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终止条件有哪些
导读:
建筑施工合同终止条件有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按照约定或法定解除、债务互相抵销的、债权债务归为同一人的,等等。建筑工程合同无效解除的条件是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的条件有:
1.合同履行完毕;
2.合同解除;
3.债务互相抵销;
4.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5.债务人已发提存标的物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条件是:
1.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快车提醒,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合同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周密、充分的准备,按照"责任原则"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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