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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罪案例丨济宁王其森律师成功辩护某帮信案获不起诉
    行卡随即被全国多地冻结。多名受害人在全国多地以被诈骗为由报案。委托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被济宁市某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随即聘请王律师为其刑事辩护,希望能够争取从轻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发现被冻结的另外一张卡不涉及刷流水,资金交易未发现异常现象,遂为其提交解除银行卡冻结的申请,后银行同意为其解除冻结。同时辩护人向侦查机关提交无罪辩护意见,但侦查机关不同意,后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立即赶赴检察院阅取全部卷宗材料。阅卷后,辩护人更坚定了提出无罪辩护意见的信心。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不要轻易放弃无罪辩护的理念。历经9个月后,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解除取保候审,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委托人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保住了工作,保住了无犯罪记录,避免了其子女未来可能遭受的不利影响。据悉,帮信罪已经连续几年居于刑事案件第三位。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帮信犯罪案件10.2万件,同比增长25.4%。因此,不要出售、出租、出借“两卡”,远离帮信、掩隐、洗钱等跑分活动,拒绝沦为电诈“工具人,在交朋友、找兼职时要谨慎识别法律风险!
    莆田律师-王其森律师 王其森律师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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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罪案例-济宁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获法定不起诉
    问犯罪嫌疑人之后的当天,犯罪嫌疑人委托王律师辩护的济宁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王律师为委托人成功争取到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的无罪结果。【案件情况】:2021年9月W先生收购了一辆来路不明的车辆。车主以车被盗窃报警,济宁市某公安局予以立案。带着焦虑,W先生来到民桥律所,他向王律师诉说了心里的委屈和恐惧。经初步分析,该案存在无罪的可能性。但毕竟只是听当事人陈述,详细案情还需要全面掌握后才能进一步分析。W先生决定委托王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辩护人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提出了书面辩护意见。第二天,辩护人陪同W先生去公安机关与办案警察交流法律意见,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虽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但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并未采纳辩护人建议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的观点。四个月后,该案被移送起诉到济宁市某检察机关。检察官通知W先生第二天要到达检察机关。辩护人和W先生一同来到检察机关后,把辩护意见当面交给了承办人,详细说明了本案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如下辩护观点(选取部分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物《人民司法》在2015年第17期刊载《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明确提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是行为犯。虽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数额标准为达到5000元以上,但是根据审判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作了如下修改:自2021年4月15日起,《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标准不再适用。也就是说按照数额入罪的方式已经不存在法律依据。因此,即便W先生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应按照不构成犯罪处理。”后经多次沟通意见,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观点。2022年6月8日,辩护人和W先生及其村委会人员一同来到检察机关检察宣告庭,当庭宣告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在此提醒,不是什么产品都可以买的,一定要购买有合法来源的产品,以免构成违法犯罪。遇到刑事案件后,及时联系律师,尽早获得法律帮助!该案顺利办结,给当事人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制教育课。律师办的不仅是案件,还是别人的人生。当事人及其家属对王律师的辩护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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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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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办成功为不负事故责任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济宁某交通事故死亡案
    代理的济宁该交通事故对方死亡案,在公安机关交警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成功争取到无责即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无罪结果。事故发生后,颜某担心可能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十分恐惧。在事故认定书作出来之前,颜某找到济宁王其森律师寻求法律帮助,通过见面沟通,当场聘请王律师代理此案,想让王律师在事故认定书出具之前的最佳时机尽快提交律师意见。通过研判分析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听取当事人意见后,王律师向交警队提出无责的法律意见,交警队作出颜某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李某家属不服申请复核,后交警部门维持了委托人颜某无责的认定。至此,颜某终于放心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过程艰辛,但经过王律师的努力,使无罪的人不被刑事追究,达到了委托人颜某的目的,对王律师的代理工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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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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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是否会被法院执行?
    个人银行账户中。2019年,刘建新因为向其朋友陈伟(化名)借款未按时偿还,陈伟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刘建新须偿还陈伟本金及利息共计50余万元;后陈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建新成为被执行人。法院执行结果:因刘建新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冻结了配偶李翠名下的账户存款。分析解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本案中,存入李翠银行账户的20万元系刘建新和李翠共同经营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了刘建新的个人财产部分。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刘建新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有权冻结被执行人配偶李翠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李翠认为法院冻结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可以通过提起异议之诉的方式解决争议。另外,法院查扣共有财产后,被执行人与配偶也可通过协议的方式分割共有财产,如果被执行人配偶同意法院从查扣的共有财产中扣划部分款项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可视为双方已经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法院可直接执行该部分财产。
    莆田律师-黄蓉律师 黄蓉律师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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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五级,历经一、二审终得法律维护
    社会保险。2013年1月4日,罗某在车间
    莆田律师-章文莲律师 章文莲律师
    201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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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袁**和翁某某、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纠纷法律援助案
    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林旭佣律师[福建
    莆田律师-林旭佣律师 林旭佣律师
    201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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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拆迁时我作为安置人之一,安置新房通过起诉获得居住权案例
    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原告刘女士、刘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二原告对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享有居住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4年,原石景山区D公司(以下简称“原开发公司”)作为开发商建设了S小区住宅楼,1994年竣工。2000年办理了住宅楼的《房屋所有权证》。1994年,原开发公司将三栋住宅楼售予北京H公司(原北京市H公司),用于拆迁安置房。1997年9月17日原告母亲林女士与被告孙先生登记结婚后,原告与被告孙先生共同居住。1997年11月份,原告及被告孙某坤一家被认定为被拆迁安置户。1997年12月14日北京H公司(原北京市H公司)与被告孙先生签订了《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补偿协议书》,约定安置人口为5人,包括二位原告、其母亲林女士、被告孙先生及其女儿,安置分配房屋为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下称:案涉房屋),原告、其母亲林女士及被告在案涉房屋中一直居住。2009年11月2日,林女士与被告孙先生离婚。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诉讼的民事调解书确认,案涉房屋由第三人孙某坤居住使用朝向北面的两小间,由原告一居住使用朝向东面的一大间,其他部分双方共同使用。离婚后,原告及其母亲林女士继续在案涉房屋中居住。2020年北京H公司发布通知,涉案房屋房改,经询问,得到的答复是案涉房屋的承租人才有资格办理房改购房手续,其他共同居住人无法参与房改购房的办理。目前二位原告均无其他住房,也无法办理案涉房屋的房改购房。同时,在林女士与被告孙先生之间关于离婚的民事调解书中只是确认了林女士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并没有确认二位原告的居住权,将严重影响二位原告对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也将导致原告无房可居,造成原告生活困难。原告认为,案涉房屋作为拆迁安置房屋,二原告作为被安置人,对案涉房屋应具有居住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被告孙先生、孙某亚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被拆迁的房子是孙先生承租的。孙先生和林女士是拆迁过程中结婚的。2、原告起诉被告用益物权纠纷,起诉主体是错误。民法典3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本案孙先生并非是石景山一号房的产权人,对此房目前是不享有所有权的,所以原告现在起诉孙先生要求居住权是错误的。3、2009年11月2日,孙先生与林女士离婚。对于涉案房屋使用权、承租权达成了一个调解协议。2008年,刘女士就搬离了这个房屋。林女士和刘某杰是2016年搬走的,一直都没有回来,林女士和刘某杰在本市是有房屋居住的。依据北京市关于公租房相关规定,房屋一直空置,他们本身就已经丧失了公租房的使用权。另外一方面,2009年孙先生和林女士离婚时,刘女士、刘某杰他们从未对于孙先生和林女士的离婚协议当中的约定提出过任何的异议,他们是完全认可当时的离婚调解书的内容的,所以他们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刘某杰是2016年7月份搬走的,户口也迁走了,对于房子也没有主张权利。4、当时二原告属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居住,他们当时住在房子里头,其实,这个居住权是一个附随的一个权利,一旦他们成年以后,对于这个房子就不享有使用权了,他还可以申请福利分房,还可以申请公租房,所以现在又回来要房子也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被告林女士答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拆迁孙先生要求林女士及子女的户口都过去,所以办的结婚证,这个房子五个人都有权利。法院查明1995年6月15日,孙先生(承租方)与北京市西城区某单位(出租方)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1997年9月17日,孙先生与林女士登记结婚。1997年12月14日,孙先生(被拆迁人乙方)与北京市H公司(拆迁人甲方)签订《北京市城市住房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乙方住址宣内大街一号,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2间,有正式户口5人。应安置人口5人,分别是(亲缘关系及年龄):本人50岁,女儿18岁,妻36岁,妻女12岁,妻子5岁。三、安置1、直接安置:地址是石景山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房屋3间。四、甲方支付给乙方补助补偿费其他5000元......六、协议签订后乙方在97年12月21日前将原住房腾空交甲方拆除。拆迁协议签订后,孙先生、林女士、孙某亚、刘女士、刘某杰搬入一号房屋。后刘女士、林女士、刘某杰陆续搬出一号房屋。2021年9月14日,一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在孙先生名下。另查明,1997年10月10日,H公司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该裁决书上记载:自拆迁贴布告后,孙先生声称再次结婚,对安置方案不认可,要求由原方案的二居室一套改为二居室一套,一居室一套。我公司认为孙先生未婚妻户口在此布告后迁入,亦未提供有效证据,故此申请地改科给予调解及裁决。1997年10月30日,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通知孙先生、H公司进行拆迁调解。原、被告均认可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没有出具书面的裁决书。2009年6月,孙先生以离婚纠纷为由,将林女士诉至本院。2009年11月2日,本院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一、孙先生与林女士离婚;……三、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一套,由孙先生居住使用窗户朝向北面的两小间,林女士居住使用窗户朝向东面的一大间,其他部分双方共同共用;……。当时一号房屋登记在石景山区D公司名下。经双方当事人和法院调查,均未查出1997年的拆迁方案。裁判结果刘女士、刘某杰对北京市石景山区六合园一号楼X单元一号房屋中窗户朝向东面的一间大卧室享有居住使用权,并可与孙先生、孙某亚、林女士共同使用前述房屋的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房产律师点评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居住权人有权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女士、刘某杰对一号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权。具体论述如下:第一,一号房屋系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一号房屋拆迁转化而来。一号中的13、14两间房原系孙先生承租的公租房。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孙先生在原公布的拆迁方案中被安置的房屋系二居室。孙先生在拆迁的过程中与林女士结婚,并以再次结婚为由,对原安置方案不认可,要求将原方案的二居室一套改为二居室一套,一居室一套。在孙先生与H公司曾进行了拆迁纠纷裁决后,孙先生于1997年12月14日签订了《北京市城市住房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补偿协议书》,被安置房为3居室。第二,根据拆迁协议书,一号房屋安置的人口为5人,即孙先生、孙某亚、林女士、刘女士、刘某杰。虽刘女士、刘某杰为被安置人,但应考虑孙先生与林女士在拆迁方案公布后才结婚。刘女士时年12岁、刘某杰时年5岁,均系林女士之未成年子女,并因林女士结婚后随母亲安置居住至一号房屋。而孙先生原本就有两间公租房、且孙先生和孙某亚为成年人,即可被安置为二居室房屋。第三,孙先生、林女士于2009年11月2日离婚,离婚时一号房屋登记在石景山区D公司名下。故离婚调解书中,二人仅对一号房屋的使用情况达成一致意见。鉴此,法院综合考虑一号房屋腾退前居住使用情况、拆迁协议书的签订情况、刘女士、刘某杰对被安置房屋所做贡献等事实,认定刘女士、刘某杰对一号房屋中窗户朝向东面的一间大卧室享有居住使用权,并与孙先生、孙某亚、林女士共同使用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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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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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析员工流动性大的民营企业工伤保险缴纳问题
    保险,团体商业险近两年,国家对于民营企业
    莆田律师-蔡莉莉律师 蔡莉莉律师
    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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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相关注意要点
    ,劳动者会将以前的怨气全部爆发,秋后算账
    莆田律师-陈少东律师 陈少东律师
    201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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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班费你知道哪些?
    。那么对中高层干部的加班如何规定呢?(一
    莆田律师-陈少东律师 陈少东律师
    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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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浅析。
    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莆田律师-陈少东律师 陈少东律师
    20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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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和解协议
    厢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闽莆
    莆田律师-蔡莉莉律师 蔡莉莉律师
    201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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