来,因徐某某的车妨碍了王某某自身车辆的停放,因而要求徐某某把车开走,其行为的产生是自身停放车辆的利益需要,这个行为本身不能认定为是公务行为。第四、在王某某表示要求徐某某把车开走时,被告人徐某某并未拒绝,立即表示愿意立即开走,并说明了临时停放的原因,在当时的情形下,抢救病人分秒必争,被告人徐某某不可能愿意延误时间,因此,即便所谓的执法行为至此阶段也已经终止。有证据证明,正是王某某后面的“病人也不行”等言行态度,让被告人徐某某认为王某某是在妨碍其救治父亲,导致冲突发生。而上述“病人也不行”等言行,不属于执法的范畴。因此,当事警官的行为既不具有执法行为的外在表征,也不具有执法行为“依法执法”内核,法律上不能认定当事警官的行为是公务行为。二、当事警官的相关行为不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合法性。一)、被告人徐某某等为抢救其晕倒病危的父亲,在紧急情况下将车辆停靠于小区通道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性质,其行为符合伦理要求及当时的实际需要,应为法律所包容。二)、人的生命不可重复,生命权在法律上具有至高的地位,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是国家法律、执法人员执法的宗旨。即便在执法区域,在特殊情况下,两种价值秩序相冲突时,放弃小的价值秩序,保护更为重要的价值秩序是必须、应当做出的正确选择。本案,当事警官在明知被告人徐某某的父亲病危的情况下,其应当作为的是立即加以施救,而不是纠缠被告人徐某某的车辆停放行为是否恰当,放任病人病情向危险发展,且当事警官在冲突发生后,指使他人车辆阻碍交通通道,客观上造成继续阻止被告人徐某某等抢救病危父亲,行为更加不当,上述行为违背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的规定对警察所赋予的法律义务,违背了作为人民警察最根本的职责,违背了党和国家倡导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政策,因此,当事警官在此事件上处置行为不当,违法是明显的。其对于公民生命健康的冷漠(当事人的父亲不但是一位合法公民,其还是一位在公安战线上退休的老警察,也是当事警官应当尊重的公安战线上的老前辈,出现本案,应当说是非常遗憾的),是导致双方冲突的根本原因。现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构成犯罪,实际上是将当事警官的过错所引发的后果不区分前因后果,片面地以严厉的刑法归责于被告人徐某某,这是有违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的。三、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与妨害公务罪,暴力抗法行为的犯罪构成、性质有本质的区别,不应作犯罪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对当事警官不当行为的的抗争也有失当之处,这是辩护人要指出来的,但毕竟事出有因,其主观上具有排除他人妨害救治的意图,此与妨害公务罪,暴力抗法行为的犯罪构成、性质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以最严厉的刑法,以最严厉的方式去惩罚本案被告人是不具有正当性的和必要性的,不符合刑法谦仰性原则在本案中的应然要求。本案,被告人徐某某被认定为犯罪,其将失去在攀钢的工作,这一后果将对被告人徐某某的人生、家庭带来颠覆性的或者灾难性的影响,这样的处理结果将有违社会的伦理和民众的是非判断。对于本案演变成现在的情况也许并非当事警官的本意,更非被告人的本意,辩护人要指出的其实是本案公安机关执意要追究被告人徐某某刑事责任的背后所隐含的权威凛然不可冒犯的特权思维。所以,给特权思维“上锁”,落实党和国家倡导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才是本案相关当事方应当思考的事情。综上,恳请法庭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徐某某作除罪化处理。此致攀枝花市某某人民法院辩护人:袁勇律师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2013年5月6日注:经律师依法辩护后,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以不构成犯罪为理由撤回起诉,
2022-06-240次
财产将进行分割。2018年,屈先生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贷款购买了住宅一套,婚后双方每月共同还贷约2800元。另,双方婚后共同筹建了A财税公司和B贸易公司,双方合计持有两个公司100%的股权。韩女士想要屈先生补偿支付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以及对两家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随后于2021年8月,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并委托我方进行代理。办案思路:本案的焦点在于,离婚时未进行财产分割,离婚后是否还能主张?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只要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就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只不过,这里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好在我们的委托人刚离婚不久,要是超过3年不起诉的,另一方就有不分割的抗辩权,到那时做再多也没用!韩女士也表示起初网上找了免费的咨询,查了法条,想自己尝试去起诉和解决,但面对繁琐的法律程序,确实有心无力,便主动联系了我们。于是,在委托人的信奈下,我们调查了双方的房产信息、银行流水、工商登记信息,最后,在权衡利弊后,我们建议韩女士与其前夫达成调解意见。这里有人肯定好奇,怎么老是建议当事人调解?我想告诉大家,调解并不是服软,在现实中,很多时候打完官司拿到了胜诉判决,却拿不到对方的钱。如果对方主动提出来想跟你调解,案件能够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对方少花一点钱,你也少付出一点时间和精力,这是最高效而且能够很好地解决纠纷的途径。所以律师在建议你调解的时候,自然是经过深思熟虑,有所考量的。小结:很多网上的好友总喜欢问“我这个案子成功率是多少、胜诉率大不大?”,我想说,只要你我相互信任,咱们目标越一致,成功率自然就越高。
仁和区律师文集
2020-07
27案嫌疑时,引起网络一篇哗然。在网络上、短视频等自媒体上,杭州失踪女子丈夫,被冠以了“杀人犯”、“恶魔”等称号。甚至还有人拍了一个女子在家对丈夫无比温柔的一个视频,配以文字“感谢不杀之恩”等等,让人啼笑皆非!笔者作为律师,在杭州女子失踪案件没有查清、作为失踪女子丈夫(现在被称为嫌疑人的许某)没有被审判机关审判定罪之前,不敢妄加评论。但面对网络上对该案非理性的评价和揣度,笔者想说:杭州失踪女子案,不该如此炒作!提前对许某某冠以“杀人犯”、“恶魔”等称号,无事实依据,也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依据此规定,在我国,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是否是罪犯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包括行使案件侦查权的公安机关、行使国家公诉权的公诉机关等司法都不能也无权确定一个是否是罪犯。君不见在公安侦查阶段,只能称“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乃至审判阶段至法院判决之前只能称为“被告”,而不能称为“罪犯”。更遑论媒体,遑论我等吃瓜群众乎?笔者注意到杭州女子失踪案发以后,特别是在其丈夫被认为有作案嫌疑时,舆论一片哗然,网络的评论上来势汹汹,大多对案件进行了提前的“舆论侦查”,进行了“网络审判”,对许某提前“定罪”,并对其冠以“杀人犯”、“恶魔”等称号。笔者很疑惑,是谁给你们权力可以对一个尚在侦查阶段的案件予以定论?你们据以定论的事实是如何获得的?你们据以定论的依据在哪里?笔者通过网上看到的诸多信息中,唯一能确定的事实是许某作为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措施。自媒体、短视频等打出了耸人听闻的标题,给许某某冠以“杀人犯”、“恶魔”等行为,是对案件的妄加猜测。提前对许某的定性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网上如此炒作此案件,不利于案件的侦查,不利于对嫌疑人的保护,更不利于案件的审判!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依据此规定,杭州女子失踪案现阶段的侦查权,只能是公安机关。除此之外,无任何机关可以行使该案件的侦查权!笔者看到一些自媒体、短视频发布者,脑洞大开,言之戳戳。不明真相的笔者看到他们“代为查明”了许某莫的“犯罪动机”。甚至连许某的“作案细节.”都“一清二楚”......等等,不一而足。舆论对司法的监督非常有必要,但一定需要理性的监督,而不是为了吸引眼球的人云亦云,凭空捏造、甚至无中生有。此类炒作不但不利早日查清案情,而且会对侦查机关查清案情带来干扰。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不但应当查清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还应当查清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即公安机关应当不受干扰的对案件作出全面侦查。但极有可能因为此类无底线的炒作带来舆论的压力,导致又来一个“限期破案”,导致案件事实没有查清草草结案,更甚者有可能对于许某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没有查清,这样就不利于对嫌疑人的保护。如果舆论继续发酵,还极有可能因为舆论的影响,给审判人员一个先入为主的观念,不能做到对案件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利于案件的审判,不利于对嫌疑人的保护。杭州失踪女子案,案件的真相是什么?许某是不是罪犯?许某是不是就如此丧心病狂?许某是否应该受到处罚?许某是罪无可赦还是另有原因。。。。。等等这些疑问在案件没有尘埃落定的情况下,我们都无权妄加评论,我们只能等待。等待侦查机关不受干扰的对该案进行独立侦查,等待公诉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等待人民法院不受干扰的对该案作出公正的判决。在该案最终判决之前,杭州女子失踪案,不该如此炒作!
查看2015-09
27案件”外,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无需侦查机关许可。尽管如此,某些地区的公安机关却罔顾法律规定,随意侵害律师会见权,要求律师会见必须得到办案单位的批准。实践中,该项“土政策”的效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我市律师已经屈服。201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各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对于律师会见权,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出台后,公检法等机关应当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依法治国方面前进一大步。但是,本律师于2015年9月25日办理一件普通刑事案件时,得知会见仍需公安机关批准。并且,由于承办警官外出,无人办理“批准”手续,导致律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48小时之内会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看上去很美,如果不能贯彻落实,只能再次印证“不能实施的法律不过是一张废纸”。本律师的遭遇并非个例,实践中因承办警官、或者警队领导外出,导致律师多次寻人不遇,或者找到承办警官却被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公安机关事务十分繁杂,律师会见需承办警官及警队领导签字,将给警官增加诸多工作量;另外,在办案警官外出的情况下律师无法办理会见手续,会见权也不能及时实现。鉴于《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水土不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议律师会见手续由公安机关的法制处(科)“批准”、而不由承办警官及警队领导“批准”,以减少不必要的矛盾、保障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难”属于难以解决的顽疾,系刑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然会遭遇的普遍性问题,为此,将该情况向攀枝花市律协维权委员会作出反映,并提出关于办理会见手续的合理化建议。请求市律协维权委员会启动制度性维权程序,酌情维护我市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申请人:市律协理事李明华市律协维权委员会秘书2015年9月26日
查看2014-11
22身多处骨折。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xx听从医生建议回家休养。后xx经鉴定为2个8级伤残,学校在支付了医药费之后双方对后续赔偿无法达成协议。诉讼思路:xx的法定代理人在咨询律师以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双方纠纷。xx的法定监护人委托本律师为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律师接受委托以后认真查阅先关法律规定,并实地到学校勘验国xx跳楼场所。最后确定学校在xx在校期间学校未尽到监管责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过程:庭审过程中,学校代理律师以学校已尽到监管责任,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xx具有判断跳楼后果的能力,学校不承担责任。本律师结合现场实际勘验的结果和公安机关调取的调查报告,认为学校的行为未尽到监管义务,xx作为未成年人对跳楼的后果不能充分预见,学校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结果:2014年10月,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学校有对在校学生的监管责任,在xx跳楼的期间,学校对xx失去了监管,学校未尽到监管责任,判决学校一次性支付xx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共计88426元。xx的监护人及学校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律师点评:学校有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监管教育的义务,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属于监护权的一种转移,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学校作为在校学生的监护人对学生的伤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十岁以下的学生),学校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无权监护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十岁以上,十八岁以下),需要证明学校有过错,学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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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下来之后,主次是多少?分别占多少为主次责任?
共3条回复>>你好,今年二手房不是出新政策了吗,我是去年买的二手房,请问今年能正常买...
共3条回复>>为老板工作,我的脸烧伤了,如何支付误工费
共3条回复>>你好我被人骗了手机和1500元我该怎么处理
共3条回复>>请问,高速酒后驾车能否免除刑事责任,保住公职?
共3条回复>>我的宽带已经停了两年了,没有取消。今天,我收到一份通知,说我欠了200...
共3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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