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效力是怎样的,如何进行判断
导读:
承诺的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我们通过举例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来理解这一点;而承诺的效力则要从两个方面去判断,一是承诺生效的时间,二是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效力即承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具体而言,在诺成合同,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实践合同,若交付标的物先于承诺生效,承诺同样使合同成立,若交付标的物后于承诺生效,则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我国法律对承诺效力的要件有如下规定:
1.承诺在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生效的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
2.非受要约人自身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的效力如何判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
1、承诺生效时间。
承诺的生效,就是承诺对要约人产生法律拘束力,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为成立,当事人于此时开始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诺应当发出承诺通知的,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承诺的撤回。
《民法典》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是合同法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
法律快车提醒您,承诺的撤回,基本上只适用于书面形式的承诺,对于口头形式的承诺,一经发出即到达要约人,根本就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对于电子数据方式的承诺,同样也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因为承诺一经发出,对方的电子信箱即可收到。
承诺的效力是合同订立的前提。承诺的生效导致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承诺归于消灭。明示的承诺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默示的承诺于推定行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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