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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某海与刘某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林某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某容向林某海偿还借款本金115万元及相应利息。刘某容与林某海对于林某海直接向刘某容转账出借的45万元均无异议,对于林某海于2018年6月26日向黄某转账的40万元,于2018年9月7日向林某国转账的30万元,是否属于林某海向刘某容的出借款项,双方各执一词。林某海提交了刘某容于2018年6月26日、2018年9月7日向林某海出具的2份《借条》,拟证明刘某容向林某海借款40万元和30万元,刘某容要求借款40万元转账到黄某银行账户,30万元转账到林某国银行账户。刘某容另于2018年12月24日、2019年3月29日向林某海出具2份《债权确认书》,对包括上述70万元在内的欠款总额进行确认。林某海的银行账单显示其于2018年6月26日向黄某转账40万元,于2018年9月7日向林某国转账30万元。林某海据此主张,上述林某海向黄某、林某国的转账系刘某容向林某海的借款,刘某容应承担还款责任。刘某容对2018年6月26日、2018年9月7日出具的2份《借条》,以及2018年12月24日、2019年3月29日出具的2份《债权确认书》上其本人签名和捺印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借条》《债权确认书》上的内容是林某海书写的,其与黄某、林某国均不认识,也无经济往来。一审庭审中,林某海向一审法院陈述其不认识黄某、林某国,且除案涉转账外与黄某、林某国无其他经济往来。一审法院经调取林某海、林某国、黄某2018年的部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林某海与黄某之间除案涉40万元转账之外,相互之间存在多笔转账记录。辩论策略:本院认为,林某海在一审期间存在虚假陈述、诉讼不诚信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林某海陈述内容可信度较低并无不当。同时,如刘某容陈述所实,则其在不认识黄某、林某国的情况下,向林某海出具《借条》要求案涉借款转入黄某、林某国的银行账户,其后又再次出具《债权确认书》对债务总额进行确认,刘某容在未实际与林某海发生案涉70万元借款的情形下,多次出具《借条》《债权确认书》对借款予以确认,亦于常理不符。鉴此,认定双方争议的林某海向黄某、林某国转账的70万元是否属于刘某容向林某海的借款,应首先查明林某海是否系受刘某容指示向黄某、林某国转入案涉款项,刘某容与黄某、林某国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往来,黄某、林某国收取林某海的转账40万元、30万元是否与刘某容存在关联性。上述事实系认定刘某容应否对该70万元款项承担还款责任的关键事实,与黄某、林某国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为查明本案事实,应追加黄某、林某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追加黄某、林某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致对本案事实未能查明,属于基本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某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26.40元予以退回。
    孙先格律师 孙先格律师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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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某容、黄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诉刘某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容向林某海偿还本金45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等。该案上诉后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院重新立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4621号,并追加了黄某和林某国为第三人进行审理。后于2021年6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其中认定林某海于2018年6月26日向刘某容指定的黄某账户转账的40万元是林某海向刘某容出借的款项,判决刘某容向林某海偿还本金114万元(含案涉4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等。该案目前在上诉中,尚未生效。刘某容主张:将林某海转账给黄某的40万元认定为刘某容的借款,但刘某容并未收到该笔款项,因此黄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刘某容返还该笔款项;林某海是该笔“借款”的时间操盘人,该操作系林某海通过串通,共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方式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属共同侵权,二被告应互负连带责任。辩护策略上述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张某卓,被告林某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陈某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黄某向原告返还其不当得利人民币40万元,支付利息292000元(暂计至2021年6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或将此款径行支付给被告林某海用于抵消原告与被告林某海之间的对应债务;2.被告林某海对被告黄某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林某海辩称:因其与原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向被告黄某转账是基于原告的指定收款,并不存在原告说的二被告串通的情形。且原告与被告的民间借贷关系已另案处理,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主张40万元为黄某不当得利的依据是本院将40万元认定为借款,但该判决书尚未生效,且在并未认定该40万元是借款,即该40万元是否为借款尚不确定,故原告尚未取得不当得利的债权。庭审中,原告提出其提起本案诉讼的目的是想通过法院查明借款事实,并要求中止诉讼。本院认为,借款事实应在前述民间借贷案件中解决,且案件尚在二审中,本案无需对借款事实进行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该条规定的“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是指本案需查明的事实或审判结果与另案有关,而非等待另案确定原告是否享有债权,故本案无需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容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356元,财产保全费3976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点评综上,本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可待二审裁判后依据裁判结果再作决定。
    孙先格律师 孙先格律师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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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嫌疑人因涉嫌职务侵占被羁押32天成功不批捕
    五一节前会见,我们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准备会见材料并立即预约会见,终于在4月28日会见了A嫌疑人,了解了案件的全部经过,经过我们认真分析案情,期间也不断和经办人员沟通协调并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在2023年5月12日检察院作出了不批捕决定,A当天被释放,终于能与家人团聚。事后其家人送来锦旗表示感谢,这是对我们工作的最好的认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我们的信念!
    窦艳华律师 窦艳华律师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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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被钉子户霸占5年,再次诉讼终获胜
    迁走,并且只愿意按公租房的低廉标准交纳房
    潘小松律师 潘小松律师
    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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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讨债行为被控犯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辩护空间
    ,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辩护:一、债权人的上述行为是正当的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正当的行使权利不可能构成犯罪。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类似行为不同于非法拘禁、伤害、杀害债务人的暴力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既然相对方存在债务,债权人就有讨债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采取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方式讨债,是为了实现正当目的。如果索要的利息在司法解释规定的限度之内,完全是正当的;如果利息超过了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就没有超过的部分索要利息,也是正当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两高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条第1、2、3款分别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据此,不当讨债行为不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1)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不管是不是高利贷,都不可能属于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2)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的行为不可能属于借故生非。况且,债权人之所以实施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就是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亦即,完全属于“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3)既然行为人因债务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类似行为,就更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4)即使债权人反复向债务人实施相关行为,或者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也不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正是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才反复追讨,如果债务人一经追讨就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则不会继续追讨。二、将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方式实施的讨债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认定犯罪的前提是行为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对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要以保护法益为指导。抽象地说,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一种社会法益。但是,“社会法益只是个人法益的集合,是以个人法益为其标准所推论出来的。个人的一切法益都是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受法律保护的,而社会法益的保护是受到限制的。……因此,只有当某种社会利益与个人法益具有同质的关系、能够分解成为个人法益(即系个人法益的多数之集合)、是促进人类发展的条件且具有重要价值和保护必要时,才能成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法益”。换言之,保护社会法益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人的法益,所以,必须联系个人法益确定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质言之,由于寻衅滋事罪存在四种类型,需要具体考察各种类型的具体法益。禁止“随意殴打他人”的规定所欲保护的法益,应是与公共秩序相关联的个人的身体安全。否则,难以说明寻衅滋事罪在刑法分则中的顺序与地位。正因为如此,行为人随意殴打家庭成员的,或者基于特殊原因殴打特定个人的,没有侵犯该法益,不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禁止“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规定所欲保护的法益,应是一般人在公共生活、公共活动的行动自由与名誉,也可以说是与公共秩序相关联的行动自由与名誉。所以,在没有多数人在场的情况下,辱骂特定个人的,不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辱骂他人。禁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规定所欲保护的法益,是与财产有关的社会生活的安宁或平稳。因此,行为人侵入他人住宅损毁他人财物的,或者已婚子女强拿硬要父母财物的,不成立寻衅滋事罪。禁止“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规定所欲保护的法益,显然是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在公共场所从事自由活动的安全与顺利。反复向特定的债务人追债的,不管有多少债务人,也不可能破坏社会秩序。将《刑法》第293条中的“殴打”“辱骂”“恐吓”“强拿硬要”等字面含义作为大前提,而不考虑其背后所欲保护的法益,就必然不当扩大处罚范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可否认,对法条文字可能作出多种不同的解释,在刑法条文没有修改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犯罪化是完全可能的。例如,刑法分则对大量犯罪规定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量的限制条件。与以往相比,刑事司法放宽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降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就意味着犯罪化。再如,有些行为实质上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原本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由于某种原因,刑事司法上未能以犯罪论处。后来刑事司法改变态度,对该行为以犯罪论处,从而实行犯罪化。但是,司法上的犯罪化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必须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二是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予以犯罪化。诚然,一个解释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难以判断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刑法分则对A行为规定了较轻的法定刑,而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机关却将比A行为更轻微的B行为规定为或者认定为较重犯罪,基本上就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三、不当讨债的真实案件,都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针对特定的债务人实施的行为,都不是发生在公共场所,根本不可能扰乱公共秩序和破坏社会秩序,完全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本质。将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方式实施的讨债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违反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性。《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3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既然对于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也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如果将债权人为索取债务而实施的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乃至对多人多次实施的上述行为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就必然违反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性。概言之,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原理,对于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就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否则,就违反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性与《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将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方式实施的讨债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不符合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众所周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为贯彻落实上述部署,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在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9年7月14日《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做好执行工作、切实解决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将解决执行难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作出重大决策部署。三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执行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一些制约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性、源头性问题依然存在,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仍需加倍努力。”我国的民事司法近些年来一直在对“老赖”采取各种惩罚措施,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刑事司法将不当讨债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就必然助长“老赖”的形成和嚣张。可是,现在形成了民事司法打击“老赖”,刑事司法保护“老赖”的局面,这显然损害了法秩序的统一性,值得各级司法机关深刻反思。例如,《意见》强调“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尽快完成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联通对接和信息共享,做好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制度,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互联网+监管’系统以及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采取拦截、惩戒措施,推动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建立执行联动工作考核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规范失信名单的使用,完善纠错、救济机制,依法保护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可是,如果在民事执行方面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机制,但在刑事领域却对讨债行为以犯罪论处,不仅导致二者的冲突,而且导致民事领域的执行失效。事实上,不少“老赖”就是在拒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民事判决的情况下,告发债权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乃至属于黑恶势力的,公安、司法机关对债权人的立案、侦查与审判,不仅使“老赖”逃避了债务,而且使刑法与刑事司法成为“老赖”恶意利用的工具。再如,《意见》指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违法犯罪等方面信息的信用体系,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披露制度,畅通市场主体获取信息渠道,引导市场主体防范交易风险,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我们显然难以认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才是失信人员,而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人就不是失信人员。事实上,只要将债权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债务人基本上就逃避了债务。所以,如果将债权人实施的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不仅必然鼓励债务人逃避债务,而且会鼓励一些人实施借款诈骗行为。这种不符合刑罚目的的做法,会使刑事司法丧失合理性、合法性。所以,公安、司法机关不仅不能将上述讨债行为认定为犯罪,而且要特别警惕“老赖先告状”。如果支持“老赖先告状”,就必然侵害合法权益、助长违法犯罪。(本文理论体系援引张明楷教授的部分观点)
    何焕明律师 何焕明律师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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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师打学生违法吗?
    学生或者是殴打学生,情节轻微的学生可以到教育局进行举报投诉,老师很可能会被开除,情节严重的,老师还涉嫌故意伤害罪,会被判刑坐牢。如果你认为这条视频有用,就把它转发出去,关注我,让你更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法律解释】一、老师殴打学生是违法行为,若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学生打架受伤学校应担什么责任(1)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2)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竟然在老师是非常重要的,他们所承担的一种角色是教书育人,所以老师的行为必须要受到一定的法律法规的约束,通常情况下,老师是不能够殴打学生的,否则,是属于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伟大的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生活向学校提出的任务是如此的复杂,以致如果没有整个社会首先是家庭的高度的教育学素养,那么不管教师付出多大的努力,都收不到完满的效果。”学生、教师、家长和社会是教育事业的基本组成部分,他们的关系犹如行船,社会是汹涌的河流,学生是激流中逆流而上的小船,教师是岸上的纤夫,家长是各船的舵手。把船拉到目的地是纤夫和舵手共同的责任。
    马俊哲律师 马俊哲律师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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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某房屋被侵占一案的答辩状
    提出答辩如下:一、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第一项
    潘小松律师 潘小松律师
    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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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商品房买卖合同 防止合同欺诈
    称应与印章一致,应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陈承震律师 陈承震律师
    201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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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房地产法律知识
  • 清远房地产法律专辑
  • 租房没到期可以提前退房吗
    租房没到期可以提前退房吗
      租房没到期可以提前退房,但是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当中,承租人和出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只要是合法的就受法律保护,那么提前退房会被视为违约,自然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知识
    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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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屋水管冻裂谁负责
    出租屋水管冻裂谁负责
      出租屋水管冻裂由出租人负责。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租人有维护租赁房屋的法定义务。因此,如果出租屋水管冻裂,那么出租人要及时履行修护义务,如果承租人修护的,那么出租人要支付修理费用。
    业主维权指南
    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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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贷款买房还清后需办理哪些手续
    银行贷款买房还清后需办理哪些手续
      银行贷款买房还清后需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在生活实践当中,如果借贷人按照贷款约定还清了所有贷款的话,那么可以前往银行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房屋他项权证,之后去房管局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就好了。
    产权登记
    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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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时候承租人不能优先购买房产
    什么时候承租人不能优先购买房产
      承租人不能优先购买房产的情况有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承租人对房屋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上述情形是该权利的例外情形。
    房屋租赁知识
    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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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地建房的要求是什么意思
    租地建房的要求是什么意思
      租地建房的要求的意思是要进行租地建房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在司法实践当中,要进行租地建房,必须要满足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等法定条件。
    土地管理
    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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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被强行占用怎么办理
    农村宅基地被强行占用怎么办理
      农村宅基地被强行占用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诉。我国法律严厉禁止对农存的宅基地进行强行占用,否则行为人会被依法处一定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审批
    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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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拿了离婚证买房子
    拿了离婚证买房子
    再婚或者复婚的,要拿离婚证。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要出示本人无配偶证明,再婚的就需要出示离婚证证明无配偶。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那么拿了离婚证买房子?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离婚证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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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离婚析产费用
    房子离婚析产费用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具体过户费用包括契税按产价2%;印花税按产价万分之五;登记费80元、交易手续费2%;工本费20元。那么房子离婚析产费用?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房子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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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子算谁的
    离婚房子算谁的
    离婚房子归属的具体确定方式是: 1、如果是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归购买房子的父或妻; 2、房子婚后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均等分割; 3、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归属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归产权登记一方。
    离婚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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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刚离婚可以买房吗
    刚离婚可以买房吗
    刚离婚可以马上买房,离婚不影响买房,但是部分地区有购房资格限制,所以买房要具体参照当地的政策。只要当事人符合当地的购房资格,有经济能力购买的是可以买房的。那么刚离婚可以买房吗?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离婚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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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结婚买房后离婚
    假结婚买房后离婚
    我国不承认假结婚的说法,只要依法登记结婚后买房的,无论其结婚目的,均不视为犯法行为,除非是当事人自己用伪造的离婚证件买房。如果伪造结婚证的,触犯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结婚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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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贷款房子孩子
    离婚贷款房子孩子
    离婚时房子原则上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孩子不参与分割,如果父母双方愿意将共同拥有的房子登记在孩子的名下,属于父母对孩子的赠与,孩子若是成年人,可以到房屋登记部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离婚贷款房子孩子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离婚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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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房地产律师图文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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