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南充律师 南充房地产律师
南充房地产专业律师
  • 南充房地产律师案例
  • 南充房地产律师文集
  • 成都建工律师为长期疑难工程案件原告成功维权
    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区***。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区**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区**。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四川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成都市**区**员会,住所地:成都市**区**号。法定代表人:胡*,主任。上诉人成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代**、万**、杜**、杨**及原审第三人成都市**区**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7民初7340号民事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成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代**、万**、杜**、杨**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成都**有限公司与代**、万**、杜**、杨**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并同意在本调解书中不再叙述案件事实:一、成都**有限公司向代**、万**、杜**、杨**支付11147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314700元,于2023年1月15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25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250000元;指定收款人为:*******);二、成都**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第一项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后,代**、万**、杜**、杨**放弃本案中的其他本诉请求,成都**有限公司放弃本案中的其他反诉请求;三、若成都**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项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代**、万**、杜**、杨**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结果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未付款项;四、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6320元,由代**、万**、杜**、杨**承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成都**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8160元,由成都**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案只涉及到成都**有限公司与代**、万**、杜**、杨**的权利和义务,本调解书经成都**有限公司与代**、万**、杜**、杨**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7月5日【本案一审情况简介】原告(反诉被告)代**、万**、杜**、杨**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成都市**区***镇**会(以下简称**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郫都区人民法院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代**、万**、杜**、杨**的代表人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被告(反诉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代**、万**、杜**、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8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具体标准以128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22日,被告**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公司(以下简称*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作为**村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主体单位,与*乡公司签订了***镇**村农民安置工程统规自建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镇**村统规自建安置2号点基础设施配套的土方回填、雨污水井及管线、化粪池、强弱电管线及检查孔、道路施工、路沿石、人行道路铺设、庭院灯等…,合同总价200万元,被告所有工程款项按照合同之约定支付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乡公司依约完成了全部工程内容,涉案工程项目早已竣工并在2014年6月28日经村镇两级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至今。*乡公司于2016年4月5日注销,四原告均为该公司股东和清算组成员。时至今日,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已付90万元,剩余110万元工程款和因该项目导致的合同外工程款18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至今未付,故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利,提起诉讼。被告(反诉原告)**项目投资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的诉讼时效已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是竣工验收后一年支付,验收合格和交付时间是2014年6月28日,从2015年6月28日起开始起算诉讼时效,原告起诉时已远超诉讼时效;2、原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因水乡公司已经注销,法人资格已经消灭,同时在注销时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表明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3、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不是**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仅负责土地整理项目下安置村民的安置面积的相关配套设施费用,其他费用不应由原溪公司承担。第三人**村村委会述称,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与第三人没有利害关系,在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第三人基于与被告之间的资金监管关系,由被告将工程款支付第三人账户,由第三人将资金支付给施工人即本案原告,被告通过第三人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给原告,其他款项如何支付第三人不知情。被告(反诉原告)**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撤销原被告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决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已(多)支付的工程款项376598.72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实际多支付工程款项之日起至反诉被告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与*乡公司于2011年11月22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乡公司完成***镇**村农民安置工程统规自建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待*乡公司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后,由**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合同之约定向*乡公司支付工程款项。实际上,早在《建设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即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乡公司就已经与***村**会签订了《建设施工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镇**村2号安置点统规自建项目村民,自愿选择*乡公司为我们修建住宅房屋,”*乡公司在2号安置点建设了三层房屋,一层用于安置农户,二三层用于销售盈利。*乡公司作为投资方,作为房屋建设主体,其具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义务。*乡公司找到**项目投资有限公司,隐瞒上述情况,将本应由其负担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义务不当转移至不知情的**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符合合同欺诈的成立要件。另外,根据***镇**村农户与**村**会签订的《**村土地综合整治协议》,以及**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与*乡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中均表明:**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只负有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项下农户的安置义务,不具有安置其他外来人员及其他项目项下村民的义务,*乡公司的股东系**镇**村村民,其对***镇**村的土地整治、拆迁、安置等情况更为了解。**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系刚接手**堰镇**村土地安置项目,其并不知道该2号安置点除安置**村村民外,还要安置其他外来人员。本案中,原告利用其地理、信息、经验优势,将其应承担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义务通过合同的形式转移至**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因此,由**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全部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费用即继续履行《建设施工合同》将显失公平,有违公平原则。综上所述,**项目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对《建设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部分予以变更,*乡公司应当分摊该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费用。具体费用的分摊可以依据安置人员的具体安置用地面积来计算。2号点安置房总面积为20061.09m。用于安置**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土地整理项目的村民共46户,共计150人,用于安置**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土地整理项目的面积为5250m。因此,**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应当承担的修建费用具体计算方式为:(150×35m)/20061.09×200万=523401.271万。因此**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现主张撤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反诉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376598.72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辩称,**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在反诉中的事实和理由与村民自愿约定建房是另外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关;**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依据**镇**村土地综合整治协议,自愿作为**村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主体与*乡公司签约,*乡公司没有隐瞒任何真实情况,更不存在合同欺诈,*溪公司没有撤销权利;即使民事行为被撤销,*乡公司已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内容,有过错的是**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已完工程也应该折价补偿,不存在返还问题。第三人**村**会述称,**项目投资有限公司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与本诉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其实际要求的是*乡公司分担安置小区的200万元总平费用,该请求不能作为本案的反诉,因当时承建项目的不仅是水乡公司一家,如果请求分摊费用需另案起诉。【律师代理意见】原告(反诉被告)代理人吴*强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第一、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公司的财产是在股东出资或认购股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公司法人已经注销的情况下,股东因投资关系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享有收益的权利,如果公司股东不能对公司未实现的债权行使权利,无异于让公司的债务人(本案被告)毫无法律依据地得到应该属于*乡公司,最终属于*乡公司所有股东(四原告)的财产。在公司注销后如存在尚未本处理的债权,公司全体股东应依据权利继承原则和公平原则成为权利主体,*乡公司的债权不应因其注销而灭失,因此本案被告提出的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是违背民法基本原则的。第二、涉案工程款是属于四原告出资成立的公司通过合法经营活动取得的资产,可以视为四原告原出资的孳息,在公司存续期间,当然属于公司法人,但在公司注销后,由原出资人四原告取得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是顺理成章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清算注销后遗留未处理的对外债权应为公司剩余财产的一种形式,这些遗留债权便应归公司股东所有,所以本案四原告作为公司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追索此笔款项。而且依据“刺破公司面纱”理论,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刺破面纱”直接向股东主张权利,那么从民法公平原则出发,股东在公司注销的情况下,同样可以以全体股东个人的名义向被告追索此笔债权(涉案工程款),本案原告四人是适格原告,*乡公司注销后遗留的的未实现债权应由四原告共同所有。第三、退一步来讲,四原告出资的*乡公司虽然因其法律意识淡薄已经注销,但是在注销的时候已经向**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当时的负责人徐*作了充分说明,**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在知道*乡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一直在支付涉案工程款项,在知道*乡公司已经没有对公账户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将工程款支付到代**的个人银行卡,最后一次付款时间是2018年2月8日。我方认为,本案原告四人适格,被告方即使不认可此基本事实,至少在2018年也是同意了原*乡公司的债务由代**个人银行卡收取,代**系四原告代表,代**的收款行为就是四原告的收款行为,**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2月8日的付款行为是主动履行行为的说法明显是颠倒黑白和当庭虚假陈述。代**代表四原告多次催收,**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既然认可该笔债务且向代**支付工程款,则本案涉案债权早已自愿移转,债权人已经由*乡公司变更为四原告,四原告追索此笔债权的代表是代**,且**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在2018年2月8日履行了20万元。第四、本案的诉讼时效不存在被告所说的届满的问题。**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原签约负责人已经证明在其2014至2018年任职期间原溪公司一直在多次陆续分期支付涉案工程款,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8年2月,四原告以及施工工人*成等人从2014年开始至今每年都在追索此笔工程款,依据《民法典》188、189条,本案的诉讼时效均未届满。**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在承认合同真实性和项目完成真实性的情况下拒付早已约定好的后续款项明显属于恶意违约欠债不还,且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当庭虚假陈述,请求法庭支持我方诉求!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律师2022年1月23日【法院审理过程】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2日,**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与*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将“**镇**村统规自建安置2号点基础设施配套的土方回填、雨污水井及管线、化粪池、强弱电管线及检查孔、道路施工、路沿石、人行道路铺设、庭院灯”等项目发包给*乡公司进行施工建设。合同总价为200万元,付款方式为:分进度付款,最后一期在验收通过一年后付清全部工程款。工程款项由**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村**会,由**村**会支付给*乡公司。合同还对工期、质量标准、结算办法以及双方各自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乡公司按约完成了工程内容,案涉工程于2014年6月28日竣工验收并交由**村**会投入使用。另查明,水乡公司系由代**、万**、杜**、杨**于2011年5月19日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及资产管理(不含金融、证券、期货)。2015年12月21日经*乡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四原告为清算组成员的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2016年4月5日经工商核准登记注销。还查明,原被告双方对**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为900000元无异议;2018年2月8日**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向代**个人账户转款20万元,用于支付案涉工程农民工工资;2020年后代**及案涉工程农民工多次要求**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通过成都市长热线、信访等方式,请求政府部门维权。***镇政府及**村**会多次参与协调,但**项目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认为案涉工程未经验收、*乡公司未提供验收资料、双方对合同存在诸多争议等未能解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竣工图、*乡公司工商档案材料、转账凭证、调查令回执、调查笔录、信访回复等证据及原被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乡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乡公司不能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双方合同虽然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按照建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包方*乡公司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要求**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关于本诉请求及争议焦点:1、原告主体问题。本院认为,在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虽已消灭,但公司注销前遗留的债权不因其主体消灭而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清算注销后遗留(遗漏)未处理的对外债权作为公司剩余财产的一种形式,仍应归公司股东所有,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诉讼时效问题。对工程款合同虽然约定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付清,但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并未办理最终结算,同时,从**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在2018年仍在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均能印证原告方一直在以不同方式主张欠付工程款,故**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的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3、**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及资金利息,原告主张在合同约定总价200万元以外尚有合同外增加工程款18万元,但未提供该部分增加工程款的相关证据,对其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对其要求被告支付从2014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本院根据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子以调整。关于反诉请求:1、本院认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故不存在撤销问题;2、对**项目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原告返还376598.8元工程款的请求,首先,该请求**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明确为“请求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部分予以变更,要求*乡公司分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但**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合同价款的约定系*乡公司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签订,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其次,该总平基础配套所涉及建设单位不仅为*乡公司一家,**项目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分摊该费用,还涉及另外主体及法律关系,其可另行主张权利。【判决结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代**、万**、杜**、杨**工程款1100000元及资金利息(以1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63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16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147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2022年2月16日书记员:***【案例评析】本案取证困难,法律关系复杂,四原告委托人因为文化程度低和管理不善而有理说不清,明明投入了巨额资金所为的事实遭到对方否认,原告在有理的情况下面临和原告之前的签约实体注销、与被告之间的签证不规范、结算手续不规范、经办人员变动大等多种情况。。吴**律师按照实事求是地原则提出代理意见并督促当事人到成都农商银行查询时隔四年的转款原始凭证,人民法院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审理。本案代理律师在己方委托人证据不足下据理力争,围绕法院调查重点及对方发言不断提供新证据及代理意见。帮助审判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定分止争,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案实现了有效代理。
    吴国强律师 吴国强律师
    2023-03-22
    人浏览
  • 开发商延期办证应赔偿买房人违约金
    的被告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商品房所在楼栋权属证明并为原告办理权属登记,但被告至2020年12月才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延期办理证的违约金78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B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1.本案被告公司逾期办证的原因不能够完全归责于本案被告;2.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接房,依照合同约定,本案原告起诉逾期办证违约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9月16日,原告A(买受人、乙方)与被告B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卖人、甲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合同约定:1.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屋总价为173800元;2.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并于出卖人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3.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应继续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合同签订后,原告A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B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房屋总价款1738000元。2014年11月17日,被告B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原告A接房。2020年6月17日,原告购买的案涉房屋首次登记(所在楼栋权属初始登记),2020年12月9日转移登记至原告A名下。法院认为本案合同的成立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合同约定的双方的义务履行期限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约定被告B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原告所购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书(初始登记),在交付房屋之日起365日内(2015年11月17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转移登记),但被告实际于2020年6月17日取得案涉房屋所在楼栋权属证书,于2020年12月9日进行转移登记,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被告既存在初始登记违约行为,也存在转移登记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初始登记违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中约定初始登记违约的违约金于权属证明取得之日起30日内支付,无论是按初始登记权属证书30日后还是转移登记后的不动产权属证书30日后起算三年诉讼时效,原告的起诉均在时效范围内。对于被告初始登记违约金的金额确定问题。合同中约定初始登记违约,被告应按日计算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约定标准较高,结合C市逾期办证违约金的普遍行情及被告的违约期间、原告的实际损失等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被告逾期办理初始登记违约期间(按对转移登记造成实质影响的1674天计算)的全部违约金为47800元。法院判决一、被告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逾期初始登记的违约金47800元;二、驳回原告A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说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应该诚实守信,履行义务,否则,违约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蒲元钢律师 蒲元钢律师
    2023-03-21
    人浏览
  • 民 事 判 决 书
    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XXX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刚,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男,生于1991年9月22日,汉族,农村居民,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波,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XXX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A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XXX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漏列诉讼主体,程序错误,应当追加合伙人C为当事人;2.一审认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垫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事实错误;3.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合伙关系,并非借贷关系。被上诉人B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为主要内容作了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支款13.5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息6%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21日,被告A与C等人合伙承包了平顶山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工程,并签订了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原告B未以承包人的身份签字确认。一审中原告提出,2015年10月28日,原告在平顶山市家XXX银行取款100000元交与A等人。2015年11月2日,原告在邮政储蓄银行取款20000元交与被告A。尔后由原告提供了证明一份,内容为:“平顶山舞钢市XXX项目中B为A垫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20000元(拾贰万元整)及其他杂项支出15000元(壹万伍仟元);该款项于质保金退还后或第一笔工程款拨付后退还。”A本人在证明上批注“属实”。一审中,被告A提出,原告支付了100000元保证金,且这100000元保证金是原告与C、被告三人合伙的资金,不属被告的借款。该证明上A的签字是在喝醉酒后所签,被告不知具体内容。应追加C为本案被告。该工程因资金断裂,原告与被告协商后,放弃了该工程,被告书写了放弃声明。一审法院认为:被告A在证明书签字确认了原告垫付保证金的事实,被告A应偿还原告垫付的保证金。原告B主张被告A偿还保证金的理由成立,一审予以支持。原告B主张偿还的金额为135000元,但其只提供了120000元的票据,其余15000元的费用开支,原告未提供相关票据和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确认被告A应偿还的金额为120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利息至还清时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予以支持。被告A虽辩称,原告B垫付的费用实为原告作为合伙人的出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一审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因C与本案无利害关系,C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故被告提出追加C为本案当事人的请求,一审不予支持。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现《民法典》第509条、第574条、第575条、第57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A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B垫付的保证金120000元,并从2017年9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利息至全部清偿为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A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二审查明:2015年12月27日,A向平顶山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XXX房产公司”)出具《放弃声明》,内容为:“本人A在舞钢市XXX花园项目施工。因多方面问题。本人经甲方同意自愿放弃和开发商所签合同内容的所有利益和其他的一切责任义务。工人工资及所欠材料款都由甲方承担处理。今日起本人与XXX花园项目无任何关系。”A在该声明上签字,XXX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司印章。经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余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二审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被上诉人B提供的《证明》中,上诉人已签字确认,被上诉人B为上诉人A垫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20000元属实,故能够确认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该证明中载明“该款项于质保金退还后或第一笔工程款拨付后退还”,但后A已向XXX房产公司出具了《放弃声明》,A放弃了“和开发商所签合同内容的所有利益和其他的一切责任义务”,故双方约定的付款限制条件因A的放弃行为而未成就,对B提出由A偿还垫付的120000元保证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A虽提出与C、B、A三人系合伙关系,B垫付的费用系B的合伙出资,故案涉债务应作为合伙债务,并追加C为本案当事人,但审理中,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B与C、A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本院对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上诉人A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杨上宇审判员赖敏审判员孙涛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向蕾
    彭波律师 彭波律师
    2023-03-10
    人浏览
  • 购房合同违约金无约定,法律规定按银行标准计算
    的同时给付放款120,000元,余款在该
    罡兴律师 罡兴律师
    2017-09-06
    人浏览
  • 南充房地产法律知识
  • 南充房地产法律专辑
  • 二手房屋买卖协议书的内容是什么
    二手房屋买卖协议书的内容是什么
      二手房屋买卖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方式、约定事项、房地产相关材料、房地产落座面积位置、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土地宗地号、土地取得方式及年限、交付时间。
    二手房买卖须知
    2023-03-23
    人浏览
  • 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约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并且当事人应该还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小产权房
    2023-03-23
    人浏览
  • 买卖二手房违约如何赔偿
    买卖二手房违约如何赔偿
      买卖二手房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或实际损失赔偿。在实践中,买卖二手房时,如果一方违约了,合同里有约定的则按合同的约定赔偿,;合同里没有约定的则按实际损伤来进行相应的赔偿。
    二手房交易流程
    2023-03-23
    人浏览
  • 买房交钱后多久签合同
    买房交钱后多久签合同
      买房交钱一般是七天内会签订合同。当事人在买房交钱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合同签订
    2023-03-23
    人浏览
  • 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不买该怎么办
    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不买该怎么办
      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不买要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就代表双方关于房屋买卖内容约定事项的生效,不可随意更改,那如果买方签完房屋买卖合同不买了的时候,也就代表合同的违约,买方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3-03-23
    人浏览
  • 二手房买卖中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二手房买卖中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二手房买卖中发生纠纷的处理是需要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的情况下是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的。二手房屋买卖需要准备的材料是产权人的身份证、产权证、买卖合同等。
    二手房过户
    2023-03-23
    人浏览
  • 拿了离婚证买房子
    拿了离婚证买房子
    再婚或者复婚的,要拿离婚证。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要出示本人无配偶证明,再婚的就需要出示离婚证证明无配偶。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那么拿了离婚证买房子?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离婚证
    2022-06-21
    人浏览
  • 房子离婚析产费用
    房子离婚析产费用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具体过户费用包括契税按产价2%;印花税按产价万分之五;登记费80元、交易手续费2%;工本费20元。那么房子离婚析产费用?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房子
    2022-06-21
    人浏览
  • 离婚房子算谁的
    离婚房子算谁的
    离婚房子归属的具体确定方式是: 1、如果是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归购买房子的父或妻; 2、房子婚后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均等分割; 3、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归属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归产权登记一方。
    离婚
    2022-06-21
    人浏览
  • 刚离婚可以买房吗
    刚离婚可以买房吗
    刚离婚可以马上买房,离婚不影响买房,但是部分地区有购房资格限制,所以买房要具体参照当地的政策。只要当事人符合当地的购房资格,有经济能力购买的是可以买房的。那么刚离婚可以买房吗?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离婚
    2022-06-21
    人浏览
  • 假结婚买房后离婚
    假结婚买房后离婚
    我国不承认假结婚的说法,只要依法登记结婚后买房的,无论其结婚目的,均不视为犯法行为,除非是当事人自己用伪造的离婚证件买房。如果伪造结婚证的,触犯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结婚
    2022-06-21
    人浏览
  • 离婚贷款房子孩子
    离婚贷款房子孩子
    离婚时房子原则上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孩子不参与分割,如果父母双方愿意将共同拥有的房子登记在孩子的名下,属于父母对孩子的赠与,孩子若是成年人,可以到房屋登记部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离婚贷款房子孩子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离婚
    2022-06-20
    人浏览
南充房地产法律问答
南充房地产律师图文说法
南充房地产律师视频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