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有哪些
导读: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有收取租金、对承租人逾期交租时享有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的权利等。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所有者可以在合同当中自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归为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有:
1.收取租金的权利;
2.对承租人逾期交租时,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的权利;
3.在租赁物的意外毁损等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发生时,请求承租人按租赁物的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归属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律快车提醒,可以指定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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