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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与撤销婚姻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06 09:39:25 人浏览

导读:

离婚是经过法律程序后合法解除婚姻关系,而撤销婚姻则不同,撤销婚姻是指在法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法律行为,它的效力是无效的。离婚与撤销婚姻存在着根本的区别。那么到底离婚与撤销婚姻的区别有哪些呢?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离婚与撤销婚姻的区别

  一、离婚与撤销婚姻的区别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撤销婚姻是指在法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与撤销婚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结果受双方意愿影响不同。

  (1)离婚与撤销婚姻虽然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但离婚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必须是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才可以办理,是双方行为;(2)而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只要受胁迫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被胁迫即可,无需对方同意。

  2、时限不同。

  (1)协议离婚的双方可以随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在不存在女方为怀孕、分娩、终止妊娠等或据上一次诉讼不满6个月的特殊情况的,起诉离婚是没有时间上的限制的,一方可以随时提起离婚诉讼;

  (2)而可撤销婚姻,则要求受胁迫方在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法律结果不同。

  (1)离婚仅仅意味着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对先前夫妻关系的存在并不否认;

  (2)但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双方根本不曾存在夫妻关系。在婚姻被撤销后,双方还都是没结过婚的单身状态。

  二、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

  1、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三、婚姻的终止

  婚姻的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婚姻终止只能因两种法律事实为发生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离婚。

  1、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

  (1)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已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法律后果。

  (2)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

  2、婚姻因离婚的法律行为而终止。

  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也称婚姻关系的解除,即在法律上终止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离婚与撤销婚姻的区别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与撤销婚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结果受双方意愿影响不同;时限不同;法律结果不同。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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