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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罪案例丨济宁王其森律师成功辩护某帮信案获不起诉
    行卡随即被全国多地冻结。多名受害人在全国多地以被诈骗为由报案。委托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被济宁市某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随即聘请王律师为其刑事辩护,希望能够争取从轻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发现被冻结的另外一张卡不涉及刷流水,资金交易未发现异常现象,遂为其提交解除银行卡冻结的申请,后银行同意为其解除冻结。同时辩护人向侦查机关提交无罪辩护意见,但侦查机关不同意,后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立即赶赴检察院阅取全部卷宗材料。阅卷后,辩护人更坚定了提出无罪辩护意见的信心。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不要轻易放弃无罪辩护的理念。历经9个月后,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解除取保候审,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委托人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保住了工作,保住了无犯罪记录,避免了其子女未来可能遭受的不利影响。据悉,帮信罪已经连续几年居于刑事案件第三位。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帮信犯罪案件10.2万件,同比增长25.4%。因此,不要出售、出租、出借“两卡”,远离帮信、掩隐、洗钱等跑分活动,拒绝沦为电诈“工具人,在交朋友、找兼职时要谨慎识别法律风险!
    清远律师-王其森律师 王其森律师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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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罪案例-济宁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获法定不起诉
    问犯罪嫌疑人之后的当天,犯罪嫌疑人委托王律师辩护的济宁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王律师为委托人成功争取到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的无罪结果。【案件情况】:2021年9月W先生收购了一辆来路不明的车辆。车主以车被盗窃报警,济宁市某公安局予以立案。带着焦虑,W先生来到民桥律所,他向王律师诉说了心里的委屈和恐惧。经初步分析,该案存在无罪的可能性。但毕竟只是听当事人陈述,详细案情还需要全面掌握后才能进一步分析。W先生决定委托王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辩护人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提出了书面辩护意见。第二天,辩护人陪同W先生去公安机关与办案警察交流法律意见,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虽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但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并未采纳辩护人建议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的观点。四个月后,该案被移送起诉到济宁市某检察机关。检察官通知W先生第二天要到达检察机关。辩护人和W先生一同来到检察机关后,把辩护意见当面交给了承办人,详细说明了本案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如下辩护观点(选取部分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物《人民司法》在2015年第17期刊载《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明确提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是行为犯。虽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数额标准为达到5000元以上,但是根据审判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作了如下修改:自2021年4月15日起,《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标准不再适用。也就是说按照数额入罪的方式已经不存在法律依据。因此,即便W先生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应按照不构成犯罪处理。”后经多次沟通意见,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观点。2022年6月8日,辩护人和W先生及其村委会人员一同来到检察机关检察宣告庭,当庭宣告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在此提醒,不是什么产品都可以买的,一定要购买有合法来源的产品,以免构成违法犯罪。遇到刑事案件后,及时联系律师,尽早获得法律帮助!该案顺利办结,给当事人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制教育课。律师办的不仅是案件,还是别人的人生。当事人及其家属对王律师的辩护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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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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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办成功为不负事故责任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济宁某交通事故死亡案
    代理的济宁该交通事故对方死亡案,在公安机关交警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成功争取到无责即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无罪结果。事故发生后,颜某担心可能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十分恐惧。在事故认定书作出来之前,颜某找到济宁王其森律师寻求法律帮助,通过见面沟通,当场聘请王律师代理此案,想让王律师在事故认定书出具之前的最佳时机尽快提交律师意见。通过研判分析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听取当事人意见后,王律师向交警队提出无责的法律意见,交警队作出颜某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李某家属不服申请复核,后交警部门维持了委托人颜某无责的认定。至此,颜某终于放心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过程艰辛,但经过王律师的努力,使无罪的人不被刑事追究,达到了委托人颜某的目的,对王律师的代理工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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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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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是否会被法院执行?
    个人银行账户中。2019年,刘建新因为向其朋友陈伟(化名)借款未按时偿还,陈伟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刘建新须偿还陈伟本金及利息共计50余万元;后陈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建新成为被执行人。法院执行结果:因刘建新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冻结了配偶李翠名下的账户存款。分析解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本案中,存入李翠银行账户的20万元系刘建新和李翠共同经营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了刘建新的个人财产部分。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刘建新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有权冻结被执行人配偶李翠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李翠认为法院冻结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可以通过提起异议之诉的方式解决争议。另外,法院查扣共有财产后,被执行人与配偶也可通过协议的方式分割共有财产,如果被执行人配偶同意法院从查扣的共有财产中扣划部分款项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可视为双方已经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法院可直接执行该部分财产。
    清远律师-黄蓉律师 黄蓉律师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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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成功案例
    某,承包期限为八年(自2010年1月1日
    清远律师-周密律师 周密律师
    201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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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林承包面积不足,受让人诉请解除合同获法院支持
    委员会种植面积为一万三千亩的山林转让给陈
    清远律师-周密律师 周密律师
    201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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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判决:拆迁补偿已足额,再提居住权不予支持
    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赵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赵某兰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事实与理由:张某鹏和吴某霞系夫妻,二人育有四子女,即张某慧、张某芬、张某娴、张某坤。张某鹏于2014年去世,吴某霞于2018年去世,张某坤于2021年去世,张某浩为张某坤之子。张某鹏与吴某霞在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有房屋一套。四被告为上述房屋的法定继承人,赵某兰为上述房屋的被安置人,现赵某兰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张某芬、张某娴、张某慧辩称:不同意赵某兰的诉讼请求。赵某兰要求对上述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不能成立,居住权是通过法定或者约定设立的。之前判决已经认定原告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该判决已经生效。赵某兰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在2013年10月与张某坤离婚,带着张某浩在其他地方居住。上述房屋赵某兰及张某浩并未实际居住过,该房屋是张某鹏的公租房,经过房改后拆迁所得。购房款及税费均由张某鹏夫妻交纳,赵某兰对该房屋只享有一定的安置利益,已折合成补偿款,除此之外赵某兰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张某浩辩称:同意赵某兰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张某鹏(2014年死亡)与吴某霞(2018年死亡)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四子女,分别为张某慧、张某芬、张某娴、张某坤(2021年死亡)。赵某兰与张某坤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张某浩,二人于2013年10月离婚。2004年9月9日,张某慧代表张某鹏作为乙方(购房人)与北京W公司作为甲方(以下简称W公司)签订《某地区安置合同》,约定……乙方在有正式住房2间,使用面积33平方米,应安置人口6人,分别为:钱某兰、张某浩、张某鹏、张某坤、吴某霞、赵某兰。乙方自愿选择就地安置方式,自愿购买就地安置住房回购安置住房价计算表》中显示,回迁房建筑面积85㎡,回迁房户型为二室一厅,房价计算:......2、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以内部分:62057.85元,计算公式:F2=成本价x(15x安置人口-原住房建筑面积)x(1+调节因素之和)。2007年12月29日,张某鹏与W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张某鹏自愿购买W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购房款为93609.37元。2009年10月12日,涉案房屋登记至张某鹏名下。张某慧、张某芬、张某娴曾以析产、继承纠纷为由将赵某兰、张某浩、赵萌溪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分割承涉案房屋。本院出具判决书,以“此外,由于案涉房屋系拆迁安置而来,除张某鹏、吴某霞夫妇外,案涉房屋的被安置人还包括张某坤和张某浩、赵某兰、赵萌溪,案涉房屋也确因被安置人数享有购房优惠,故张某坤和张某浩、赵某兰、赵萌溪对案涉房屋享有一定安置利益,对于该权益金额,本院根据实际情况和既往惯例酌定为每位被安置人20万元”为由判决涉案房屋张某慧、张某芬、张某娴、张某浩继承所有,张某慧、张某芬、张某娴各继承24%的份额、张某浩继承28%的份额;张某慧、张某芬、张某娴各向张某浩支付安置补偿款96000元、各向赵某兰支付安置补偿款48000元、各向赵萌溪支付安置补偿款48000元;张某浩向赵某兰支付安置补偿款56000元、向赵萌溪支付安置补偿款56000元。上述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另查,《……安置实施细则》第六条......(三)就地安置标准:1、拆除非成套住宅......(2)原住宅建筑面积不超20平方米(含)不足30平方米的,安置一套二居室。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含)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一套三居室......2、拆除成套住宅房屋,按原来、住宅户型予以安置,其安置房面积不低于原房屋建筑面积。经询,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房屋由张某鹏出资购买,拆迁时除了安置涉案房屋外没有再另行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赵某兰的诉讼请求。房产律师点评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要求确认其有权对涉案房屋居住使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从涉案房屋取得来看,涉案房屋系因张某鹏所承租的公租房拆迁,由张某鹏购买所得。后,四被告经之前判决确认因继承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张某鹏生前未明确表示将涉案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让渡给赵某兰,且赵某兰与四被告亦未达成合意确定由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其次,根据改造的政策来看,涉案房屋因被安置人数享有一定的购房优惠,故赵某兰作为被安置人之一对涉案房屋享有一定的拆迁安置利益,但享有拆迁安置利益并不代表可以直接取得涉案房屋的物权,该利益亦可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获得。在之前诉讼中,该案处理继承份额时不仅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整体作出了处理,同时还对赵某兰在涉案房屋中的拆迁安置利益予以了合理补偿。赵某兰未对判决书提起上诉,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法院认为赵某兰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清远律师-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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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流失,担保人不能当然免责
    殖,该借款定于2008年7月31日前一次
    清远律师-周密律师 周密律师
    201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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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时的“五证二书”
    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
    清远律师-王振国律师 王振国律师
    201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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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交易风险防范
    上市交易的问题。2、房产已被出租。买房应
    清远律师-马安信律师 马安信律师
    200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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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贷转按揭步骤
    行申请的购房贷款。根据要求,转按揭贷款的
    清远律师-马安信律师 马安信律师
    200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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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买卖如何处理户口问题
    引发户口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
    清远律师-马安信律师 马安信律师
    200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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