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的承担与清偿的规定是什么
导读:
合伙债务的承担与清偿的规定是补充性责任,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无法偿还债权时需要承担补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承担债务,如果超出自己部分清偿,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合伙债务的承担与清偿的规定是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清偿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款以借条变成借贷形式也合法,但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合伙关系和借贷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涉及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同。如果合伙关系经相关当事人依法处理完毕,把相关的款项形成借条,借条的当事各方都认可,也没有其他与合伙事务关联的争议,可以按借贷关系处理。
但如果合伙关系未依法进行清理完毕,即使形成了借条,也不会把合伙关系消灭,变成借贷关系。
法律快车提醒,不一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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