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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心菜买卖合同纠纷
    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起诉时2023年9月14日的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因生意往来相识,2023年初,被告表示其有渠道可以买到品质好且价格低的洋白菜,于是原告委托被告代为采购洋白菜,双方约定每斤洋白菜0.5元左右。2023年2月22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51000元,2月24日转账21700元,2月25日转账5000元,共计向被告转账77700元,但是被告接受货款后,仅于2023年2月26日向原告发了45840斤的洋白菜,按每斤0.55元计算,货款价值25212元。后被告不再向原告发货,扣除被告所发送洋白菜支出的人工费4584元以及框、黑网、网袋费用234元,被告应退还剩余货款4767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退款。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原告向本院提交其身份证、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微信主页、微信转账支付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前述证据,本院已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某与庞某因生意往来相识,2023年初,刘某委托庞某代为采购洋白菜。刘某提交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载明:2023年2月22日,刘某以微信支付转账方式向庞某转账51000元,2月24日微信转账21700元,2月25日微信转账5000元,刘某向庞某微信转账合计77700元。刘某提交与庞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3年2月22日,庞某向刘某发送视频,刘某回复语音信息“都是这种菜吧”;庞某回复信息“是的”,并于当天晚上19时19分继续发送信息“收到定金五万”。2月25日,刘某发送信息“庞总,把那个过磅单给我发过来”,庞某回复信息“好的,等两分钟,等两分钟”,然后继续发送信息“人工45840x0.1=4584;框128;黑网28;网袋78”。2月26日庞某继续发送语音信息“卖两天应该可以卖完了吧”,刘某回语音信息“卖,可以卖,就是价格不行,费用太高。”。此后,庞某不再向刘某供应洋白菜,也没有退还剩余货款,刘某追索无果,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刘某委托庞某代购洋白菜,庞某收取刘某预付款77700元后,向刘某供应了洋白菜45840斤,有刘某提交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刘某与庞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本院据此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本案争议焦点系洋白菜的价格问题,刘某主张按每斤0.55元计算,庞某主张按每亩4500元计算,已经供应了10亩洋白菜给刘某。刘某与庞某对各自主张的洋白菜价格均未能举证证明。根据2023年2月25日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载明的内容,庞某的微信中发送信息认可供应了洋白菜45840斤,并以此计算出所供应洋白菜支付的人工费、框费、黑网费、网袋费等费用,据此可推定双方所买卖的洋白菜系按斤计算,而非按亩计算,刘某陈述洋白菜的价格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采信。庞某收取预付款后向刘某供应洋白菜45840斤,折合价款45840斤x0.55元/斤=25212元,仍欠47670元(77700元-25212元一人工费4584元一框费128元一黑网费28元一网袋费78元)的洋白菜未供应,至今亦没有将47670元退还给刘某,刘某请求庞某退还洋白菜剩余预付款47670元符合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庞某应向刘某支付剩余预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应从立案之日开始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庞某的违约程度,庞某应向刘某支付洋白菜预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立案之日2023年9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货款47670元为基数,按立案之日2023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3.45%为基础,加计50%后即5.175%计算。刘某请求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起诉时2023年9月14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未超出上述计算的范围,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庞某应向原告刘某返还预付货款47670元及预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以4767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992元,因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96元,由被告庞某负担。受理费原告刘某已预交,由被告庞某在履行本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刘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东律师 李东律师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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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因车辆受损维修不能使用而另行租车出行,费用如何确定?
    用,需要租车两个月用于上下班及出差,产生租车费两万余元,要求兰某赔偿。而兰某认为该费用过高,只同意赔偿部分,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王某诉至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虽然王某提供了租车单、费用支付凭证,但王某的月工资不到1万元,每个月的租车费却高达1万多元,不合常理,费用过高,故调整每天租车费为50元。判决后双方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律师分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车辆受损需要修理,在修理期间,车主或者车辆使用人有可能需要租车用于日常工作生活,产生租车费用,也称“代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代步费”实质称之为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对于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在事故中有责任的一方应向无责任的一方赔偿,至于数额多少,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根据事故车辆本身价值大小和一般使用用途来确定。一、租车代步的必要性、合理性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租车代步费用,应考虑其必要性、合理性。比如是因其居住地与工作地距离远,且无公交车往返,确实需要租车作为交通工具上下班,或者不能乘坐营运客车,必须租车出行到外地等等。如果原告居住地和工作地之间距离很短,有公交车运营路线,则租车的必要性不一定存在。就费用支出的合理性而言,要考虑租车费与原告收入的比例,假设原告月工资为5000元,而要求赔偿的每月租车费等于或者超过甚至远远超出其月工资,显然不合理,因为花费与收入相等或者超过工资收入的租车费用于上下班,不符合日常生活消费的习惯,更不符合常理。二、事故车辆的价值及租赁车辆的价值事故车辆需要修理而租车,租赁车辆的价值应与事故车辆相差不大。如果事故车辆的价值为15万,而去租赁一辆明显高于事故车辆价值的车辆替代,比如租赁一辆高档的豪华车辆,有故意加大租车费的嫌疑。三、租车代步的事实及费用支出应有证据证实比如与租车行的车辆租赁合同、租车单、租车费的支付凭证,比如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微信、支付宝等)至租赁行。交车时注意在交车单或者还车单上注明车辆的归还日期、公里数等。四、诉求的“代步费”损失不应明显过高在原告主张的租车费不合理且过高、法律对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无明确标准的情况下,一般以本地同类司法判例为参考,基于“类案同判、统一法律适用”的考虑,由法院酌情调低,一般为30-100元。比如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桂民申1679号民事裁定书中对原判认定的每日交通费为50元予以认可、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002民初707号判决书调整为80元/天、(2021)桂1002民初1310号判决书调整为30元/天。五、如果投保商业商,诉求的“代步费”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如果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属于损失的范围,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保险限额(比如限额为1000000元)内赔偿。
    黄荣高律师 黄荣高律师
    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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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局不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败诉
    由对赵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对此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以县公安局办案超期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责令县公安局重新作出治安处理决定。张某书面向县公安局提出要求对赵某殴打其重新作出治安处理决定,对赵某进行治安处罚,但县公安局迟迟不处理。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起诉县公安局,要求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赵某殴打其重新作出治安处理决定。法院认为,县公安局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复议决定书撤销,该复议决定书已经生效,故之前的不予处罚不复存在,县公安局应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对赵某殴打张某重新作出处理,故判决县公安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张某被赵某打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公安机关有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二、公安机关的不予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被撤销后,应重新按法定程序再作出处理决定三、最高人民法院的类案认定公安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为违法最后,如果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建议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要求负责人、经办人或者相关人员签收,留存回执,必要时,也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出申请,留存邮寄凭证。另外,复议机关在撤销行政机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时,建议同时责令该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样当事人就不必另行通过行政诉讼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从而避免当事人讼累,不浪费司法资源。
    黄荣高律师 黄荣高律师
    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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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患者心梗后就医,医院诊治不当死亡,承担同等责任赔偿48万元
    体就为患者开具了心电图、胸部CT检查。患者拿到报告单,返回急诊科,B主治医师查看报告后,临床诊断为胆囊炎、急性胰腺炎、脂肪肝、胃溃疡,并按照上述诊断开具处方。患者遵医嘱服药后,病情没有缓解反而胸痛进一步加重,遂在家人陪同下于当天18时许紧急到医方急诊科复诊,C主治医师初步检查后收入心内科住院。18:39患者在办理完入院手续后突然出现意识丧失,面色口唇紫绀,四肢强直,呼吸心跳骤停,医方予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呼吸、电击除颤等治疗措施处置,患者经抢救无效20:12宣告死亡。患者死亡后经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患者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心肌梗死致死。【办案经过】经患者家属委托后,主办律师综合分析相关病历资料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存在以下诸多过错:首诊医师的诊疗行为不规范,没有对患者进行基本生命体征检查和必要的体格检查;没有对患者胸部疾病进行相关鉴别诊断的进一步检查,也没有留置观察,明确诊断。医方上述系列过错与患者终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心肌梗死致死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鉴定意见】经广西某司法鉴定所认定,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同等作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50%。【案件结果】当事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医方赔偿48万元。【律师点评】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如能及时送医院救治,大多数患者的预后还是不错的。关键是患者从起病到救治的时间越短越好,治疗越早,效果越好。如能在急性心肌梗死发生120分钟内,尽早溶栓或介入(PCI)手术开通闭塞冠状动脉,就可以尽最大可能减少心肌缺血坏死,拯救更多心肌,拯救生命,改善预后。本案中,医方在患者首次就诊时,在未能明确诊断时,未建议患者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也未建议患者留院观察,导致未能及时确诊,错过了救治生命的黄金时间120分钟,最终造成不可逆的损害结果。
    黄柳斌律师 黄柳斌律师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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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房地产法律知识
  • 南宁房地产法律专辑
  • 宅基地的性质能转变吗
    宅基地的性质能转变吗
      宅基地性质能否转变?变更流程又是怎样的?本文将为你详细解答。 文章将介绍土地性质变更的相关环节和审批流程,以及在变更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法律制度和规定。
    宅基地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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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转赠子女协议书怎么写
    宅基地转赠子女协议书怎么写
      宅基地是农村的重要财产,想要转赠给子女却不知如何写协议?本文为你提供详细的宅基地转赠子女协议书撰写指导,包括条件和签订生效流程。 让你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安心将宅基地转赠给子女。
    宅基地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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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期间房东把房子卖掉了怎么办,租房期间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怎么办
    租赁期间房东把房子卖掉了怎么办,租房期间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怎么办
      租赁期间房东卖房,承租人怎么办?租房物致人损害谁负责?新正文为你解读租赁法律知识,包括租赁期间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过错导致他人受损的责任等。想了解更多,请继续阅读。
    租房纠纷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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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店铺合同没到期可以退押金吗
    租店铺合同没到期可以退押金吗
      本文主要围绕租赁合同中押金和定金的退还问题展开讨论。对于租店铺合同未到期能否退押金,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时,也解释了定金退还的相关规定。
    营业用房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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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房屋建筑物无产权证应怎样处理
    民法典房屋建筑物无产权证应怎样处理
      民法典下,无产权证的房屋应如何妥善处理? 本文详细解读了民法典相关条款,指导您如何通过补办房产证等方式保护房屋权益。同时,还介绍了房产证遗失的补办流程。
    房屋权属登记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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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所有权证无法过户如何写协议
    房屋所有权证无法过户如何写协议
      当房屋所有权证无法过户时,双方应如何写协议?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过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本文为您详细解答,确保房屋交易合法、有效。
    房产过户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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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拿了离婚证买房子
    拿了离婚证买房子
    再婚或者复婚的,要拿离婚证。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要出示本人无配偶证明,再婚的就需要出示离婚证证明无配偶。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那么拿了离婚证买房子?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离婚证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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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离婚析产费用
    房子离婚析产费用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具体过户费用包括契税按产价2%;印花税按产价万分之五;登记费80元、交易手续费2%;工本费20元。那么房子离婚析产费用?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房子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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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子算谁的
    离婚房子算谁的
    离婚房子归属的具体确定方式是: 1、如果是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归购买房子的父或妻; 2、房子婚后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均等分割; 3、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归属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归产权登记一方。
    离婚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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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刚离婚可以买房吗
    刚离婚可以买房吗
    刚离婚可以马上买房,离婚不影响买房,但是部分地区有购房资格限制,所以买房要具体参照当地的政策。只要当事人符合当地的购房资格,有经济能力购买的是可以买房的。那么刚离婚可以买房吗?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离婚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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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结婚买房后离婚
    假结婚买房后离婚
    我国不承认假结婚的说法,只要依法登记结婚后买房的,无论其结婚目的,均不视为犯法行为,除非是当事人自己用伪造的离婚证件买房。如果伪造结婚证的,触犯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结婚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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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贷款房子孩子
    离婚贷款房子孩子
    离婚时房子原则上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孩子不参与分割,如果父母双方愿意将共同拥有的房子登记在孩子的名下,属于父母对孩子的赠与,孩子若是成年人,可以到房屋登记部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离婚贷款房子孩子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离婚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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